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7日,廣東省財政廳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22〕11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粵財預〔2023〕65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預〔2023〕65號
韶關市、茂名市財政局,有關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7月27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等地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轉型發展,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進一步規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財預〔2022〕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賬,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不得用於政府性樓堂館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包括:資源枯竭城市補助、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礦業權退出和環境整治補助、績效考評獎懲。資源枯竭城市補助地區為經國家認定的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地區為轄區內有經國家認定的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的地區,礦業權退出和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補助地區為國家認定地區。以上補助項目以財政部每年實際下達資金為準。
第四條 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選取客觀因素,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進行分配。
(二)分類補助。突出重點,分類對資源枯竭地區進行差異化補助。
(三)公開透明。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四)激勵約束。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客觀因素分配,具體計算公式: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源枯竭城市補助+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礦業權退出和環境整治補助±績效考評獎懲。
(一)資源枯竭城市補助。省財政每年將中央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額度通知有關地市,由地市按一定比例在市本級與縣(市、區)中進行分配。分配給縣(市、區)的資金不得少於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額度的30%,由地市按照因素法計算,傾斜支持市轄區。分配給市本級的資金,地市要優先用於完成棚戶區搬遷改造等中央及省規定的任務。
縣(市、區)的資金分配綜合係數=非農人口占比(市轄區採用總人口)÷綜合財力係數×資源枯竭程度係數×資源類型係數
資源枯竭程度係數參照可利用資源儲量占累計查明儲量的比重分檔確定。資源類型係數分煤礦、鐵礦、鉛鋅礦等資源類型。
其中,綜合財力係數由省財政根據可支配財力、人均GDP、人均可支配財力、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等指標統一計算。
(二)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省財政每年根據中央下達的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數額,按照因素法分配至有關地區,分配因素選取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面積、個數、人口等。
(三)礦業權退出和環境整治補助。省財政每年根據中央下達的礦業權退出和環境整治補助數額,按照因素法分配至有關地區,分配因素選取相關地區礦業權退出補償資金和環境整治支出需求、地方財力情況等。
(四)績效考評獎懲。省財政每年根據中央下達的績效考評獎懲數額,對資源枯竭城市轉型成果明顯、資金使用績效優秀的地區給予獎勵;對工作成效不佳、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對轉移支付資金予以扣減或取消當年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下達
第六條 有關地市財政局收到省通知資源枯竭城市補助額度後10日內向省財政廳上報資金申請和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按規定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並下達補助資金。
第七條 有關地市財政局收到資源枯竭城市補助資金後,儘快下達有關縣(市、區),並於當年11月30日前將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財政廳。有關地市上一年度項目建設進度、資金管理措施、資金使用進度和使用效益等情況,將作為省財政下一年度資金撥付的參考。
第八條 有關市縣收到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後,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與上級補助資金一併使用。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九條 有關市縣應將省財政提前下達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全額列入年度預算;將省年度執行中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列入年度決算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對市縣財政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市縣財政負責向省財政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以及當年度工作計畫、績效目標和自評報告,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一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產生的社保欠賬、環境保護修復、棚戶區搬遷改造、塌陷區治理、礦業權退出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歷史遺留問題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賬,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探索“廠區變園區、產區變城區”,加快發展綠色礦業等。在優先用於上述中央及省規定用途後,可由當地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資源枯竭轉移支付資金不得用於違規提高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標準,不得用於違規增加“三公”經費支出,不得用於超標準裝修辦公用房,不得用於政府性樓堂館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項目支出,不得用於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建設以及不符合資源枯竭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的其他開支。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有關市縣應按照《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資源枯竭城市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評〔2011〕59號)規定,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內容和要求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申報。對於省財政提前下達以及年度中間新增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有關市縣財政局應制定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計畫,並填報績效目標申報書,分別於上一年度12月30日前、省財政下達當年新增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績效目標申報書上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匯總審核有關市縣財政局上報的績效目標後根據財政部統一要求上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預算年度執行完畢後,有關市縣財政局對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評,評價資金管理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形成自評報告,於2月15日前上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匯總分析有關市縣財政局自評報告,對省財政資金分配、下達、管理等情況進行自評,形成全省自評報告上報財政部。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以及分配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市縣財政局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辦法,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要求對有關市縣財政局管理和使用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將年度檢查結果上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廣東監管局。
第十八條 對資源枯竭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有關市縣財政局可按照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資源枯竭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22〕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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