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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社〔2016〕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殘聯,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殘聯: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中國殘聯制定了《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國殘聯
2016年7月15日
辦法全文
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四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時限,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殘聯)每年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下達補助資金。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三大類,重點向工作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參考各地補助對象數量等指標,財力因素主要參考地方財政困難程度係數指標,績效因素主要參考績效評價結果或其他體現相關工作成效的指標。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將其與省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及時商同級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於30日內將資金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七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中國殘聯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補助資金結算統籌用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托養、宣傳、文化、體育、無障礙改造以及其他殘疾人服務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殘疾人康復。主要用於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成年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等。
(二)殘疾人教育。主要用於資助貧困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學校(院)改善辦學條件和實習訓練基地建設。
(三)殘疾人就業扶貧。主要用於開展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為提高殘疾人生產就業能力提供服務。
(四)殘疾人托養。主要用於對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給予補貼。
(五)殘疾人文化體育。主要用於提供殘疾人公共文化服務、扶持特殊藝術和殘疾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殘疾人民眾性體育活動、大型殘疾人體育賽事開展等。
(六)無障礙改造。主要用於對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環境無障礙改造給予補助。
(七)殘疾評定。主要用於貧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殘疾評定給予補貼。
(八)燃油補貼。主要用於發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
(九)服務能力提升。主要用於對地方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機構設備購置給予補助。
(十)其他。符合國發〔2015〕7號檔案等政策規定的使用方向,且經中國殘聯商財政部確定的用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殘聯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或從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十條 地方殘聯負責制定本區域內相關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支付標準。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採取措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各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計生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財社〔2014〕13號)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殘疾人服務。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購置的材料、物資、器材和設備等屬於固定資產的,應嚴格執行國家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按照《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告資助項目、使用規模和執行情況。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的標識。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目標管理相關工作。各級殘聯應對相關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工作績效情況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對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財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1號)、《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228號)同時廢止。
修訂內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托養、宣傳、文化、體育、無障礙改造等扶殘助殘工作實施期內,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後財政部會同中國殘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時限,中國殘聯每年提出補助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並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資金分配方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下達補助資金。”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補助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支持因素主要參考地方財力和績效等情況,重點向工作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測算公式為:
其中:某地分配係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支持因素。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等測算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將其與省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及時商同級殘聯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於30日內將資金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同時,應對照補助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制定區域績效目標上報中國殘聯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由中國殘聯初審後報財政部審核備案。”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中國殘聯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要求,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及績效目標自評工作。中國殘聯指導地方各級殘聯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區域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財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分配、政策調整的依據。”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殘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