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

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

《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保證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及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2年1月14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財庫〔2022〕5號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
  •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財庫〔2022〕5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以下簡稱中央一體化),進一步最佳化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和規範預算單位資金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管理一體化規範(試行)〉的通知》(財辦〔2020〕13號)以及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一體化試點部門(以下簡稱試點部門)及其所屬相關預算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財政撥款資金、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單位資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簡稱資金支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金支付實行全流程電子化管理,通過中央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以下簡稱中央一體化系統)辦理業務。
第四條 除單位資金中按往來收入管理的資金外,其他資金支付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根據預算指標、國庫庫款或有關賬戶餘額情況撥付資金。
第五條試點單位應當按照中央一體化試點有關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一)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卡卡號、公務卡卡號等與預算執行業務有關的人員類信息;
(二)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和實有資金賬戶信息;
(三)單位財務公章等電子印鑑信息;
(四)其他需要試點單位維護管理的信息。
第二章 用款計畫
第六條 用款計畫主要用於財政國庫現金流量控制及資金清算管理,不再按項目編制。財政撥款資金和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應當編制用款計畫,單位資金暫不編制用款計畫。
第七條 試點單位月度用款計畫當月開始生效,當年累計支付金額(不含單位資金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累計已批覆的用款計畫。
第八條 試點單位應當加強預算執行事前規劃,嚴格依據預算指標(含部門預算“二上”控制數)、項目實施進度以及用款需求等編制分月用款計畫,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上報調整用款計畫。除特殊情況外,試點部門不得代替所屬試點單位編制用款計畫。
第九條 試點部門審核匯總所屬試點單位用款計畫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指標、庫款情況等批覆分月用款計畫,不再向中央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下達用款額度。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批覆的用款計畫生成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按時簽章傳送人民銀行,作為人民銀行與代理銀行清算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依據。用款計畫變化導致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調整的,財政部及時將調整結果傳送人民銀行。
第三章 資金支付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試點單位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時,應當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財政部(國庫司)對資金支付申請集中校驗(審核)後,向代理銀行傳送支付憑證。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憑證支付資金,不再對試點單位資金支付進行額度控制。試點單位原則上應當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資金,未開設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試點單位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支付資金。具體流程如下:
(一)試點單位按規定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資金的,試點單位在提交資金支付申請時預生成支付憑證並按規定加蓋電子簽章(簽名)。
(二)財政部根據預算指標和批覆的用款計畫對試點單位資金支付申請進行控制。預算指標的基本控制口徑為:單位、指標類型、資金性質、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底級)、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類級)、預算項目、金額。用款計畫的基本控制口徑為:單位、支出功能分類科目、資金性質、支付方式、指標類型、金額。
(三)中央一體化系統根據預設的校驗規則對資金支付申請進行校驗,校驗不通過的,轉為試點部門人工審核;試點部門人工審核後提交資金支付申請,系統校驗仍不通過的,按規定轉為財政部(國庫司)人工審核。
(四)校驗(審核)通過後,財政部(國庫司)將支付憑證傳送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支付資金後,向財政部和試點單位傳送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回單,作為財政總預算會計和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 按照支出活動的具體特點和管理要求,資金支付分為以下類型:
(一)購買性支出。購買性支出包括所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支出,以及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特定範圍內的支出。
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購買性支出,資金支付申請應當匹配政府採購契約。中央一體化系統校驗政府採購契約中的收款人信息、契約金額等信息,校驗不通過的原則上不允許支付資金。
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特定範圍內的購買性支出,資金支付申請應當按規定匹配相關契約或協定。中央一體化系統校驗相關契約或協定,校驗不通過的原則上不允許支付資金;無法提供相關契約或協定的,按規定轉為人工審核。
(二)公務卡還款。公務卡發卡銀行應當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向財政部(國庫司)按時提供公務卡消費明細信息。試點單位比對持卡人報銷還款信息和公務卡消費信息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公務卡還款。
公務卡原則上只能用於公務支出活動。
(三)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和離退休經費(以下簡稱統發工資)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辦理資金支付。統發工資預算指標餘額不足時,中央一體化系統對試點單位進行預警提示,試點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補足預算指標。未及時補足預算指標的,由試點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自行發放工資。
(四)委託收款。試點單位辦理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網路費用、社會保險繳費、個人所得稅繳納等委託收款業務時,應當提前指定用於委託收款的預算指標。委託收款扣款時,代理銀行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傳送委託扣款申請,系統驗證通過後自動進行資金支付。
委託收款預算指標額度不足時,試點單位可以另行選擇預算指標,或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 除下列情形外,試點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政策,按契約約定向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二)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住房改革支出、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款,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代扣事項;
(三)暫不能通過零餘額賬戶委託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
(四)按規定允許劃轉的科研項目和教育資金;
(五)財政部(國庫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代理銀行應當在營業時間內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並在人民銀行(國庫局)規定的清算時限內向其傳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請劃款憑證及所附劃款明細,申請清算資金。除另有規定外,超出營業時間代理銀行原則上不辦理資金支付。
代理銀行完成資金清算後,應當按日對資金支付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發現錯誤的,及時告知財政部(國庫司)、人民銀行(國庫局),並按規定辦理更正。
第十五條 資金支付完成後,因技術性差錯等原因誤用預算指標或支出經濟分類的,試點單位應當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支付更正申請,經系統自動校驗或人工審核後,更正相關信息。涉及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調整的,財政部(國庫司)及時將調整結果傳送人民銀行(國庫局),同步更正信息。
第十六條 資金退回業務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因收款人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的當年資金退回或項目未結束的跨年資金退回,代理銀行應當將資金退回零餘額賬戶,不得轉存銀行內部賬戶,在匹配原支付憑證的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於下一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國庫,並生成財政資金退回通知書傳送財政部和試點單位。財政部(國庫司)和試點單位根據退回通知書進行會計核算,並恢複試點單位相應預算指標。
(二)除另有規定外,項目結束或收回結餘資金導致的資金退回,試點部門應當通過其實有資金賬戶匯總相關資金,按規定填寫一般繳款書或銀行匯款單後,統一上繳國庫。財政部(國庫司)和試點單位根據相關回單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於錯誤繳入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資金,試點單位應當向代理銀行開具資金退回憑證。代理銀行按資金退回憑證退回資金後,向試點單位傳送回單。
第四章 資金支付特殊規定
第十七條 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進行集中校驗和人工審核後,直接撥付到試點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不再由試點部門轉撥。具體流程如下:
(一)試點單位按規定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
(二)財政部根據預算指標、用款計畫、教育收費專戶資金餘額等校驗審核資金支付申請,審核通過後向教育收費專戶開戶銀行傳送支付憑證。教育收費專戶開戶銀行支付資金後,向財政部傳送相關支付憑證回單,作為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因收款人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發生資金退回的,教育收費專戶開戶銀行應當在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後,向財政部報送財政專戶退款通知書,同時將資金退回教育收費專戶。財政部根據財政專戶退款通知書進行會計核算,並相應恢複試點單位預算指標。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包括資金收入管理、資金支付管理、支付更正管理和資金退回管理。
(一)資金收入管理。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當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及時向試點單位傳送賬戶收款及餘額變動信息,試點單位應當根據資金到賬通知書,按單位資金收入、往來收入、退回資金三種類型對入賬資金予以確認。
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轉入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的財政撥款資金,按照往來收入管理。
(二)資金支付管理。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根據中央一體化系統傳送的支付憑證辦理單位資金支付。除另有規定外,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原則上不得接受中央一體化系統以外的單位資金支付指令。
屬於單位資金收入的,試點單位按規定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中央一體化系統根據預算指標及賬戶餘額信息(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資金支付應當對應政府採購契約)進行校驗,校驗通過後向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傳送支付憑證。
屬於往來收入的,試點單位按規定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中央一體化系統根據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餘額信息進行校驗,校驗通過後向試點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傳送支付憑證。
(三)支付更正管理。屬於單位資金收入的,試點單位應當按規定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填報支付更正申請,經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完成更正。
(四)資金退回管理。退回資金中能夠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的,試點單位應當自行確認是否恢復對應的預算指標;無法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的,按照往來收入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國庫司)對資金支付組織開展動態監控,核實疑點信息,及時糾錯糾偏。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規定通過中央一體化系統對屬地試點單位預算執行進行全過程查詢和監管,不再對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前置審核。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辦理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試點部門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照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資金,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及所屬試點單位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組織本部門及所屬試點單位編制用款計畫,審核匯總所屬試點單位用款計畫;
(四)配合財政部對本部門及所屬試點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試點單位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單位預算使用資金,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編制本單位用款計畫;
(三)按規定填報資金支付申請,預生成有關電子憑證,並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
(四)配合財政部及主管部門對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關商業銀行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及有關規定辦理賬戶和資金支付業務,定期對賬。嚴格按照中央一體化系統傳送的支付憑證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不得占壓挪用資金。接受財政部監督,業務辦理情況納入財政部年度綜合考評。
(二)按規定開發與維護代理中央一體化資金支付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並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聯網,按要求向財政部、人民銀行反饋資金支付相關信息。妥善保管有關支付憑證及資料,並負有保密義務。
(三)按照與人民銀行簽訂的資金支付清算協定及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清算等業務,定期對賬,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資金支付具體業務細則按照有關中央一體化試點操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憑證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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