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是財政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依法嚴肅責任追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高質量高標準完成脫貧攻堅任務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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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財監〔2019〕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部機關有關司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近年來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際,我們制定了《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財 政 部
2019年6月30日

辦法全文

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依法嚴肅責任追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高質量高標準完成脫貧攻堅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違規管理財政扶貧資金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下範圍:
中央本級的財政扶貧資金,是指《財政部關於全面加強脫貧攻堅期內各級各類扶貧資金管理的意見》(財辦〔2018〕24號)所界定的用於支持現行標準下脫貧攻堅目標的各類轉移支付資金(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地方各級財政結合本地實際,參照中央資金範圍,確定地方各級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範圍。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的違規管理責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追責情形和追責形式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的;
(二)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閒置的;
(三)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畫、方式的;
(五)在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六)偽造、變造、銷毀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
(七)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八)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準的;
(九)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
第六條 對財政部門追責的形式包括: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扶貧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
第七條 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追責的形式包括:
(一)政務處分或行政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政務處
分或行政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移送程式
第八條 本級財政部門對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人員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級財政部門承辦機構認為需要移送案件、線索等,應提出移送建議,本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或者內部有關機構對是否移送進行覆核,並提出移送處理意見,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審批。
本級財政部門辦理移送時,應當向受移送機關提交移送通知書,並附下列材料:
(一)基本情況;
(二)檢查報告或者調查報告;
(三)已作出處理處罰的情況以及處理處罰建議;
(四)有關證據;
(五)問題款物清單;
(六)移送通知書送達回證;
(七)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條 本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掌握移送進展情況。移送後超過30日尚未收到送達回證的,或者受理後超過90日尚未收到書面處理結果的,應當向受移送機關函詢移送進展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辦法解答

出台背景

打贏脫貧攻堅戰,是黨對人民的莊嚴承諾,是一項必須完成的政治任務。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把脫貧攻堅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擺到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部署和推進。扶貧資金是貧困民眾的“救命錢”、“保命錢”和減貧脫貧的“助推劑”,對加快貧困地區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發揮著重要作用。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財政部門在加強扶貧資金管理,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中肩負重要職責。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財政部門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把加強扶貧資金監管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完善資金管理制度辦法,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格防止資金被擠占挪用閒置,確保資金用在脫貧攻堅的刀刃上,確保脫真貧、真脫貧。當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影響財政扶貧資金安全和精準使用,如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畫方式,騙取、套取和擠占挪用財政扶貧資金,財政部門個別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等等。強化違規管理使用問責力度,進一步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切實保障資金安全有效,是財政部門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
為推動解決存在的上述問題,《辦法》以加強資金違規管理使用責任追究為著力點和突破口,體現對損害民眾利益、違反財經法紀的違規管理行為“零容忍”,有力推動財政扶貧資金安全規範使用。這是財政部門落實從嚴治黨、加強財政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保障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的重要舉措。

主要特點

《辦法》主要有五個鮮明的特點:一是落實中央嚴格扶貧資金監管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脫貧攻堅有關檔案精神,將中央要求堅決查處的有關行為列入追責情形。二是緊扣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際。在細化問責情形時,注重固化各地執紀問責實踐經驗。三是與上位法有效銜接。《辦法》明確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或行政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同時規定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四是明確責任追究主體,建立健全多層級的問責體系。《辦法》根據問責對象的不同,從人員和部門兩個層面分別作出規定,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職權範圍內的責任追究工作,本級財政部門對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人員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五是突出操作性,確保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執行和追責。

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及資金範圍。第二章追責情形和追責形式,列明了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十種情形。同時,針對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相應追責的形式。第三章移送程式,對於本級財政部門無權處理的,規定移送程式。第四章附則,明確實施日期等。

追責情形

《辦法》強化問題導向,針對當前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各地問責開展情況,總結梳理了十種追責情形。《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相關責任追究:1.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的;2.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閒置的;3.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4.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畫、方式的; 5.在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6.偽造、變造、銷毀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7.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準的;9.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10.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辦法》規定的上述情形,不論是哪一級財政部門,不論是哪一名幹部,一旦觸及,都要嚴格追責問責,決不講特殊、搞例外。

貫徹落實

當前,各級財政部門要把貫徹落實《辦法》作為推進脫貧攻堅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維護《辦法》的嚴肅性和執行力。一是抓好學習宣傳。認真學習《辦法》,知底線、守紅線,切實做到身體力行、嚴於律己。二是抓好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照《辦法》,認真查找並整改本級財政部門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織牢織密制度的籠子,及時糾正和防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三是加強與各部門的協作配合。要建立問責協調配合機制,與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作,共同做好移送工作。四是抓好監督問責。各級財政部門要狠抓《辦法》貫徹落實,按照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有規必依、執紀必嚴,為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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