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規範省級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2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訊息,全文,

發布訊息

各市、縣(區)財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交通與建設局、福州市名城委:
現將《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6月12日

全文

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我省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績效導向、科學分配的原則,並適當向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中央蘇區縣、革命老區縣傾斜。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政策實施期限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廳開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績效評估,按程式報省政府審批重新立項,並制定新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會同省住建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資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財政評價相關工作。
(二)省住建廳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分配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跟蹤管理。
(三)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分解下達省級專項資金,牽頭開展預算績效管理,配契約級住建部門審核、申報年度補助項目,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財政評價。
(四)設區市、縣(市、區)住建(歷史文化保護,下同)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本地區的項目審核和申報工作,配契約級財政部門及時下達資金,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六條 省住建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城鄉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城鄉建設品質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提升,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支持城鄉建設事項等有關支出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分配方式。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資金下達
第九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每年由省住建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要求,會同省財政廳下發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支持範圍、支持對象、補助標準、績效目標等內容,申報通知應當在省住建廳入口網站上公開。
省住建廳負責組織項目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省住建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條 採取因素分配法的資金,按年度任務數、BOD削減量、農村常住人口、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為主要考核依據,由省住建廳商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要求向縣(市、區)住建部門提供項目申報材料及相應佐證材料,並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已從中央和其他省直部門獲得的補助資金,應在申報材料中具體說明。
第十二條 縣(市、區)住建、財政部門按要求及時將年度擬審核資金補助的項目匯總報送設區市住建、財政部門,並對所申報項目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設區市住建、財政部門應當對縣(市、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及時匯總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設區市、縣(市、區)住建、財政部門應妥善保管補助資金申報(含相應佐證材料)、審核等檔案資料,以備核查。
第十三條 根據專項資金年度分配方案,每年10月31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到縣(市、區)。提前下達資金比例不低於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數的70%,剩餘資金待省人大批准預算後按規定時限下達。
第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財政、住建部門應當在收到省級補助資金檔案後30日內,及時將資金分解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並將資金下達檔案抄送省財政廳、住建廳。
第十五條 省本級支出納入省住建廳部門預算管理,支出預算由省財政廳審核後予以安排。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設區市、縣(市、區)住建部門應組織開展績效自評。省住建廳抽取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財政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設區市、縣(市、區)住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科學最佳化項目生成,夯實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項目加快落地、動工建設;加強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績效監控和監督檢查,重點對績效目標完成、資金到位及使用、項目進度、工程質量安全、項目建設管理、檔案資料管理等跟蹤督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整改糾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優先安排使用省級補助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滯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不得用於與城鄉人居環境建設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專項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規〔2022〕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縣(市、區)財政、住建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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