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是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
全文
福建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充分發揮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的巨觀調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和儲備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69 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風險基金是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安排,主要用於地方政府支持糧食儲備、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等的調控專項資金。
第三條
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遵循省、市、縣(區)分級建立,並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門、發改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含代理行,下同)按照部門管理職責具體負責。(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包括:會同糧食行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制定轄區內具體管理辦法;牽頭編制糧食風險基金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按規定審核並及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等相關工作。(二)發改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部門)主要職責包括: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備糧油規模和當年的費用標準測算年度所需費用,包括保管費用(含損耗)、輪換費用(含價差)、貸款利息等,編制糧食風險基金支出預算;提出糧食儲備企業用款申請,並負責糧食企業日常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績效管理具體工作。(三)農業發展銀行負責系統內資金劃撥和撥付監督,依據財政部門的相關憑證,撥付糧食風險基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核手續。第五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範圍如下:(一)地方儲備糧油所需費用,包括保管費用(含損耗)、輪換費用(含價差)、貸款利息。(二)1998 年 6 月以來發生的並在 2013 年前由省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認定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補貼。(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明確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的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費用、糧油應急保障等支出。(四)糧食企業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最低收購執行預案政策,敞開收購農民餘糧,致使經營周轉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和費用補貼。(五)經同級政府批准,動用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造成的損失。(六)按上述規定用途使用後,糧食風險基金仍有節餘的,可用於按規定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息、加強糧食應急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發展城市小包裝成品糧油、支持倉儲設施建設以及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糧食方面的支出。其中: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使用上級財政補助的糧食風險基金。不得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非糧食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各級財政分擔的糧食風險基金應當按照政策規定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及時足額安排到位,不得留有缺口。
第七條
省級財政對各市、縣(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繼續按《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提前安排 2013 年度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的通知》(閩財建〔2012〕184 號)檔案標準執行。超支不補,節餘留用;凡出現超支,由市、縣(區)財政及時足額彌補到位,確保政策規定的支出需要。
第八條
為逐步建立糧食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省級財政設立產糧大縣糧食風險基金補助資金,按照對產糧大縣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動態補助,測算數據以《福建統計年鑑》和省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規模為依據。糧食產量前三年動態平均大於 8 萬噸,且糧食商品量前三年動態平均大於 4 萬噸的產糧縣可以獲得省級財政產糧大縣風險基金補助。產糧大縣糧食風險基金按照糧食儲備規模 50%、糧食產量 25%、糧食商品量 25%的權重分配補助資金。
第九條
省級分擔的各地市糧食風險基金採取上下級財政專款方式提前下達,資金通過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撥付至各設區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各設區市按規定撥付至各縣(市、區)專戶。
第十條
縣級以上財政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糧食風險基金預算。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採取分期下達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分批次下達時間及下達數。
第十一條 當年未支出的糧食風險基金,全部結轉到下年度安排使用,但不能用上年結轉資金抵頂下一年度應當安排的分擔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嚴格控制糧食風險基金結轉結餘規模。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其中,連續兩年未執行完畢的省級財政資金應交回省級財政。
第十三條 糧食風險基金嚴格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通過現有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逐級撥付資金,不得通過其他渠道列支糧食風險基金。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按照有關財政專戶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實現糧食風險基金保值增值。糧食風險基金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保值增值。現有糧食風險基金開戶行應配合各級財政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保值增值工作。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等),原則上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由本級財政部門管理,但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當安排的分擔資金,不得挪作他用。開展糧食風險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科學預測財政資金收支流量,合理確定用於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規模和期限,不得影響糧食風險基金支出需要。
第十五條
現有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開戶行應嚴格落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做好資金支付清算。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根據財政部門相關支出檔案及撥款通知書撥付資金。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應在收到財政部門撥款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如數劃撥糧食風險基金,且不得以各種名義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續費、工本費、業務費。
第十六條
糧食風險基金需分配落實到具體項目的,由地方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提出申請,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地方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或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覆核,提出擬支持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並對資金安排的合理性、準確性負責。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並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七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所屬省本級、市、縣(區)上年度糧食風險基金安排、使用、結餘及保值增值等情況,並於每年 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總結報告及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糧食風險基金公開工作,除涉密內容外,主動向社會公開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政策和資金分配結果等。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資金主管和使用單位對糧食風險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結果套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 2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糧食風險基金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糧食風險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各級發改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監管制度,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和監督,主動接受財政部福建監管局、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糧食風險基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各設區市應當分擔的糧食風險基金不能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省級財政可以通過省級財政與各設區市財政年終結算扣款,並直接撥至各設區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方違反規定將糧食風險基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嚴格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制度的,省級財政將暫停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直至地方整改到位。各地不按時報備糧食風險基金相關情況的,省財政廳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改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環節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有效期暫定5 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關於印發<福建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建〔2016〕67 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糧食局關於印發福建省產糧大縣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建〔2015〕10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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