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為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應急部關於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245 號),現將《福建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2022 年9 月5 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應急部關於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 〕245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災資金,是指根據省級年度預算安排和中央補助資金情況,用於支持各地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搶險救援救災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前款所稱重大自然災害是指省應急廳(或自然災害議事協調機構,下同)啟動省級應急回響的重大自然災害。對未達到上述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嚴重、社會關注度高的特殊情況,由省應急廳商省財政廳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補助。
省委、省政府有相關工作要求的,按工作要求及規定程式落實。
第三條救災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管理。省財政廳負責救災資金預算管理,依法下達預算。省應急廳提出預算管理及救災資金分配建議,指導救災資金使用,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地方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生優先,體現時效;
(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規範透明;
(四)注重績效,強化監督。
第二章使用範圍
第五條救災資金使用要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方面,主要用於參加現場搶險救援人員的人工費、食宿費、交通費、培訓費等支出;搶險救援所需物資材料費、運輸費、購置費;臨時購置專用設備以及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臨時架設應急通信鏈路、添置通信設備及其維修、使用、租用費用;臨時租用、調用運輸工具的租金和運輸費用,動用的各類機械設備的燃油費、台班費、檢修費和租用費,耗用的油電費等。
(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方面,主要用於火災現場處置的費用﹔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的費用;森林火災調查評估的費用;森林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無人機、機器人、航站地面保障的費用等。
(三)抗旱方面,主要用於參加現場抗旱人員的人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支出;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組、固定式拉水車等設備發生的費用;抗旱期間,採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產生的油電費用,抗旱設施、設備應急修建發生的費用,臨時設定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等。
(四)應急監測方面,主要用於臨時購買、租賃、運輸應急監測設備的費用;開展應急調查、隱患排查、災害風險評估等產生的費用;參加現場應急監測人員的食宿費、交通費、專家指導費等。
(五)災情統計方面,主要用於災情報送通信費;開展查災核災等災情損失評估的費用;臨時採購、租用災情統計報送相關物資、材料、設備、數據的費用等。
(六)受災民眾救助方面,主要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費用﹔向因災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費用;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費用;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費用;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的費用;突發事件緊急轉移安置民眾生活救助費用等。
(七)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方面,主要用於購買、租賃、運輸、儲備、管理搶險救援救災裝備和物資的費用,救援救災裝備和物資存儲場所租賃、維護費用等。
(八)落實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災事項支出。
上述支出方向中,用於解決受災民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的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和用於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作為日常救災資金管理。
第六條救災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各種獎金、津貼、福利及一般性支出。
(二)“三公”經費支出。
(三)其他與本辦法第五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重大救災補助資金申請與下達
第七條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自然災害的,受災地區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申請救災補助資金。
申請檔案應當包括災害規模範圍、受災人口、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人數、倒塌損壞房屋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救災資金實際需求和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開展情況、調動搶險救援人員和裝備物資情況、市縣兩級救災資金已安排情況等內容。
申請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省財政廳和省應急廳。
第八條省應急廳對市、縣(區)報送的災情數據進行核實,結合受災地區實際災情和地方財力等因素,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覆同意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下達資金。
第九條 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主要根據自然災害遇難(失蹤)人員、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需救助人員數量,倒損住房數量等因素核定。
搶險救援補助資金主要根據應急回響級別、直接經濟損失、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規模及物料消耗等因素核定。
第十條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建立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可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後期清算。
第四章日常救災補助資金申請與下達
第十一條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由受災地區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應急廳提出資金申請。資金申請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於每年10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和省應急廳。
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根據省應急廳核定的受災地區需救助人員數量、相關補助標準,結合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按照預算法規定下達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省應急廳應會同相關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一年度森林草原航空消防中央補助資金申請建議,與省財政廳共同報送財政部、應急部。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等部門,根據森林草原航空消防中央補助資金安排下達情況,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批覆資金,執行中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撥付資金。
第五章預算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省財政下達的救災資金預算後,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及時分解下達,同時,應按照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落實救災資金保障主體責任,與中央和省級救災補助資金統籌安排使用,並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保證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救災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確保救災資金專款專用和資金使用的規範、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五條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規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式確定救助對象。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應急救助資金、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等確需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應嚴格遵守財務管理規定並完備相關發放手續。
第十六條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按照有關要求納入省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線上監管平台統一監管。救災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省應急廳加強對災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工作的日常監督指導,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並會同省財政廳督促相關部門按規定安排使用救災資金,做好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年度終了開展績效評價,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有關內容,並報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年。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建〔2020 〕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