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fujian province on the plan to crack down on illegal and illegal mining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5年7月7日
具體內容
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我省部署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行動以來,各級各部門狠抓落實,取得明顯成效。但最近部分地區發生已關閉礦井被擅自打開、入井等情況,嚴重擾亂我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為進一步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特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整治重點
(一)重點內容
1.進入他人礦區採礦;
2.礦山企業非法承包、轉包、轉讓開採生產;
3.對採礦主體亂收費、亂罰款;
4.無採礦許可證非法開採;
5.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
6.擅自改變開採方式或超能力開採。
(二)重點礦種
把煤、鐵、壽山石、水泥用灰岩、飾面石材、建築石料等非法違法採礦發生率較高的礦種作為重點礦種,同時密切監控其他礦種。
(三)重點區域
將晉安、福清、閩清、羅源、永安、清流、寧化、尤溪、大田、延平、新羅、永定、古田等13個礦產資源豐富區域作為重點區域,嚴密加強防控。
各市、縣(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重點整治礦種和區域。
二、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行動為期4個月,從2015年7月開始至10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清理調查階段(2015年7月)。各市、縣(區)政府要迅速組織國土資源、公安、經信、安監、煤監(煤管)、林業、環保、財政、物價、電力等相關部門,對各類採礦活動進行拉網式排查,對政府部門亂收費、亂罰款情況進行清理,每個非法採礦點均要明確礦點性質、關閉時間、責任人員等,並進行登記、錄入,健全檔案,經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同意後,由設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排查清理表(詳見附屬檔案1)於7月31日前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二)打擊關閉階段(2015年8月至9月)。各市、縣(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經信、安監、煤監(煤管)、林業、環保、電力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所有新出現的非法採礦點、進入他人礦區採礦、未按“六條標準”關閉的非法礦點全面取締、關閉;對頂風作案、屢關屢開的非法違法採礦案件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對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將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匯總表(詳見附屬檔案2)於9月30日前匯總上報省國土廳。
(三)檢查總結階段(2015年10月)。省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各市、縣(區)專項整治行動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省國土廳要牽頭總結檢查工作,進一步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深化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工作成果。
三、工作目標要求
(一)全面排查。各市、縣(區)政府要通過實地巡查核查、民眾舉報、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等辦法,組織力量全面排查:
1.排查轄區所有非法違法採礦情況,建立健全信息資料庫,對無採礦許可證非法開採行為的排查率要達100%。
2.清理政府部門對採礦主體亂收費、亂罰款行為,凡收費、罰款行為與國家現行政策不符的,要立即停止、予以糾正。
3.責成礦山企業對本礦區範圍內的生產活動情況進行自查,自查率達100%。發現有他人進入本礦區範圍開採、已封堵密閉礦井被擅自開啟或存在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非法承包、轉包、轉讓開採生產等情形的,要立即予以制止、上報或整改。省屬礦山企業要做好表率,配合地方政府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將自查和整改情況報送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省屬礦山企業主管企業(部門)。
(二)徹底關閉。各市、縣(區)政府對證照不齊、關閉後又“死灰復燃”、經整治仍不符合安全和環保等要求的礦山(點、井、硐),要組織力量徹底取締關閉,關閉率達100%。取締關閉要達到如下標準:
1.注(吊)銷或變更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於生產的設備和設施。
3.地採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采場要恢復地貌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誌。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三)嚴厲打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協同配合、落實責任,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採礦行為,形成綜合整治合力。
國土資源部門加強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礦山監管,負責依法查處無採礦許可證開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開採、超計畫開採國家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礦種的行為;組織對破壞礦產資源價值的鑑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相關部門移交的構成涉嫌非法採礦、破壞礦產資源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員法律責任;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使用、非法獲取和轉供火工品案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經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煤礦未經核准擅自擴建、超能力組織生產行為,加強超層越界開採監管;牽頭對相關部門提供的非法違法礦山(名單)用電的來源進行追查,對非法提供、轉供電力的行為依法查處。
財政、物價等部門負責對採礦主體收費、罰款情況進行清理檢查,對存在亂收費、亂罰款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電力部門負責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礦井)切斷生產用電,拆除涉網供電設備;嚴禁向非法礦山提供生產用電;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查處礦山違規用電及非法供電行為。
安監部門加強有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礦山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組織生產的違法行為。對礦山安全生產監管中發現的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開採的,要及時予以制止,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同時函告國土資源部門查處。
煤監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煤礦火工品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使用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購買、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等。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責令停止生產。對礦山安全生產監管中發現的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開採的,要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查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涉嫌礦產資源破壞犯罪的,函告國土資源部門查處。
環保部門負責對履行環評審批、環評竣工驗收等手續不齊全以及破壞環境的礦山主體進行依法查處。
林業部門負責對非法開採破壞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為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林業公安部門要依法立案查處。
工商部門負責責令地方政府組織關閉的採礦主體變更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省屬礦山主管企業(部門)要組織下屬礦山企業認真開展自查,加強督導檢查,防止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私下轉讓、承包生產開採,他人進入本礦區生產開採等情況,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或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採礦權人負責管理本礦區範圍內礦產資源,嚴禁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嚴禁企業非法承包、轉包、轉讓生產開採,對礦區範圍內的非法礦硐、礦井要加強巡查監管,發現非法違法採礦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應於當日報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處置。不制止又不報告,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將追究採礦權人的責任。
(四)信息化管理。充分發揮“福建省打擊非法違法採礦管理信息系統”平台作用,全面落實巡查制止、現場核實、立案查處、關閉取締、鑑定移送、警示督辦、檔案管理、責任追究等全程信息化監管工作。
(五)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的指導、督促和檢查。要加強評估考核,對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強化問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省財政廳、經信委、省屬煤礦企業主管部門要對煤礦亂收費、亂罰款問題及非法承包、轉包、轉讓開採生產問題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廳。
(六)組織保障。各市、縣(區)政府要繼續充分發揮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聯合行動的作用,抓緊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確保專項整治行動措施到位、經費到位、整治到位。
四、建立監管長效機制
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採礦生產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形成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的長效機制。
(一)認真組織巡查。推進執法關口前移,針對非法違法礦點的分布和特點,確定重點巡查區域和一般巡查區域,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非法違法採礦行為。
(二)強化過程管控。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各司其職、信息共享。對發現的無證無照、越界、非法轉讓轉包開採,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獲取、使用和轉供火工品、電力、煤炭準運憑證,造成環境破壞、安全隱患等行為的,要及時查處或函告相關職能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防“死灰復燃”。對責令關閉的礦點,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關閉程式,認真落實吊(注)銷證照、拆除設備設施、炸毀井筒、填埋采坑等各項工作措施,確保關閉到位。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做到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工作常態化,嚴防已關閉礦山(點、井、硐)“死灰復燃”,鞏固打擊非法違法採礦整治工作成果。
附屬檔案:
1.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排查清理表(略)
2.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非法違法採礦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