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福建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1號)、《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關於修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31號)等檔案精神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福建省衛健委和省財政廳制定的管理辦法,於2022年12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福建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衛規〔2022〕2號
各設區市衛健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衛健委直屬各單位,福建醫科大學、中醫藥大學各附屬醫院: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福建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1號)、《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關於修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31號)等檔案精神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省衛健委和省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2部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福建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1號)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開展0-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規劃,統籌安排。結合我省各地新生人口數量、年度工作計畫和上年度項目執行績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選取確定托育機構和新增托位。
  (二)以獎代補,正向激勵。按照隸屬關係,嬰幼兒照護服務為地方財政事權。專項資金主要發揮引導和撬動作用,省級對按期完成並驗收合格的托育機構項目按標準進行獎補,加強正向激勵。鼓勵地方按照規劃要求,對規模化、連鎖化運營的托育機構加大補助力度,進一步推進托育項目建設。
  (三)注重實效,量效掛鈎。堅持辦實事、重實效,以社會效益為目標導向,推進普惠性托育機構和托位數量顯著增加,服務水平顯著提升。托位建設數量、項目驗收結果與專項資金撥付和次年預算安排掛鈎。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衛健委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省衛健委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衛健委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省衛健委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業務管理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落實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區)衛健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公開、驗收、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會同衛健部門負責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組織績效管理、加快支出進度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專項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各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內容,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注重資金使用效率。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採取“先預撥、後結算”方式,按新增托位數和每個托位1萬元的標準,以及績效考核因素分配資金。因績效因素被扣減資金的,市縣應予以補齊,確保對托育機構的補助不低於省級基礎標準。
  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和財政承擔能力,提高補助標準,增支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廈門市所需資金由廈門市承擔。
  第八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式申報審核:
  (一)省衛健委根據次年工作計畫和預算額度等,提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時限、托位任務分配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指南有關內容。
  (二)符合我省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並面向社會招生的嬰幼兒托育機構,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於12月底前向所在地衛健部門申請普惠托育項目。申報材料應包括:托育機構所在具體位置;租賃契約;年度預計新建、改建、擴建的托位數;不少於3年普惠收費承諾及年度項目建設方案等。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
  (三)衛健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逐級上報省衛健委,審查意見同時報備同級財政部門。省衛健委在2月底前確定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和建設托位任務,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四)各設區市衛健委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在9月20日前,對托育機構年度新增托位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原則上9月底前按驗收結果將專項資金全部撥付給托育機構。
  (五)省衛健委在年底前按規定組織專家或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當年度項目建設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與次年托位數量及資金安排掛鈎。
  (六)各設區市衛健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於每年1月31日前,匯總轄區內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報告及項目總結報告上報省衛健委。省衛健委按照上年度實際新增托位數和績效考核情況據實結算,新增托位數未達要求或驗收不合格的,扣回相應補助資金。
  第九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要求。省衛健委按照托位任務及上年度績效情況,編制年度資金分配和績效目標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會同省衛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市縣,提前下達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專項資金預算總量的70%。其餘專項資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下達。
  第十條 市(縣、區)財政、衛健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後,按規定程式在30日內分解下達,並抄送省財政廳、省衛健委。原則上將不低於75%的專項資金預撥給托育機構,驗收後撥付全部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用於托育機構建設0-3歲嬰幼兒托位所需的設施設備、教具等購置支出,以及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相關運行支出。不得用於“三公”經費等與托位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財政結轉結餘資金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結束後,同級衛健部門要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監管,對協定期內沒有實行普惠收費的機構,要酌情收回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建立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省衛健委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第十六條 在預算年度結束或專項實施期滿時,省衛健委對照項目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省財政廳將在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開展財政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市、縣(區)衛健、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衛健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屆時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需要延續期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