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5〕4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
  • 發文編號:國辦函〔2015〕47號
檔案內容,發布信息,

檔案內容

一、進一步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
(一)提高經濟發展對就業的拉動能力
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合理確定經濟成長速度和發展模式,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通過創新驅動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培育智力密集型就業崗位;兼顧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保持第二產業就業份額穩中有升。支持發展金融租賃、節能環保、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和旅遊休閒、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生活性服務業,提高第三產業就業比重。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鼓勵有文化、有技術、有市場經濟觀念的各類城鄉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到農村就業創業。鼓勵和支持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科技廳、經信委、人社廳、農業廳、商務廳、統計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支持小微企業發揮就業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暫免小微企業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小微企業,省級財政在掛牌當年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創新政府採購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門在編制政府採購計畫時,預算總額的30%以上應預留面向本省中小企業。對小微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初創三年內的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人數給予每人不超過1000元、總額不超過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科技廳、財政廳、人社廳、物價局、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機制
適應人力資源供給結構變化新趨勢,實施“企業用工調劑計畫”,推行淡旺季調劑、校企對接調劑、村企亦工亦農調劑、關停兼併重組富餘人員再就業調劑,鼓勵行業協會、社區基層就業服務平台、人力資源機構等社會組織搭建用工調劑平台。將用工調劑平台納入各地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範圍。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教育廳、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
鼓勵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通過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不裁員少裁員企業,妥善處理裁員企業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接續。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從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3%暫降至2%。落實社會救助、失業保險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發改委、經信委、民政廳、財政廳、地稅局、物價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大力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五)放寬市場準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依法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錄》,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經營範圍登記管制和住所登記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事項清理,精簡企業投資項目與核准相關的前置審批事項。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推廣“一個視窗”受理、網上並聯審批。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和企業享受政策信息。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小微企業目錄,開展企業發展狀況監測,提高初創企業存活質量。力爭2015年至2018年,全省新登記註冊的初創企業戶數平均每年增長10%以上。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發改委、經信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六)完善創業扶持政策
將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依法納入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範圍。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類企業中加工型小企業,符合條件的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建立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
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的,可享受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人標準的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創業項目,各地可給予3萬~10萬元的資金扶持。每年資助一批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範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EMBA、MBA等高層次進修學習,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按不超過實際費用80%且每人不超過l萬元標準給予補助。對推薦或輔導台灣青年來閩創業作出實效的示範團隊,省級財政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經信委、科技廳、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工商局、物價局、台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七)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
支持社會經濟組織合規發展眾籌融資模式。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徵,創新產品和服務。發揮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創業創新的投入。
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就業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提高其金融服務可獲得性。除大學生自主創業可申請最高3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外,其餘符合條件人員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予以貼息。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支持對象、標準和條件,對現行中央、省級政策規定之外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各地自行承擔。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1年內未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不得繼續作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開戶行;2年內創業擔保放貸量低於擔保基金3倍的銀行,調整擔保基金存放額度。支持各地在現有財政專戶上分設擔保賬戶。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提高代償效率。
責任單位:省金融辦、財政廳、人社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八)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台
大力發展技術轉移轉化、科技金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業。總結推廣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為創業者提供綜合服務平台。各地可在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經批准的各類園區,或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閒置廠房等資源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建設創業基地。採取購買服務成果和資金補助等各項政策,扶持一批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對符合條件的民營、高校和農村網際網路創業園(孵化基地)給予補助。對引進台灣青年創業企業符合條件的示範基地,省級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農業廳、人社廳、台辦、團省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九)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從事科技創業。對於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原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可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契約,明確權利義務。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原則上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加大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啟動扶持力度。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國資委、地稅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
(十)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
在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創業教育,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在校生保留學籍休學自主創業。將我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扶持政策範圍逐步延伸至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學回國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鼓勵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擴大大學生創業培訓規模,到2020年,當年參加創業培訓的人數不低於我省應屆高校畢業生總人數5%。
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繼續創建一批省、市級農民創業園和農民創業示範基地,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加快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每年安排一定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民網上創業,鼓勵電子商務平台服務“一村一品”,開展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支持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
培育創業文化,開展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會,舉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網際網路 ”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海峽兩岸信息服務創業大賽等,對大賽優勝項目,優先給予經費支持。省級每年安排500萬元作為省網際網路經濟創新大賽獎金。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彰;啟動創業型街道、社區創建工作,各地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教育廳、科技廳、民政廳、財政廳、農業廳、商務廳、地稅局、國稅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
三、落實各項積極就業政策措施
(十一)重點抓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工作,健全服務保障機制。對到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試用期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確定。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安排當年招錄計畫數15%的職位,用於定向招錄符合條件的服務基層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大學生士兵。承擔服務基層項目的縣(市、區)在開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勵各地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落實大學生應徵入伍有關國家資助、考試升學、就業等政策。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對畢業生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各地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深化高等院校教育體制改革,主動對接行業產業需求,加快學科和專業結構調整,健全專業預警、退出和動態調整機制。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實增強畢業生崗位適應能力與就業競爭力。2015年起全省所有高校均要向社會發布畢業生就業年度報告,建立就業狀況與招生計畫、經費撥款、專業調整等聯動機制。推動部分本科高校向套用型轉型,建設5所高水平套用型本科高校。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國資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
(十二)統籌推進各類群體就業
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對靈活就業困難人員,提高社會保險補貼標準至最高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對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確定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後繼續留用的,可由當地財政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和穩定發展殘疾人集中就業,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實施用人單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殘疾人靈活就業補貼政策。
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就業創業,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錄(聘)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落實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措施。
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允許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做好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工作,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明確促進就業具體措施和經費保障。完善海域使用補償辦法,支持海域退養漁民轉產就業。落實省級23個扶貧開發縣對口幫扶政策,推動精準就業扶貧。加快實施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舉措,促進教育、住房、醫療衛生、社會保險等公共服務均等化。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廳、國資委、殘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三)提升勞動者就業能力
落實培訓補貼政策,開展城鄉勞動者崗前培訓、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等各類針對性職業技能培訓。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證書的城鄉勞動者,按規定給予 350~20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對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尊重勞動者培訓意願,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支持企業依法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用於職工培訓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養占60%)。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開展“工學一體”課程教學改革,推動現代學徒制培訓。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學校序列,實行技工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統一招生政策、統一招生計畫、統一招生代碼、統一招生平台”。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戶籍、子女入學、津貼等待遇的激勵政策,高級技師可直接參評高級工程師。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教育廳、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四)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制機制
整合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強化創業服務功能,支持建立基層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切實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快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和經費保障。規範發展勞務派遣。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調查方法,加強就業形勢分析,構建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失業調控一體化的保障機制。完善勞動力調查制度,按國家部署發布調查失業率。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發改委、教育廳、財政廳、統計局、編辦、福建調查總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創業的責任
(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健全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共同推進。支持各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發揮作用。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強化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業相關資金。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責任單位:省直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意見》和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貫徹辦法和部門配套政策應於9月底前出台,報省政府備案並抄送省人社廳。

發布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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