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統籌推進全省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就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合理確定經濟成長速度和發展模式,科學把握巨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穩增長促就業,以鼓勵創業就業帶動經濟成長。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稅、金融、經濟和信息化、服務業等部門,建立巨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的評價機制和公共投資與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的
評估機制。各地區在研究出台改革發展、財稅金融、產業調整、貿易交流、社會管理等重大政策時,要充分考慮政策對就業崗位變化、就業創業環境、集中失業風險、社會保障及勞動關係等方面的影響。在安排公共投資與重大項目建設時,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鼓勵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服務業委、省地稅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挖掘第二產業就業潛力,有針對性地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第三產業以及勞動密集型產業,支持各類企業轉型升級,繼續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省財政現有的科技專項資金、工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切實支持全省企業發展,為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創業崗位。培養新型職業農民,鼓勵有文化、懂技術、市場經濟觀念強的各類城鄉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到農村就業創業,促進農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省本級財政安排支持服務業和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發揮服務業和外經貿帶動就業創業的積極作用。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以明確採購標準、價格扣除、評審優惠、降低門檻等措施,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拓寬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融資渠道,預留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用於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面向小微企業的採購比例不低於60%。(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委、省服務業委、省中小企業局、省政府金融辦等負責)
(三)運用失業保險支持穩定就業。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將失業保險費率由3%調整到2%,個人按0.5%、用人單位(不含企業)按1.5%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按1%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到2020年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四)加強創業孵化平台建設。繼續推進政府主導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閒置廠房等資源提供成本較低的創業創新場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園區,打造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建設混合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積極創建農民工、大學生和退役士兵返鄉創業園,簡化創業場所登記手續,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措施,鼓勵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帶動網路創業,加強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務,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機制,幫助返鄉創業人員改善經營,開拓市場。
到2016年底前,每個縣(市、區)至少要建設1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有條件的高校要建設服務於本校學生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對達到規定標準的各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和返鄉創業園,適當提高省財政補貼標準。各級財政可對省、市、縣級農村電商創業孵化園給予相應補助。鼓勵金融機構服務就業創業,與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加強合作,創新金融服務,扶持企業創業。對提供優質融資服務的銀行、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給予適當風險分擔和補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服務業委、省政府金融辦、省中小企業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等負責)
(五)大力發展眾創空間。支持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採取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特點,構建一批投資促進、培育輔導、媒體延伸、專業服務等不同類型的市場化眾創空間。建立科技創新券制度,支持創業企業或團隊向高校、科研院所購買科技研發、科研成果等多元創新資源及服務。(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六)鼓勵自主創業。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調整為創業場地補貼。對沒有進入孵化基地(園區)、租賃場地進行首次自主創業(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高校畢業生(畢業3年內)、退役士兵及就業困難人員等群體,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給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創業場地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按上限給予補助,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市政府確定。創業項目推薦單位(或個人)推薦的項目,被創業者採納並付諸實施的,每吸納一名失業人員,財政部門給予項目推薦單位(或個人)500元的一次性創業推薦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七)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凡在我省以個體、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含網路創業),且已辦理《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鄉勞動者(不受戶籍限制),以及當年吸納就業人數達到原有職工總數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業(國家限制的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省創業擔保貸款扶持政策。提高貸款額度,將貸款最高額度由針對不同群體的5萬元、8萬元、10萬元,統一調整為10萬元;大學生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20萬元。當年吸納新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小微企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等負責)
進一步拓寬反擔保渠道,按照資金需求足額安排擔保基金,建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正常補充機制。鼓勵社會資金以捐贈、資助等方式擴充擔保基金規模。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約束機制,提高代償效率,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等負責)
勞動者自主創業的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均可納入財政貼息範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貼息;其餘由省、市財政各承擔50%貼息。(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等負責)
(八)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等負責)
(九)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等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支持政策。對利用自身專業優勢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勞動)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勞動)契約,明確權利義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等負責)
(十)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強化財政扶持和金融服務。將農民創業與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依託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搭建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見習基地,培訓一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支持農民網上創業,大力發展“網際網路 ”和電子商務,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服務業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旅遊局、省政府金融辦等負責)
(十一)建立創業保障機制。建立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政策保障機制,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將剩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創業滿2年以上但失敗的,經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認定後,比照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社保補貼。其中,對實現靈活就業的,給予3年的社保補貼;對到企業就業的,給予企業吸納就業社保補貼。創業人員在創業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創業失敗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個月的,按滿3個月發放。對低保及其邊緣對象創業失敗導致不能保證基本生活的,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負責)
(十二)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把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就業納入各地區就業發展規劃和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已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且已辦理《就業創業證》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在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上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要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等負責)
(十三)推進創建創業型城市。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創業型城市,按規定予以表彰。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縣區的,省財政一次性加撥5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就業專項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三、統籌推進重點群體就業
(十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創業。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引導高校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適當降低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機關招錄公務員條件,學歷可放寬到大專,一般可不受專業限制。縣鄉級機關招錄公務員,以招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為主;縣級及以下事業單位每年拿出一定數量崗位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和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計畫。對“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大學生志願服務遼西北”和“三支一扶”計畫中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在全省公務員招考中單獨拿出一定比例的縣、鄉機關職位,實行定向招錄;各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可採取定向方式進行招聘。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每年按規定比例,定向招錄(聘)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參軍退伍人員;省屬國有企業每年按照新聘用職工總量的5%的比例,招錄自主就業退役大學生士兵。各地區要在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團省委等負責)
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補貼範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具體標準由見習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業,見習補貼由財政承擔2/3,其餘由見習單位承擔(見習補貼計算基數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上限);對見習期滿留用率超過50%的企業,見習補貼全部由財政承擔(見習補貼計算基數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上限)。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高校要把創新創業教育作為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將創新創業教育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新創業教育有機整合。建立高校與地方政府、行業、產業集群協同機制,共建實習實訓基地,開展對應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升級、區域經濟發展的訂製式人才培養。(省教育廳等負責)
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畫。創新實施遼寧省大學生創業“眾創空間”建設工程,利用3年時間,在全省建設100個眾創空間,形成促進大學生創業的指導、服務和孵化體系。以省大學生創業教育實訓基地為龍頭,構建省、市、縣、高校多級創業孵化體系。(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局、團省委、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等負責)
(十五)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連續失業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處於失業狀態的殘疾人、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登記失業人員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範、軍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烈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殘聯、省總工會等負責)
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簽訂的勞動契約期限,給予不超過3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並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50%給予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政府制定。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補貼標準按照現行政策標準執行。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制定崗位申報評估辦法,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六)實行低保漸退機制。對低保及其邊緣對象就業創業後,視其工作穩定情況,給予3至12個月的救助緩退期。對低保及其邊緣對象享受義務教育或全日制非義務教育畢業後就業創業,視其工作穩定情況,給予6至12個月的救助緩退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七)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在軍隊團級和相當於團級以下單位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全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考(招生)中,按照規定比例定向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總成績並列時優先錄用。將退役軍人、隨軍家屬、隨調家屬的招聘納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範圍,可單獨組織實施;對已具有事業單位身份的隨軍家屬、隨調家屬,經雙向選擇,可直接辦理交流調動手續。要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標準等額配置資金,保證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教育培訓投入。(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四、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十八)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進一步加強各級政府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體系建設,完善服務標準體系;推進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建設,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體系。每個街道(鄉鎮)、社區配備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專職工作人員,用於基層公共就業創業管理服務。將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預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項目支出包括大型專項就業服務活動、勞動力資源和用工需求調查、失業人員和重點就業困難人員管理、就業信息服務與統計監測、跨地區勞務協作、創業服務、購買創業項目、檔案管理服務、就業服務場所租賃維護修繕、設備購置、
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等。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各地區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九)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立省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加強信息系統套用,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建立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與勞動用工備案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實現同一轄區勞動者相關信息一處登記、全域共享。構建高校畢業生網路信息綜合服務平台,以現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的網路服務平台為基礎,整合政府各職能部門、高校和社會資源,形成互聯互融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為大學生就業創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促進就業、實現人力資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推進各級人力資源市場以實現信息化為主體的基礎建設,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和服務功能。各級政府所屬人力資源市場運營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健全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建立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等負責)
(二十一)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加大對各類職業院校的投入力度。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成才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暢通技能人才職業上升通道,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使技能勞動者獲得與其能力業績相適應的工資待遇。加快培養專兼職創業師資隊伍。逐步放開參加創業培訓的準入條件,降低創業培訓補貼門檻。經當地就業管理部門登記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納入政府補貼免費政策範圍。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開展創業實訓培訓,提升培訓質量。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根據培訓時間、培訓工種、取得證書及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可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職業培訓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二)完善政府補貼培訓成果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職業培訓供求預測制度,對與地區重點支柱產業發展聯繫緊密、屬於急需緊缺的職業(工種),政府給予全額補貼;對國家明確淘汰和過剩產業涉及的主要職業(工種),不再提供補貼;上述以外的職業(工種),由當地根據實際確定差額補貼方式。將現行政府補貼培訓指導目錄發布周期由2年調整為1年。對企業成規模新招用人員或納入當地政府重大項目立項規劃的產業園區集中新招用人員開展的已簽訂就業協定的“定單式”培訓,可預撥培訓補貼。積極配合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對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經培訓考核合格同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養老保險費1個月以上的人員,均可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三)支持企業開展崗位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對企業開展的面向在崗技術工人中級工、高級工技能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
新材料的知識更新培訓,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政府確定,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四)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享受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逐步實現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五、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創業的責任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擺上重要議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促進就業創業工作計畫,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落實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密切配合,盡職履責,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各市政府負責)
(二十六)落實目標責任制。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民眾滿意度等指標,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促進就業創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相關市政府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實行問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十七)保障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專項資金。進一步加大就業資金籌集力度,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地方籌集的資金足額到位。重點加大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要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劃分支出責任。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力。(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等負責)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健全就業統計指標體系,完善統計口徑,改進統計調查方法,逐步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和形勢會商,提高統計數據套用質量。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依託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省統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九)注重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正確導向,在電視台、主流平面媒體、入口網站、手機媒體等開闢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專題欄目,廣泛宣傳就業創業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各地區要充分利用公共宣傳資源,在每個社區的宣傳欄設立就業創業政策板塊,大力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各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以穩就業惠民生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