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是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8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15年08月07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主題分類:勞動就業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大力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第三產業及勞 動密集型產業,繼續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裝備製造業,挖掘第二產業就業潛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城鄉勞 動者到農村就業創業。建立完善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各級政府制定調控政策應與就業政策配套銜接,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調控政策意見應與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協調。政府設立或主導設立的產業發展基金、創業基金,政府用於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結構調整、更新改造、產能轉換等資金, 在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運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各級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門要主動與投資項目對接,同步啟動人力資源配置和職業技能培訓等工作,及時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發揮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作用。落實國家和省有 關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在資金支持、財稅優惠、創業基地、吸納就業、服務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實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輔 導基地提檔升級,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有保障的創業輔導服務。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產業轉移的重大機遇,主動做好交通、產業、人才、市 場等對接,強化服務功能,加快推進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遊、健康養老服務業,大力發展現代商貿物流業和特色農產品加工業,培育優秀家庭服務企業和服 務品牌,增加就業機會和就業崗位。
二、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市場準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實施“先照後證”改革,放鬆市場主體準入管制,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 新,激發市場活力。加快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減少提交材料,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促進市場主 體準入便利化。2015年6月底前全面推開“三證合一”改革,年內實現“一照一碼”。依託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實行政 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請導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徹底取消 “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削減投資領域前置審批,編制我省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編制行政審批流程圖,全面實行“一個視窗”受理、 提供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和受理單制度、推行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查。
(二)支持發展眾創空間。總結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路化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機構, 為勞動者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綜合服務平台。各地可根據眾創空間為創客提供的創業服務內容、工作實效及費用減免情況,給予適當的房租、 寬頻網路、公共軟體等補貼。將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業園納入就業創業政策扶持範圍,對入駐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業園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給 予房租、物業費和水電費補貼。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創業孵化基地購買創業服務,對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和省屬高校購買創業服務的,省按照設區市、省直 管縣(市)和省屬高校實際付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 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動,當地創業扶持資金可給予適當支持。勞動者創辦的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在具備註冊登記的條件下可到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對勞動者 創辦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創業扶持政策。
(三)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
1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推動符合條件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到創業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權交易市場上市融資。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信 貸結構,鼓勵金融機構研究開發適合“三農”和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以及符合個人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個人創業貸款、個人生產經營貸款支持力度。引進 域外金融機構在我省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設科技支行、社區銀行等新型分支機構,為科技企業和居民創業提供融資服務。 促進P2P網路信貸、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等機構規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籌建河北省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開展股權眾籌試點,制定促 進網際網路金融規範發展相關政策措施。用好省戰略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支持戰略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
2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建立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提高擔保基金代償能力。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部分,可從省補助的就 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對籌集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放貸工作實績突出的設區市、縣(市、區),省每年從省級創業扶持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獎補資金,用於補充當地創業 貸款擔保基金。
3省級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基金,從省級創業扶持資金中安排。鼓勵企業、社會等多元化籌資,完善管理體制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大學 生自主創業項目提供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等服務,對各地和省屬高校創辦且具有代表性的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創業孵化模式給予資 金支持。建立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實現基金滾動使用的新型創業扶持資金運行模式,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 定。
(四)加大減稅降費力度。落實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 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編制小型微型企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清單,全面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 基金。規範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和協會、學會、商會收費,堅決整治“紅頂中介”問題。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降費工作試點和降費工作評估考核,鼓勵有條件的 縣(市、區)推行“零收費”,最大限度為小型微型企業減輕負擔。
(五)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 參加專家項目評選、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帶著科研項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 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探索和鼓勵高校、科研機構通過較高比例的股權或分紅獎勵方式,提高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和科研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並將 科技成果轉化成效納入人才選拔評價指標體系,給予相應政策配套支持。鼓勵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員以非職務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出資創辦科技型企業。在實施人 才項目中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有針對性地為小型微型企業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在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資助上,給予小型微型企業政策扶持,提供各項便利服務。采 取自建、聯建或租建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承載能力強、具有一定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的高層次人才創業園。大力開展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在 企業打造一批創新創業實踐基地,促進產學研相結合,加快科研成果轉化,服務企業創新創業。
(六)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把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就業納入各地就業發展規劃。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 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路平台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 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鼓勵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指導創業孵化基地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並享受相關政策扶持。支 持學校、企業及社會組織合作辦學,增加電子商務技能培訓項目,探索實訓式電子商務人才培訓機制,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 培訓和網路創業培訓,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三、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
1深入實施創業引領和就業促進計畫。健全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資料庫,發揮基層就業創業服務平台作用,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技能培 訓、創業培訓、就業見習等服務。創新就業創業服務方式,精心組織專項服務活動,有效採取網上服務措施,實現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崗位對接、政策享受、就業 援助全程網路化、便利化。推進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
2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 助學貸款代償。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和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所需 資金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縣、鄉基層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按規定比例定向招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崗教師”等基層服務項 目期滿人員。
3完善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扶持補貼政策。將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創業補助、初次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人員條件中的畢業年限調整 為畢業5年內。中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畢業生1000元的標 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同時可給予相應勞動契約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吸納就業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審批期限截至 2017年底。停止執行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政策,將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範圍擴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鄉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本 人系殘疾或烈士子女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標準提高至每人2000元。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 共同分擔,政府分擔部分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與留用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可適當提高政府給予的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10%。
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台港澳地區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內地人員,憑教育部門學歷學位認證,可比照國內(內地)高校畢業生享受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二)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1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通過政策扶持、培訓服務等措施,鼓勵其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 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 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制定崗位申報評估辦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安排 就業困難人員,不得用於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 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
2促進殘疾人就業。依法推進按比例就業,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招錄和安置殘疾人就業。穩定發展集中性就業,搭建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和服務 展銷平台,保障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採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和服務政策的落實。促進福利企業發展,為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創造便利條件。推動智力、精神 殘疾人托養機構內輔助性就業,支持舉辦工療、農療等殘疾人庇護性就業機構。促進殘疾人靈活就業,當地政府可在城鎮臨街小巷劃定專門地塊,設定殘疾人就業攤 點,幫助殘疾人自力更生從事經營活動。大力發展“企業+殘疾人戶”、“合作社+基地+殘疾人戶”等業態模式,輻射帶動農村殘疾人就業。
(三)推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認真總結統籌城鄉就業試點經驗,完善相關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和轉移就業實名制動態管理工 作,不斷健全培訓、服務、維權“三位一體”工作機制。組織農民工外出就業服務“春風行動”,重點針對京津用工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結合當地特色經濟,支 持返鄉農民工創辦農村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農民網上創業。各縣(市、區)要重點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創 業示範基地、見習基地和電商孵化基地,對返鄉創業、就地創業人員和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扶持。
(四)促進退役軍人就業。積極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就業服務和教育培訓。為有創業意願的自主擇業 軍轉幹部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和創業貸款,為其創辦的企業提供用工招聘和崗前培訓。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省內承訓機構中易地參加教育培訓,畢業後向安置 地民政部門申請,按不超過安置地相關教育培訓標準據實報銷相關費用。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工勤崗位出現空缺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 條件的退役士兵,要確保崗位落實,細化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 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規定接續社會保 險。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
四、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實施專項就業幫扶
(一)落實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將失業保險費率暫降至2%,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進一步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
(二)落實和完善援企穩崗政策。落實“三補一降”援企穩崗政策,督促企業在實施經濟結構調整和治理大氣污染過程中穩定職工隊伍。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 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等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鼓勵其穩定就業崗位。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和 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加強重點行業企業失業動態監測工作,擴大監測範圍,最佳化樣本結構,強化數據分析和成果運 用。探索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完善失業調控辦法。
(三)開展專項就業幫扶活動。
1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擬定產業調整、化解過剩產能、治理大氣污染等規劃措施時,要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門要會同工會等單位,根據就業形勢需要,適時啟動應急預案,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對失業人員就業創業按規定 給予扶持。
2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失業人員搭建供需對接平台,為創業者提供政策諮詢、融資貸款、開業指導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吸納其就業的 企業,落實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和各項資金補貼政策。對企業新招用我省實施化解過剩產能“6643”工程涉及企業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新招用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再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 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3健全社會救助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創業,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五、加強就業創業服務
(一)提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質量。
1健全覆蓋城鄉、功能齊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體系,推進基層就業服務設施建設,實施基層從業人員能力提升計畫,建立績效考核 和購買服務成果機制。發揮公共就業服務、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機構的作用,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服務。加 強就業失業和創業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推進數據和系統省級集中,逐步實現就業失業和創業管理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
2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縣級(含)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縣 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和服務成效給予適當補助,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 中列支。
3將職業介紹補貼、勞務輸出補貼、創業服務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各地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加強公共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能力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就業創業信息網路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擴大服務供給。
(二)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整合資源、拓展範圍、強化功能,最佳化準入環境,強化市場監管,規範經營秩序,深 化京津冀人力資源市場交流與合作,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和標準化建設,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與經營性服務產業化的分類協調發展。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加 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定期開展“誠信服務機構”評選活動,著力培育人力資源服務品牌。
(三)落實失業就業登記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並逐步使 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加快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就業 領域的套用。進一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契約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
(四)加強就業失業統計分析。健全就業統計指標,準確反映分行業、分註冊類型、分崗位就業失業人員情況。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完善勞動力調查方案, 擴大調查範圍,提高調查工作效率,加強數據評估,重點關注大學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失業狀況。加強經濟新常態下就業形勢、穩增長調結構以及 京津冀協同發展對就業影響的研究和分析,為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六、強化職業培訓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一)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培訓。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需求,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完善職業培訓政策,加強職業培訓監管,有效開展就業技能、崗位技 能提升及創業培訓,重點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暢通技能勞動者職業發展通道。加強職業技能公共實訓中心建設,加大培訓補貼資金投 入,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培訓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加強教育培訓,培育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和社會服務型農民,以及從事 糧食、畜牧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的生產經營主體領辦人和青年農場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職業農民信息資料庫。支持建築企業通過創建農民工業餘學校、建立集中培訓實 訓基地、購買社會服務等形式,提高建築職工整體素質。
(二)開展新型學徒制和手工業培訓。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創新培訓模式,提升培訓質量, 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結合各地家庭手工業發展狀況,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手工業培訓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培訓成本等實際情況,合理確 定相應手工業項目培訓課時及質量標準,加強培訓監管與考核,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促進勞動者“居家就業”。
(三)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落實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加強省級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鼓勵支持設區市建設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和技能 大師工作室,啟動實施河北省技能雛鷹培育計畫,加強青年高技能人才培養,積極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全國選拔賽。啟動省級高技能人才創業園區建設,鼓勵支持高技 能人才入園創新創業。積極推動實施技師培訓項目,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我省技師培訓管理辦法,根據我省經濟發展需求,定期發布全省急需緊 缺職業(工種)名錄。採取向社會購買培訓成果方式,對相應職業(工種)生產一線崗位、新取得技師和高級技師資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取得新技術、新工藝、新 知識等相應培訓證書的,給予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由政府和企業共同負擔,政府負擔部分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七、加強就業創業工作組織推動
(一)加強協調落實責任。將省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調整為省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判就業形勢,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評估,抓好統籌協 調。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制,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進一步發揮各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對其開展的就業 創業工作給予支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促進就業創業的積極性。
(二)加大就業創業資金投入。根據就業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多渠道籌集創業扶持資金,規範就業創業資金管理,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三)抓好政策措施宣傳落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新興傳播平台,擴大宣傳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營造健康向上的就業創業氛圍。各地要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斷提升服務效能,健全督促檢查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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