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
(一)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聯動機制。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人社、財稅、金融、經信等部門,建立巨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的評價機制和公共投資與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研究出台改革發展、財稅金融、產業調整、貿易交流、社會管理等重大政策時,要充分考慮政策對就業崗位變化、就業創業環境、集中失業風險、社會保障及勞動關係等方面的影響。在安排公共投資與重大項目建設時,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統計局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挖掘第二產業就業潛力,有針對性地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積極對接全國、全省生產性服務業發展重點,結合五大新興先導型服務業發展部署,重點發展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現代金融、研發設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信息技術服務、服務外包、檢驗檢測認證、節能環保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商務諮詢、售後服務等12個領域,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培養新型職業農民,鼓勵有文化、有技術、有市場經濟觀念的各類城鄉勞動者到農村就業創業。(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農業局等負責)
(三)支持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針對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徵,創新產品和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創新政府採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創建工作。開展扶助小微企業專項行動,提高小微企業就業帶動能力。(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負責)
(四)積極預防和調控失業風險。全面落實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抓緊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措施,隨時掌握企業使用資金情況和穩定職工隊伍情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完善失業動態監測、園區企業用工監測和失業預警機制,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科學選擇監測樣本,健全監測指標體系,加強情況收集和分析研究,分類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強化對失業風險的防範和調控。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力保不裁員或少裁員;確需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接續,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著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五)打造寬鬆快捷的準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實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推進登記註冊制度便利化,開展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企業集團登記改革,依法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降低創新創業門檻。建立小微企業目錄,開展小微企業發展狀況跟蹤調查。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依託信息公示,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提高辦事效率。(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
(六)推進創新創業平台建設。繼續推進政府主導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大力發展眾創空間,支持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採取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特點,構建一批投資促進、培育輔導、媒體延伸、專業服務等不同類型的市場化眾創空間。
到2016年底,市本級和每個縣(區)至少各建立1個以創新創業活動中心(俱樂部)、創業場、創業沙龍為代表的創業苗圃;建立1個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樓、孵化工場、孵化園區等)和“孵化+創投”、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器,在全市逐步形成“創業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階梯型孵化體系,為科研人員、大學生、返鄉農民工、失業人員等各類創業者提供服務。各級財政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頻網路、公共軟體等給予適當補貼,或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閒置廠房等資源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園區,打造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建設混合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立集政策發布、項目推介、融資服務、專家諮詢等功能為一體的創新創業網路綜合服務平台。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台,讓員工成為平台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負責)
(七)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壯大創業投資規模。用好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早中期、初創期的創新型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參股新興產業創投基金,依法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用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運用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中小微企業。運用風險補償方式,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微電商企業的貸款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信貸模式和服務方式,並加強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開發適合科技創新需求特點的交叉金融產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科技企業等的金融支持。(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內江市中心支行、內江銀監分局負責)
(八)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就業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在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餘額5倍以內,鼓勵經辦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貸款申請人經初次貸款扶持後,經營規模明顯擴大、招用人員明顯增加的,可享受二次貸款扶持,二次貸款不再給予貼息。
擴大反擔保人員範圍,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銀行、醫院、學校、移動、聯通、石油、煤炭、菸草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在職職工,當地經濟效益較好和職工收入穩定的股份制企業中層以上在職職工,經營時間較長、信譽良好的公司法人和私營業主,有擔保能力的其他人員都納入反擔保人員範圍。各縣(區)貸款人確定的反擔保人員可以是我市轄區範圍內的跨縣(區)人員。
市縣(區)創業孵化園(基地、企業),要積極為各類創業者提供服務。市財政部門要積極為市本級創業孵化基地、納稅關係在市本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等各類創業者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其貼息由屬地所屬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批,年終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結算。
積極落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擔保政策。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財政部門按照基準利率給予50%貼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行內江市中心支行負責)
(九)進一步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一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返鄉農民工等群體就業創業,以及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發展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好統計分析,對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加強跟蹤問效。(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等負責)
(十)支持和鼓勵各類城鄉勞動者創業。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落實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政策。支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試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學校、科研單位要建立相應管理辦法,規範科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創業人員依法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等方面的權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和科研課題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管理。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可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和科技創新苗子工程計畫,整合大學生創新創業資金,完善資金使用政策。實施“四川青年創業促進計畫”(SYE),為通過項目評審的創業青年發放3—10萬元免息、免擔保創業啟動資金貸款,並一對一匹配專家導師開展創業幫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在創業期間可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探索農村低保對象在創業期間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辦法。
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大力發展“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幸福美麗新村、市場和園區對接,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委農工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外事僑務旅遊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辦等負責)
(十一)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創業。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路平台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負責)
(十二)積極開展創業培訓。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面推進創業教育,將創業教育融入人才培養體系,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支持各地根據產業發展和勞動者需求,開展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開展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提高初創企業的存活率,促進企業發展壯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十三)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徵集展示推介等活動,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業活力。大力培育創業精神和創客文化,將奇思妙想、創新創意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創業活動。繼續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揚。(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市委、市財政局等負責)
三、紮實抓好重點群體就業工作
(十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對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鄉鎮以下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建設。全面落實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制度。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實施“逐夢計畫——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提升大學生就業能力。
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為城鄉低保家庭、殘疾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
(十五)加大對困難人員的援助力度。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制定崗位申報評估辦法,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
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招錄(聘)和安置殘疾人就業,制定對用人單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獎勵政策,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各級要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徵收額15%的比例,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對實現居家靈活就業、創業的殘疾人的直接補貼。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與就業創業的聯動機制,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促進農村低保家庭成員和殘疾人就地就近就業,結合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其就業,並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適當的崗位補貼。加大對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力度,開展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市民政局負責)
(十六)紮實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規定。落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創業的政策措施,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推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異地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有序推進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市民化,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當地政府在征地批覆後制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十七)積極促進退役軍人穩定就業。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加強和改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利用社會優質資源提供個性化的培訓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幫助他們儘快實現就業創業。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要落實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確保崗位落實。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負責)
四、提升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十八)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加強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社區(村)基層服務平台建設。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創業指導服務,人力資源市場和街道(鄉鎮)基層平台要設立創業服務視窗,建立健全創業項目庫,組建創業指導專家志願團,實現就業創業兩項服務並重。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機構的作用,共同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公共創業服務。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制定就業創業服務補貼使用辦法,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資金使用範圍,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格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十九)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按照統一標準、市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市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搭建業務經辦平台、信息服務平台和決策分析平台,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強內江就業網建設,實現招聘求職信息全市共享。推進就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服務,推動政府、社會協同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推進全市一盤棋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健全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員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探索經營異常名錄公示制度,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全金融、財政、工商等政策扶持體系,為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加強對企業招聘行為、職業中介活動的監察執法,及時糾正查處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及欺詐等行為。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一)加強就業110中心建設。繼續加大就業110中心投入力度。建立用工備案制度,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招用人員以及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向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用人備案,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向社會發布崗位信息,推薦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對通過就業110中心推薦,吸納了就業困難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可向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享受現行公共就業扶持政策,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未進行用工審核備案的單位,不得從行政經費列支招用人員經費,不得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對未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空缺崗位信息的單位,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督促其主動做好用工備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二)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開展新興產業從業人員專項職業培訓行動,加強一線實用型技能人才培養。實施“青年勞動者技能培訓行動”和“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畫”,提升城鄉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創新職工培訓模式,在企業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為主要內容的新型學徒制培訓,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強化職工上崗和轉崗適應能力。進一步加快職業培訓信息化建設,公開培訓機構信息,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合理確定職業培訓補貼範圍和標準,改進補貼辦法。支持重點產業技能人才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和“一體化”師資隊伍建設,增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成才的培養選拔、評價使用和表揚激勵機制,暢通技能勞動者職業發展通道,提升社會地位和工資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三)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將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以及靈活就業勞動者納入就業登記範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戶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徵用或流轉的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和居住6個月以上的城鎮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和失業變動情況,主動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探索社會保障卡在就業領域的套用,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險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五、全面落實就業創業工作責任
(二十四)健全協調機制。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落實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確保政策落到實處。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調動社會各方促進就業創業的積極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五)強化目標考核。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民眾滿意度等指標,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揚獎勵。對不履行促進就業創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相關政府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實行問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十六)保障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專項資金,並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進一步加大就業資金籌集力度,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地方籌集的資金足額到位。重點加大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要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劃分支出責任。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力。(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建立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勞動力調查制度建設,將勞動力調查覆蓋到所有縣(區),並按規定發布調查失業率數據。強化統計調查質量控制。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依託科研機構、行業組織,加強就業創業政策分析研究,及時把握就業形勢變化,適時發布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負責)
(二十八)注重輿論導向。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堅持正確導向,在電視台、主流平面媒體、入口網站、手機媒體等開闢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專欄,廣泛宣傳就業創業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要充分利用公共宣傳資源,在每個社區的宣傳欄設立就業創業政策板塊,大力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時要切實轉變職能,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