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是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落實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從提高創業意識、增強創業能力、最佳化創業環境等環節入手,不斷完善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熱情,努力使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在成功創業的同時帶動社會就業。
(二)目標任務。制定實施《創業帶動就業計畫》,用3年左右時間,全市建立創業孵化基地50個,組織各類創業培訓2萬人,扶持創業1萬人,帶動就業5萬人。
(三)扶持對象。本意見所稱的創業,是扶持對象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本市新創辦企業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踐活動。凡具有本市戶籍,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失業人員均為鼓勵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重點扶持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退復轉軍人、就業困難人員等人員創業。
二、降低創業門檻,減輕創業負擔
(四)降低註冊資本限額。創業扶持對象申請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登記,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對2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達到3萬元即可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放寬到註冊資本總額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五)放寬登記條件和冠名限制。對工商登記時非主要條件欠缺、同時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完善相關事項的初次創業者,工商部門給予指導,並提供便利。允許創業扶持對象自行選擇規範的企業名稱、字號,凡依法申辦的企業,冠以“常州”市名不受註冊資本規模和組織形式的限制。
(六)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允許能有效劃分的並能有效區分的同一地址(不含同一物理空間)登記為多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
(七)實行稅費減免。創業扶持對象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
(八)放寬信貸規模。凡創業扶持對象從事個體經營,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5 萬元以內;對經營規模較大的將按規定適當放寬貸款規模,最高不超過10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根據實際新招用人數,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額度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九)財政貼息扶持。對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專家組論證通過的,以及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業人員從事創業活動的,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於從事微利項目經營的小額擔保貸款,按照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有關規定由財政予以相應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貼息。
三、強化資金扶持,形成激勵機制
(十)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本市戶籍創業扶持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其業主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對自主創業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其吸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可按規定由用人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上述各項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按規定累計不超過3年。
(十一)創業培訓補貼。對創業扶持對象,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十二)創業補貼支持。本市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自主創業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後,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
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人員自主創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可申請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殘疾人創業成功且生產或服務運行正常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具體補貼辦法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制定。
(十三)鼓勵吸納就業。吸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雙零”家庭成員、特困家庭成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創業成功獎勵;其中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和戚墅堰區獎勵標準為每吸納1人就業,給予1000元獎勵。
(十四)徵集創業項目。加快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動員和發動社會中介組織,廣泛徵集創業項目,逐步完善項目開發、徵集、論證、展示和推介工作機制。市本級每年徵集創業項目100個,對經招投標承擔創業項目開發、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組織,開發的創業項目通過評審批准入庫並成功推廣、轉化的,平均每個創業項目給予2000元的補貼。
(十五)開展創業實習。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我市支柱產業和重點發展的產業中確定一批創業實習基地,為經過創業培訓擬進行創業的人員提供3至6個月的實習服務。對經過創業培訓的學員,可根據其創業意向安排至同類的創業實習基地實習,實習期間的各項補貼參照青年見習相關標準執行。
(十六)實施創業孵化。鼓勵各類開發園區以及有條件的單位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經過認證推廣的創業項目,給予100平方米、為期3年的場地費用補貼。對經過市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十七)延長“低保”期限。本市城鄉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後正常經營、收入基本穩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保留期結束後如需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按相關規定重新申報。
四、加強組織領導,營造創業氛圍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政府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組成的創業領導和協調機構,以協調確定創業工作指導思想、擬定重要政策和解決重大事項等。市、轄市(區)、鎮(街道)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承擔創業日常指導工作。
(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逐步增加就業專項資金,並在就業資金中統籌安排用於創業培訓、創業實習、創業補貼、鼓勵創業、創業孵化等創業專項引導資金。
(二十)營造創業氛圍。各級政府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創業扶持政策,使廣大城鄉勞動者熟悉掌握有關政策措施,幫助他們提高創業意識。要紮實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先進典型宣傳表彰活動,評選和表彰一批創業明星和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深入發展。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