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國發〔20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進一步蔓延,新增就業難度加大,勞動者失業風險增加。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全方位促進就業增長,穩定就業局勢,對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內容
一、緊密結合實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措施,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一)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確保就業形勢基本穩定。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調動企業、勞動者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促進就業再就業。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在實施巨觀經濟調控、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安排主要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時,優先考慮對擴大就業的影響。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將幫扶困難企業與穩定就業崗位相結合,著重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民工流動就業和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就業工作。
(二)發揮好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在落實中央擴大內需重大決策,安排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就業崗位增加和人力資源配置作為其重要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等群體就業,並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項目開工建設時,同步啟動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在國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儘可能吸納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就業。鼓勵農林水利、國土整治、生態環保等工程建設實行以工代賑。
(三)推進產業結構升級與扶持就業創業相協調。在制訂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時,既要注重發展資本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產業,又要積極支持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產業結構體系。完善鼓勵發展輕工、紡織、建築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的財稅、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中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和競爭優勢,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保護和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落實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強融資和擔保服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企業發展提供政策、信息、技術諮詢等專項服務,著力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發揮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主體作用。
(五)充分發揮服務業吸納就業的優勢。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服務業新領域和新門路,重點開發養老服務、醫護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物業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社區服務崗位,引導和支持動漫、創意、租賃、家政和農業技術推廣、農用生產資料連鎖經營等服務業發展。充分利用新建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等的配套服務擴大就業。著力突破制約服務業發展的體制障礙,放寬服務業準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務業在擴大就業中發揮更大作用。
(六)最大限度拓展農村勞動力就業渠道。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扶持農產品精深加工和銷售,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鼓勵農民聯合創辦經濟實體,拓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空間。
二、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七)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措施辦法,通過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運用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引導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等措施,穩定就業崗位。
(八)引導國有企業穩定並增加就業。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做強做大,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通過企業發展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儘可能不裁員或少裁員。做好已批准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實施工作,落實相關扶持政策。鼓勵國有企業通過多種穩妥方式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九)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防範和嚴肅查處少數企業主欠薪、拖欠社會保險費後轉移資金、關廠逃匿等行為,妥善處理因此類問題引發的職工群體性事件,努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勞動者多渠道就業
(十)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進一步寬鬆創業和投資環境,完善落實市場準入、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免費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十一)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切實落實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延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十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促進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採取有效手段,進一步開發公益性崗位,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並適當提高崗位補貼標準。
(十三)提高靈活就業的穩定性。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四、切實做好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十四)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積極拓寬就業渠道,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自主創業,鼓勵骨幹企業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延長其學習與科研相結合的時間。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系列活動,以未就業特別是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強化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加強就業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增加見習機會,維護就業權益。落實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十五)強化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採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別是組織開展就業援助系列活動,強化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以及關停企業失業人員的就業援助,集中開展上門服務和“一對一”的援助服務,開發更多的公益性崗位,並把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大對災區勞動者的就業援助。
(十六)切實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30號),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農民工就業。落實企業減負穩崗措施,穩定一批農民工就業。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促進一批農民工在城鎮再就業。強化政策扶持和引導,支持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工作,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組織開展“春風行動”系列活動,重點做好對新失去工作的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做好城市和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間的信息對接,建立全國聯網的用工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提供有效崗位信息。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勞務協作,引導農民工流動就業。
(十七)積極推進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就業工作。採取有力措施,拓寬安置渠道,落實自主擇業政策,積極鼓勵自主創業。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鼓勵復員轉業軍人到基層一線和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不斷提高縣、鄉鎮(街道)、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能力,發揮公共就業服務的示範、指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各類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區域合作。
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畫,幫助更多的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
(十九)組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畫。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人員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為企業生產發展做準備;支持失去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實用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幫助其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幫助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提升其再就業能力;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技能型人才;組織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加強技能勞動者儲備。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村勞動力就業能力培訓,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鎮建築工匠、基層技術人員和農村基礎設施管理、養護、維修人員等專業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養。把提高勞動者素質和適應市場競爭能力作為解決推進結構升級與扶持就業創業矛盾的關鍵環節,通過提升人力資源質量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通過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模式,加快培養重大項目實施及企業發展和產業升級中急需的技術工人。
(二十一)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廣泛發動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院校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引導他們根據就業市場的需求,充實培訓內容,採取長短班、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訓質量和培訓後的就業率。採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職業院校擴招措施,推進特別職業培訓計畫的實施。
六、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就業工作
(二十二)強化目標責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為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完善落實目標責任制度。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根據就業工作的需要,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益。認真做好就業與失業調查統計等基礎工作,實行就業數據快速調查和報告制度,跟蹤掌握就業形勢變化,及時制定實施應對措施。
(二十三)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強化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完善落實政策,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作進展。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共同做好就業促進工作。支持和動員社會團體開辦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機構積極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好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二十四)各地要積極落實就業促進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扶持力度,運用好現行政策妥善應對金融危機對就業的影響。進一步加強對法律實施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
(二十五)加強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制度。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崗位流失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及時制定應對規模失業的工作預案。建立健全企業空崗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失業保險金髮放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發揮市場機制對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鼓勵支持勞動者不等不靠,通過自身努力,實現就業再就業。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做好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宣傳工作,增強信心,團結互助,共同克服暫時的就業困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的前提下,制定完善應對金融危機擴大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