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有關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千方百計穩定就業擴大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精神,現就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有關扶持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有關扶持政策的通知
  • 編號:國發﹝2009﹞4號
  • 時間: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 類型:通知
通知如下,發布時間,

通知如下

一、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三、對2008年底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2009年暫緩換髮《就業失業登記證》,並按照上述規定享受有關稅收扶持政策。
四、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六、對符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不再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統一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就業困難對象類別,按規定憑證享受上述稅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業扶持政策。

發布時間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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