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旨在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2022年11月16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
意見發布,意見全文,政策措施,

意見發布

 2022年11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布《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_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鄉村振興局(支援合作辦、合作交流辦):
  促進農民工及脫貧人口就業創業,是保持就業大局穩定的重要支撐,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關鍵舉措。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決策部署,多措並舉穩增長穩就業,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及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就業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穩定農民工就業崗位
  (一)強化穩崗扶持政策。全面落實社保費緩繳、穩崗返還、留工培訓補助、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結合實際實行“免申即享”“直補快辦”,重點支持農民工就業集中的建築業、製造業、服務業企業渡過難關,最大限度穩定農民工就業崗位。加速落地吸納農民工就業數量較多、成效較好的項目,儘快發揮帶動農民工就業作用。
  (二)健全穩崗服務機制。加強對農民工所在企業的用工指導,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通省或地市範圍內共享用工服務,組織暫時停工企業與用工短缺企業開展用工餘缺調劑。堅持協商一致、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用工餘缺調劑,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勞動者權益,同步推動穩就業、保用工,努力將農民工穩在當地。
  二、引導農民工有序外出務工
  (三)健全勞務協作機制。在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和省內協作機制基礎上,地理相鄰、人員往來密切的省份可探索組建區域勞務協作聯盟,推動區域內信息對接、培訓聯動,為農民工外出務工提供支持,根據需要提供“點對點”勞務輸出。動態掌握農民工返鄉情況,及時形成就業人員清單、失業人員清單和有意願外出人員清單。健全跨區域就業服務機制,動員市場化服務機構參與,完善崗位收集、精準匹配、高效輸出全流程服務,幫助有意願外出的農民工再次外出。
  (四)培育發展勞務品牌。著眼勞務品牌行業特徵、區域特色、經營服務模式等,結合當地資源稟賦、文化特色分類打造一批知名勞務品牌,培育一批勞務品牌龍頭企業,推動做大做強做優,提高農民工就業質量。舉辦勞務品牌推介活動,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形成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推動壯大更多勞務品牌。
  (五)健全輸出服務平台。在農民工及脫貧人口輸出較多的市縣、鄉村和就業集中地區,合理設定就業服務站點,擴大服務供給,為農民工即時提供跨區域就業崗位信息,幫助有序外出務工。充分發揮各級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為農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勞務輸出服務。對組織農民工外出務工數量較多、成效較好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三、促進農民工就近就業創業
  (六)加快發展縣域特色產業。結合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鼓勵新辦環境友好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提升縣域就業承載力,為農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業機會。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發展鄉村特色產業、農村電商等新產業新業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持農民工家門口就業。
  (七)加快開發就近就業崗位。按照“套用盡用、能用盡用”的原則,充分挖掘重點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建設及附屬臨建、服務保障、建後管護等方面用工潛力,圍繞適合人工作業、勞動密集型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大力實施以工代賑,吸納當地農民工參加工程建設,儘可能增加勞務報酬發放規模,為農民工就近就業增收創造條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持續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行動,開發更多鄉村基層服務管理崗位。依託縣域特色農副產品、文化旅遊等資源,積極開發適合農村留守人員特點和需求的就業崗位。
  (八)加快推進返鄉入鄉創業。實施重點群體創業推進行動,組建一批創業服務專家隊伍,為返鄉創業農民工提供政策諮詢、開業指導等專業化服務。強化試點示範,挖掘典型案例,高質量建設返鄉入鄉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推薦帶動就業明顯、發展前景好的返鄉入鄉創業項目入駐。推動創業擔保貸款、稅費減免、場地安排、一次性創業補貼等政策“打包辦”“提速辦”,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創業扶持。
  四、強化農民工就業服務保障
  (九)精準提供就業服務。允許失業農民工在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進行失業登記,同等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儘快實現轉崗就業。最佳化零工服務,加大零工信息歸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時快招”服務機制,動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推廣“隔屏對話”“無接觸面試”等線下服務新模式,有序組織線下招聘活動,最佳化“網際網路+就業”線上服務,滿足農民工求職就業需求。
  (十)開展各級各類培訓。圍繞市場急需緊缺工種,為有意願外出農民工開展針對性技能培訓、安全知識培訓,大力開展新職業新業態培訓,鼓勵支持獲得技能等級證書,加快推進產訓結合行動,提升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貼。積極推進鄉村建設所需的農業農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訓,為不願外出農民工提供種養殖等各類現代農業技術培訓和其它涉農技術培訓,提升農業農村產業發展能力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管理能力,幫助穩定收入水平,培養一批農業農村高技能人才和鄉村工匠。
  (十一)切實維護勞動權益。指導企業依法合規用工,保障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對企業依法解除、終止農民工勞動契約的,督促企業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持續深化推進根治欠薪,暢通線上線下維權渠道,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問題,加大勞動爭議處理力度,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支持有條件地區在農民工就業集中地區建立勞動維權諮詢服務點,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勞動維權相關信息,提供免費維權諮詢服務。
  (十二)做好大齡農民工就業扶持。收集適合大齡農民工的就業崗位、零工信息,在農民工專場招聘活動中持續發布。尊重大齡農民工就業需求和企業用工需要,指導企業根據農民工身體狀況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定期開展職業健康體檢,不得以年齡為由“一刀切”清退。大齡農民工有就業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五、實施防止返貧就業攻堅行動
  (十三)做好就業失業監測。依託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聚焦未就業和就業不穩的脫貧人口,建立就業幫扶台賬。加強與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等信息比對,定期開展電話聯繫、上門走訪,準確掌握就業失業狀態,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按月在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更新相關數據。
  (十四)實施優先就業幫扶。將脫貧人口作為有組織勞務輸出的優先保障對象,加密崗位歸集發布,加快勞務輸出組織,推動脫貧人口願出能出。全面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引導企業優先留用脫貧人口,對失業的優先提供轉崗服務,幫助儘快實現再就業。強化就近就業崗位推薦,通過以工代賑工程項目、就業幫扶車間、鄉村公益性崗位等方式,有序承接返鄉脫貧人口。將吸納脫貧人口就業數量作為認定就業幫扶車間的基本標準,利用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對就業幫扶車間吸納脫貧人口就業給予獎補。
  (十五)強化重點地區傾斜。聚焦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大型安置區,依託東西部協作機制、省內協作機制,持續實施就業幫扶專項行動,密集開展崗位投放和招聘活動,援建一批產業項目、企業實體和就業幫扶車間,確保當地脫貧人口就業規模保持穩定。深化易地搬遷安置區按比例安排就業機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安置區周邊以工代賑項目、基層服務管理和公共服務項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用於吸納搬遷民眾就業。
  (十六)加大安置保障力度。統籌用好現有各類鄉村公益性崗位,對“無法離鄉、無業可扶”且有就業意願、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脫貧人口實施安置,不得在現有規定外另行設定年齡、殘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條件。充分考慮當地脫貧人口數量、就業困難程度及收入水平、崗位職責內容,科學設定崗位總量,合理確定崗位補貼標準,指導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在崗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每次簽訂期限不超過1年。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在崗人員履職情況監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情況。對於從事非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的人員,在確保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可採取適度靈活的管理方式,允許其同時從事其他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收入超出當地防止返貧監測範圍的,應退出崗位。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及脫貧人口就業創業工作,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動態掌握就業失業情況,及時提供針對性就業幫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2年11月9日

政策措施

《意見》提出,促進農民工及脫貧人口就業創業,是保持就業大局穩定的重要支撐,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關鍵舉措。具體明確了五個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穩定農民工就業崗位,全面落實社保費緩繳、穩崗返還、留工培訓補助、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重點支持農民工就業集中的建築業、製造業、服務業企業渡過難關,組織暫時停工企業與用工短缺企業開展用工餘缺調劑,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勞動者權益。
二是引導農民工有序外出務工,探索組建區域勞務協作聯盟,健全跨區域就業服務機制,在農民工及脫貧人口輸出較多的市縣、鄉村和就業集中的地區合理設定就業服務站點,對組織農民工外出務工數量較多、成效較好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三是促進農民工就近就業創業,加快發展縣域特色產業,提升縣域就業承載力,大力實施以工代賑,儘可能增加勞務報酬發放規模,組建一批創業服務專家隊伍,為返鄉創業農民工提供專業化服務。
四是強化農民工就業服務保障,允許失業農民工在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進行失業登記,同等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支持有條件地區在農民工就業集中地區建立勞動維權諮詢服務點,指導企業不得以年齡為由“一刀切”清退大齡農民工,為有就業需求的大齡農民工免費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五是實施防止返貧就業攻堅行動,做好脫貧人口就業失業監測,實施優先就業幫扶,強化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大型安置區傾斜支持,統籌用好現有各類鄉村公益性崗位,不得在現有規定外另行設定年齡、殘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條件,允許從事非全日制崗位人員同時從事其他靈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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