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是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9月9日發布的意見。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
竹府辦〔2016〕7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意見》(達市府辦〔2015〕47號)精神,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創業扶持政策
(一)加快返鄉創業基地建設。鼓勵返鄉農民工從事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現代金融、文化創意、生態農業、生態旅遊和機械製造及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行業、產業領域創新創業。支持各行業領域建設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區和孵化基地,經縣人社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認定後,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貼,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安排。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農村產權向有資金、有項目、懂技術的返鄉農民工流轉,解決規模經營的用地問題。選擇有條件的鄉鎮建立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基地,引領和帶動更多返鄉人員創新創業。(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發改局、經信局、教科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林局、商務局、工商質監局、旅遊局、金融辦、婦聯。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開展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緊密結合農民工返鄉創業特點、需求和地域經濟特色,大力開展勞務品牌培訓和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等專項培訓計畫,建立健全定點機構組織培訓、用人單位自主培訓、政府部門支持並監管培訓的工作模式,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優勢,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農民工創辦的企業根據需要自行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依託現有創業培訓機構免費為農民工返鄉創業開展創業培訓,並提供項目信息、開業指導、創業貸款、政策諮詢等服務,提升農民工返鄉創新創業能力。(責任單位:縣人社局、財政局、金融辦、人行大竹支行)
(三)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創辦的各類經濟實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並簽訂勞動契約、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期限和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縣人社局、財政局)
(四)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補貼力度。從2015年1月1日起,對經工商註冊或民政登記的農民工返鄉創業項目或創業主體,依法設立、免於註冊登記的創業主體,在電子商務網路平台開辦“網店”,培育農業職業經理人,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開辦家庭農場,發展種養殖小區等,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依法納稅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同一創業主體含多個項目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安排。同一創業主體不能重複享受農民工創業補貼和大學生創業補貼。(責任單位:縣人社局、財政局、商務局、農林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質監局)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五)落實財政資金。縣財政要通過整合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扶持力度。設立農民工返鄉創業專項資金,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縣財政局、人社局)
(六)落實財政扶持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引導作用,落實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財政扶持政策。對農民工返鄉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支持條件的,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對具備各項支農惠農資金、小微企業發展資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扶持範圍。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同等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責任單位:縣財政局、農林局、經信局、人社局、工商質監局)
(七)實施獎勵扶持。對農民工返鄉創辦的企業,從企業通過創業審核的年度起,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所有稅收中地方留存部分的90%計算補貼資金,三年內合計以不超過創辦企業投入金額的70%為限額給予獎勵扶持。(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經信局、人社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質監局)
(八)爭取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爭取上級轉移支付的涉農、科技、就業、培訓、工業發展等資金,向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傾斜。農業產業化政策性獎補資金向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和就地就業人員數量多、帶動農民增收作用較大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創辦的農業龍頭企業傾斜。(責任單位:縣發改局、財政局、經信局、教科局、人社局、農林局)
三、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九)放寬註冊資本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對公司股東(發起人)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不作限制。允許返鄉創業農民工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無形資產作價出資。(責任單位:縣工商質監局、教科局、經信局)
(十)放寬經營範圍限制。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允許返鄉創業就業農民工進入;對申辦新興行業的,按照“法無禁止即合法”的原則進行註冊登記。鼓勵返鄉創業農民工投資市政公用事業、農村基礎設施和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對政府主導、財政支持的農村公益性工程和項目,可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農民工創設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管護和運營。對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商務局、農林局、水務局、交通運輸局、工商質監局)
(十一)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凡符合規劃、安全和環保等要求,且持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均可作為企業住所或生產經營場所申請登記。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對住所和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允許申請經營場所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人員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利用閒置土地、閒置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併的中國小校舍、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通過村莊整治等方式盤活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經信局、住建局、教科局、國土資源局、工商質監局)
四、實行稅費減免政策
(十二)落實普遍性降費政策。執行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和發票工本費免收政策。(責任單位:縣國稅局、地稅局)
(十三)落實定向減稅政策。農民工返鄉創業,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可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的政策規定,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免徵增值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減免和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上述政策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要求,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經信局、人社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質監局)
(十四)享受招商引資同等政策。將返鄉創業農民工投資項目納入招商引資範圍,與外地客商享受同等優惠政策。對引進資金和技術的,按當地招商引資相關政策予以獎勵。(責任單位:縣發改局、投資促進局、經信局、財政局、教科局、人社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質監局)
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十五)提供財政貼息貸款。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各類擔保機構探索抵押方式創新,採取多種形式和手段為返鄉創業農民工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農民工返鄉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由同級財政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創辦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企業,適合貸款貼息的,優先給予貼息;對在貧困地區創辦的企業,符合扶貧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給予扶貧項目貸款貼息。(責任單位:縣金融辦、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經信局、扶貧移民局、人行大竹支行)
(十六)提供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經認定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創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自行到金融機構辦理額度200萬元以內的貸款,由企業向經辦金融機構按時支付利息,在按時足額歸還貸款後半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將貼息資金撥付企業,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責任單位:縣金融辦、財政局、經信局、人社局、工商質監局、人行大竹支行)
(十七)放寬擔保條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返鄉創業農民工房屋產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註冊商標、發明專利、應收賬款等無形資產作為抵(質)押品,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返鄉創業農民工資產狀況和誠信度為其發放信用貸款。(責任單位:縣金融辦、財政局、住建局、經信局、教科局、工商質監局、人行大竹支行)
(十八)提供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民工返鄉創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返鄉創業農民工的信貸支持和服務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運用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農民工,可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貸款貼息所需資金。(責任單位:縣金融辦、財政局、人社局、農林局、人行大竹支行)
六、完善公共服務措施
(十九)加強基層服務平台和網際網路創業線上線下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人力財力投入,積極推進縣鄉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農村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台、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的建設,使其成為加強和最佳化農村基層公共服務的重要基礎設施。支持電信企業加大網際網路和移動網際網路建設投入,改善縣鄉網際網路服務,加快提速降費,建設高速暢通、覆蓋城鄉、質優價廉、服務便捷的寬頻網路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礎設施投入,支持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建智慧型電商物流倉儲基地,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物流基礎設施網路,鼓勵物流企業完善物流下鄉體系,提升冷鏈物流配送能力,暢通農產品進城與工業品下鄉的雙向流通渠道。(責任單位:縣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經信局、農林局、商務局、交通運輸局)
(二十)強化創業公共服務。公安、教科、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工商質監、衛生計生、農業林業、扶貧移民等有關部門要為返鄉創業就業農民工提供落戶和戶籍管理、子女入學、住房、基本醫療、衛生保健、社會保障、權益維護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便利措施,提供免費的公益性服務,及時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協調落實有關政策,最佳化創業服務環境。(責任單位:縣公安局、教科局、住建局、人社局、財政局、工商質監局、衛生計生局、農林局、扶貧移民局)
七、加大組織領導力度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切實轉變職能,簡化辦事流程,創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務效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精準到位,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續航加力。(責任單位:縣農勞辦、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十二)實行目標考核。縣政府把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並加強督促檢查,採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對各鄉鎮(街道)及各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嚴格責任落實。並將鼓勵和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部門實績考核,確保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取得實效。(責任單位:縣農勞辦、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十三)強化宣傳引導。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政策措施,向返鄉創業人員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及時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和市場信息。要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先進典型、先進經驗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農民工返鄉創業精神,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縣政府將對在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任單位:縣農勞辦、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政府督查室)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或已按程式對本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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