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在受到國際金融危機衝擊和特大地震災害影響的雙重壓力下,四川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全方位促進就業增長、穩定就業局勢,發布《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09]1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9]13號
  • 發布日期:2009-05-08
  • 生效日期:2009-05-08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9]13號
【發布日期】2009-05-08
【生效日期】2009-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
(川府發[2009]1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就業再就業的方針政策,取得顯著成績。在當前形勢下,特別是在受到國際金融危機衝擊和特大地震災害影響的雙重壓力下,進一步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全方位促進就業增長,穩定就業局勢,對維護我省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就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就業作為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並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三)加強失業監測和調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加注重對就業的影響,處理好巨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係,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制度,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崗位流失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建立健全企業空崗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四)結合擴大內需和恢復重建擴大就業。在巨觀經濟調控、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安排主要產業布局時,堅持把擴大就業擺在突出位置。在安排災後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的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就業崗位增加和人力資源配置作為重要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災區民眾等群體就業,並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鼓勵農林水利、國土整治、生態環保等工程建設實行以工代賑。要通過實施大企業大集團兩個帶動工程,充分發揮大企業大集團在全省經濟發展中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帶動和影響區域相關產業和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提供更多不同層次的就業崗位。
(五)大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財稅、金融、工商、場地等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開展國家級和省級創建創業型城市活動。
(六)大力發展中小企業。落實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強融資和擔保服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切實發揮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主體作用。結合災後恢復重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鼓勵農民聯合創辦經濟實體,拓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空間。繼續實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有序發展。完善財稅、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勵發展輕工、紡織、建築等勞動密集型產業,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七)充分發揮服務業吸納就業的優勢。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服務業新領域和新門路,重點開發養老服務、醫護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物業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社區服務崗位,引導和支持動漫、創意、租賃、家政和農業技術推廣、農副產品銷售、農業生產資料連鎖經營等服務業發展。充分利用新建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等的配套服務擴大就業。著力突破制約服務業發展的體制障礙,放寬服務業準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務業在擴大就業中發揮更大作用。
(八)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政策措施,通過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運用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等措施,引導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指導企業通過協商薪酬、調整工時制度、開展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嚴格執行裁員的法律規定,企業裁員超過一定規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式,並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指導企業妥善解決經濟補償金支付問題。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引導國有企業穩定並增加就業。
三、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九)延長持證人員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期限。對2008年底前審批,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其中在2009年內享受期滿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從2009年起,各地不再審批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持《地震災區就業援助優惠證》的人員享受的地震災區就業援助政策延續到2009年底。
(十)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延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繼續實行收費減免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返鄉農民工以及畢業兩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二)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覆蓋範圍。將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覆蓋範圍擴大到所有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城鎮勞動者和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個人最高可達5萬元。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各級財政要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積極籌措擔保基金和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貼息資金,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補機制。積極探索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的措施,允許經濟基礎好的創業人員之間實行“聯保”,積極開展信用社區創建評選活動,經信用社區推薦的可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力度,貸款最高可達200萬元;加大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十三)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是指辦理失業登記且難以實現就業的下列人員:“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人員,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制定。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十四)實行創業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各地可適當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加大就業資金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工作的需要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省級財政繼續安排資金對各地就業工作給予適當補助,並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考評。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切實做好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
(十六)全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各項扶持政策,積極拓寬就業渠道,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邊遠艱苦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國家有關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系列活動,同時為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強化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著力解決供求信息不對稱、技能與崗位不適應的問題,提高就業服務的有效性。加強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落實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十七)強化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通過組織開展就業援助系列活動、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的就業困難人員實行重點幫扶就業,並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製度,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進一步加大對地震災區勞動者的就業援助,並逐步實現穩定就業。
(十八)切實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促進農民工在城鎮再就業。強化政策扶持和引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工作,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繼續組織開展“春風行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等系列活動。加強城鄉之間農民工流動就業的信息對接,及時提供有效崗位信息。大力發展勞務經濟,樹立地方特色勞務品牌,加強勞務協作,引導農民工有序流動就業。
(十九)積極推進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就業工作。採取有力措施,拓寬安置渠道,落實自主擇業政策,積極鼓勵自主創業。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鼓勵復員轉業軍人到基層一線和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二十)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支持具備資質的各類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根據市場需求,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根據職業生涯發展需要,參加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繼續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政策。合理確定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現行補貼標準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可提高補貼標準。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鈎機制。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十一)組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畫。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人員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以縣為單位組織返鄉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促使其實現轉移就業或返鄉創業;幫助失業人員和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參加中短期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提升其就業和創業能力;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技能型人才;組織準備進城務工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加強技能勞動者儲備。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村勞動力就業能力培訓,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鎮建築工匠、基層技術人員和農村基礎設施管理、養護、維修人員等專業人才。
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二十二)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人力資源服務領域,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定,明確服務職責和範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內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在各相關部門綜合預算中安排,以保障其向城鄉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逐步實現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具體職責和範圍由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制定。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鄉鎮)、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視窗,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要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就業服務條件。地震災區要結合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加快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場所建設。
(二十四)建立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通過就業和失業登記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含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全省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登記失業的勞動者、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及社區就業人員等免費發放。本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在《登記證》中予以註明。就業失業登記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制定。
七、廣泛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就業工作
(二十五)加強領導、分工協作。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完善落實政策,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作進展。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二十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有機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組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
(二十七)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形勢和就業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工作。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鼓勵支持勞動者不等不靠,通過自身努力,實現就業再就業。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並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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