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9〕30號)精神,切實做好全市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9年8月25日
- 對 象:高校畢業生
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企業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強化對特困家庭畢業生的就業幫扶,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高校畢業生(含大專、大學本科、研究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管理類、證照類收費。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及其創辦企業招用的高校畢業生,3年內免收人事代理費。
(二)放寬投資和註冊限制。除法律、法規有限制的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3萬元,1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除1人有限責任公司外,推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且不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按規定一時達不到公司設立登記條件又需要營業執照的,允許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零首付註冊,允許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3個月內資本到位20%,工商部門可核發有限期3個月的營業執照,對需要其他前置許可、其設立時又難以取得的,工商部門可先發執照經營範圍為“籌建”,待許可取得後再核定範圍;以無形資產(如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新辦中小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最高比例可達70%;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凡符合規則、安全和環保要求的,且得到相關利益人同意的,允許以家庭住所為經營場所。
(三)加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金扶持力度。各區縣政府要通過財政、社會等多渠道籌集的方式,相應安排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資金,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凡在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可根據實際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符合政策規定的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對初次創業成功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四)加快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載體建設。各區縣政府要加大創業載體建設力度,以開發區、工業園區、農業示範基地和商業區改造為依託,抓緊建設完善一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2014年底前每個縣區至少要創建1個大學生創業園或創業孵化基地,為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搭建平台。經市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和孵化基地,給予適當補貼。
(五)加強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能力培訓。對通過創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書”的創業者,按創業培訓有關檔案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六)加大面向基層就業的項目實施力度,擴大項目範圍。積極落實國家、省關於高校畢業生服務城鄉基層的項目。繼續組織實施好“一村一名大學生幹部”、選調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等專項計畫。全面落實好參加項目計畫的高校畢業生的各項政策待遇,不斷完善服務期滿後的就業服務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在項目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
(七)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我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和應徵入伍。圍繞基層面向民眾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領域,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
(八)對到基層從事科技研發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在科研條件、信息資料和科研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申報省、市科技計畫項目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申報有關科研成果和獎項時,根據實際給予重視和支持。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科技服務“三農”活動,將高校畢業生納入科技特派員選拔範圍,支持他們開展創新創業、科技諮詢、農技推廣、技術培訓和農、林、牧等種養加工等技術服務。對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科技成果評價等方面,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一視同仁。
(九)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戶口可根據本人意願留在原籍或遷往工作地,可提前執行轉正定級工資,並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提高工資檔次。
鼓勵企業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
(十)鼓勵骨幹企業和科研項目單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進一步落實企業的用人自主權,鼓勵各類企業尤其是創新型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多招聘高校畢業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將落實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重點支持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和社會服務型等就業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發展,鼓勵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時優先聘用高校畢業生。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可優先安排貸款貼息資金予以支持。對中小企業招用符合瀘市府發〔2009〕18號檔案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的,可按規定享受最高為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十一)發揮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企業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各地在實施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員工隊伍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更多地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對符合條件並承諾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開展在崗培訓的,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十二)要進一步清理影響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和限制,為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畢業生落戶、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權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社會環境。健全完善各級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對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其就業單位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可將戶口落到當地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普通高校專科以上畢業生,各地要取消落戶限制。
(十三)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在落實中央擴大內需重大決策,安排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就業崗位增加和人力資源配置作為重要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新增就業崗位應主要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各類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應負起更多社會責任,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農業科研推廣項目的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或推廣,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它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連續計算。
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
(十四)各級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高校要加強協作,採取網路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為應屆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就業服務。
(十五)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等就業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障,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
(十六)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要將他們納入當地失業人員扶持政策體系。對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免費為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經鑑定達到初級職業技能水平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十七)進一步完善離校後未就業畢業生的見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畢業生。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當地財政提供基本生活補助。拓展一批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範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
強化對特困家庭畢業生的就業幫扶
(十八)對未就業回到原籍的困難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摸清底數,免費提供失業登記、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託管等服務,並組織他們參加就業見習、職業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的活動。各區縣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辦法,在做好“4050”人員家庭、殘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征地農轉非家庭、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保底就業的同時,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和零就業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幫扶措施,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鑑定補貼。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免收報名費和體檢費。
(十九)加大對特困家庭畢業生的就業幫扶力度,生源所在地縣(市、區)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對離校時未就業的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進行逐戶逐人登記,實施重點幫助,向持有就業服務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於2次的推薦機會。
(二十)各級政府要大力開發各類公益性崗位,優先用於解決特困生就業,力爭使畢業當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業的特困生全部實現就業。
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把擴大就業特別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作為重要目標,完善落實目標責任制,加強工作考核和督查。政府就業聯席會議要將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實施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做好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根據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加大投入,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資金用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形成全社會共同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的良好輿論環境。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