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辦〔2009〕24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省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9〕34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勞社〔2009〕23號)的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如何運用就業專項資金鼓勵支持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以及參加見習培訓等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就業扶持政策相關問題的通知
- 語言:漢語
- 類別:通知
通知內容,發布時間,
通知內容
佛府辦〔2009〕24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一、關於向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
(一)關於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鼓勵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類企業招用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按季結算(首次申請不限)。企業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應當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應屆高校畢業生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之和計算,但計算補貼繳費工資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企業首次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資料: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2、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3、與新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契約、支付其工資的憑證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錄用備案證明;4、社會保險繳費證明;5、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和《戶口簿》複印件;6、《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和《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明細表》(按勞動保障部門現行使用的表式);7、銀行出具的基本賬戶證明。以後每季只需提供上季度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和《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明細表》即可。
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申請資料的審核;對初審合格的申領補貼名單在區勞動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送區財政部門覆核,區財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資金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同時將補貼發放情況抄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二)關於困難企業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的社會保險補貼
符合省勞動保障廳《關於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6號)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不裁減本市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的,可按實際參保的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人數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困難企業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認定。本市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是指取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從事企業管理崗位或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高級工以上(含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困難企業首次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資料: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2、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3、困難企業認定審核意見書;4、與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簽訂的勞動契約;5、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的《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和《戶口簿》複印件;《企業管理崗位聘書》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複印件;6、社會保險繳費證明;7、《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明細表》(按勞動保障部門現行使用的表式);8、銀行出具的基本賬戶證明。以後每季只需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明細表》即可。
有關補貼標準、申請程式、初審、公示、覆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三)關於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
1、應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招用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不超過3年的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自主創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經營者首次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招用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的資料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以後每季只需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明細表》即可。
有關補貼標準、申請程式、初審、公示、覆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2、自主創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本人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自主創業的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本人,向戶籍或創業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按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給予不超過3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按本市規定的險種及應繳費額度給予50%的補貼。
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按季結算(首次申請不限)。個人首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應當向戶籍所在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供以下資料:1、本人《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和《戶口簿》複印件;2、本人社會保險繳費憑證;3、《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備案登記表》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按勞動保障部門現行使用的表式);4、銀行出具的基本賬戶證明或個人銀行賬戶。以後在每季度15日前提供上季社會保險繳費憑證、《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備案登記表》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即可。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核實初審,出具核實意見後,連同相關資料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其餘有關公示、部門審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二、關於向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給予崗位補貼
(一)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招用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不超過3年期限的崗位補貼。首次申請應當提供的資料,除增加《崗位補貼申請表》和《崗位補貼人員明細表》(按勞動保障部門現行使用的表式)外,其餘資料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二)符合省勞動保障廳《關於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6號)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不裁減本市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的,可按實際參保的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人數給予6個月以內的崗位補貼。首次申請應當提供的資料,除增加《崗位補貼申請表》和《崗位補貼人員明細表》(按勞動保障部門現行使用的表式)外,其餘資料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相同。
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
崗位補貼按季結算劃撥,企業應當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崗位補貼。以後每季只需提供新招用畢業生的普通高校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上月工資支付憑證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崗位補貼申請表》和《崗位補貼人員明細表》即可。
有關申請程式、初審、公示、覆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三、崗前培訓補貼和技能鑑定補貼
鼓勵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並組織其參加崗前培訓。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當年吸納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組織其參加崗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經考核合格取得中級工以上(含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並承擔培訓和鑑定費用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企業崗前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崗前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每人一次性補貼900元。
崗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實行先付後補、捆綁式發放,企業支付費用後,憑以下資料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貼: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2、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3、與新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錄用備案證明;4、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和《戶口簿》複印件;5、社會保險繳費證明;6、被錄用參加崗前培訓後取得的中級工以上(含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7、《就業培訓補貼申請表》和《就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按勞動保障部門現行使用的表式);8、銀行出具的基本賬戶證明。
有關申請程式、初審、公示、覆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四、關於向免費介紹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各類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經人事部門認定的各類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中介機構,免費介紹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且用人單位與被介紹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可向所屬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標準和申請程式,按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04〕319號)執行。
五、關於高校畢業生的見習生活補貼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申請。凡2009年7月1日後非本人自願原因未能實現就業的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申請參加就業見習活動。
申請參加就業見習,應持本人《畢業證書》、《戶口簿》到所在區人才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共青團等單位報名。接受報名的單位組織見習基地和高校畢業生見面,達成意向後發放《見習通知書》。高校畢業生持《見習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見習單位報到並與見習單位簽訂《見習協定書》。就業見習基地由區以上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共青團組織按省規定的程式推薦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貼。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見習單位所在的區就業專項資金共同提供基本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月不低於900元,其中區就業專項資金支付270元,其餘部分由見習單位支付。由就業專項資金支付的部分先由見習單位墊付,見習期滿後由區就業專項資金一次性補貼給見習單位。
見習單位持以下資料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見習補貼:1、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副本;2、見習人員《見習通知書》(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訂樣式);3、《見習協定書》;4、見習人員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和《戶口簿》複印件;5、生活補貼支付憑證;6、《見習補貼申請表》(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訂樣式);7、見習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有關申請程式、初審、公示、覆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三)其他事項
1、見習單位應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根據其實際表現出具見習評估報告,作為畢業生就業見習經歷證明。
六、關於失業高校畢業生的臨時生活補助
(一)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離校時仍未實現就業的,可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免費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享受各項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二)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登記失業的本市低保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可申請臨時生活補助。臨時生活補助標準按本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逐月發放,補助期限最長為6個月。補貼申請的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1日。
申請臨時生活補助,應向戶籍所在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以下資料: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生活補助申請表》(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訂樣式),低保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居(村)委會出具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領人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合格的申領補助名單在當地勞動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從下月起,由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逐月支付臨時生活補助。
臨時生活補助應由申領人本人按月到指定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領取時應提供上月求職和接受職業介紹情況。領取時間為每月10日前。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高校畢業生髮放臨時生活補助,應在申領人《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欄目中記載,並逐月對申領人的資格進行審核。
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高校畢業生申請臨時生活補助情況,每月20日前將下月補助發放預算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應在每月30日前將下月臨時生活補助資金劃撥至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專項資金專戶。
(三)終止領取資格情形。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領取臨時生活補助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領取臨時生活補助:
1、實現就業;
2、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或者累計3次拒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
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後繼續冒領臨時生活補助的,按冒領失業保險金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關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助
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2009年7月1日後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招收1名以上本市勞動者就業,依法納稅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2000元一次性創業資助。
在辦理工商登記、正常經營滿6個月後,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持以下資料向戶籍所在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向創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2、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3、有效納稅證明;4、本人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畢業證書》複印件(須由企業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和《戶口簿》複印件;5、與新招收的本市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錄用備案證明;6、社會保險繳費憑證;7、《自主創業資助申請表》(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訂樣式);8、銀行出具的基本賬戶證明或個人銀行賬戶。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考察並核實相關資料,提出核實意見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其餘,有關公示、部門審核、結算等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八、加大資金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
各級政府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9〕34號)和《就業促進法》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市在失業保險基金結餘適當安排資金,專項用於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項政策的落實,其他各級政府也要安排資金用於相關政策的落實(市資金補貼辦法另文下發)。
(一)用人單位補貼資金支付。本市所屬企業(含中央、省屬在本市的企業,畢業生自主創辦的經濟實體)招收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本市就業見習單位提供就業見習,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屬的區享受各項扶持政策,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崗前培訓補貼和技能鑑定補貼、見習基本生活補貼等資金由所屬的區支付。
(二)個人補貼(助)資金支付。應屆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個人申請有關補貼和扶持優惠的,應向戶籍所在的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有關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臨時生活補助、一次性創業資助等資金由戶籍或創業所在的區支付。
(三)職業介紹補貼資金支付。本市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免費介紹本市五區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由所屬市、區就業專項資金支付。
九、關於享受扶持政策其他問題
(一)本通知規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校畢業生是指:除困難企業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屬本市戶籍歷屆高校畢業生外,其餘均為2009屆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即佛山科學技術學院、佛山職業技術學院、順德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
(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補貼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無特別說明審批截止時間為2010年6月30日。各項補貼從市、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補貼發放情況應錄入全省勞動保障統一業務系統,並在高校畢業生本人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相關欄目中記載。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等問題,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9〕34號)有關規定執行。
發布時間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