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兼併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兼併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8.11.27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兼併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現將《福建省企業兼併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兼併的健康發展,實現企業資產存量的合理流動,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企業組織的合理調整,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促進生產力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兼併應堅持自願互利、平等合理、有償轉讓和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原則,通過公開競爭招標,鼓勵經營好的企業兼併經營差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境外企業。
第四條 兼併方企業應有一定的經濟技術實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有償還被兼併企業債務的能力;企業有進一步發展的潛力和需要。
第五條 被兼併方企業一般為:
1、資不抵債且無償還能力,面臨破產或資金周轉困難,靠自身力量難以擺脫困境的微利、虧損企業。
2、長期沒有定型產品或產品銷路不好,沒有開發新產品的能力的企業。
3、不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和城市建設規劃而需要轉讓產權的企業。
第六條 企業兼併可以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進行。可以是一家企業同時兼併幾家企業,鼓勵各種資產主體合股兼併企業,組成股份制企業。
第七條 企業兼併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1、出資購買:兼併方企業可以貨幣形式購買被兼併方企業。
2、承擔債務:以承擔被兼併方企業債務和彌補虧損為條件接收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
3、控股:兼併方企業出資參股或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大部分資產或股票,使其成為被控股企業。
4、資產折股:被兼併方企業資產折成股份併入兼併方企業,被兼併方企業只掌握相當於原企業資產價值的股權。
5、資產劃轉: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政策和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通過行政劃轉進行重新組合。這種辦法,適用於同一隸屬關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間的兼併。
第八條 企業兼併的主要程式:
1、企業兼併可由企業自願提出,或由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
2、由當地財政部門(兼併雙方均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由其主管部門)會同計委、經委、體改委、土地管理局、稅務局、勞動局、審計局、工商局、銀行和企業主管部門組成協調小組,負責企業兼併的組織和資產評估工作。
3、協調小組根據經濟發展規劃和最佳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需要,提出企業兼併的意見,並對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審查驗證,對所有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實、登記造冊,並進行資產評估,確定產權轉讓的底價。
4、企業兼併一般應在產權轉讓市場進行公開招標、投標。由協調小組依據本辦法,按出價高低,給予的條件等,擇優選定中標者。在此基礎上,擬定兼併契約,報請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未成立資產管理部門的,由當地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批。
5、向法律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停業註銷手續;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和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轉讓或改變使用用途的有關手續,並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生效。
第九條 被兼併方的企業資產,原則上按現值重新作價。作價時,既要考慮有形資產的實際價值,也要考慮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土地使用等)的價值,並綜合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職工退休金的支付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資產的基本價格,並通過市場競爭形成被兼併方企業資產的實際價格。對同一行業或工藝、技術相近的企業,經協調小組同意,也可採取由雙方協商議價的方式。實行資產劃撥的,可按企業資產帳面價值作價。
第十條 凡全民所有制企業用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產權,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已實行分帳制試點的企業,可根據我省《國營工業企業資金分帳制試點辦法》規定,按其資金開支渠道不同,實行分帳管理。多方集資購買的企業資產,按各方出資額界定所有權;其他所有制企業購買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屬於購買方資產所有者。
以上企業兼併後的產權中,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應按我國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採取出資購買形式兼併企業的價款,首先應歸還欠交的國家稅款,其次歸還銀行貸款,以及兼併契約中列明應從價款中支付的被兼併方企業其他債務。剩餘的價款,全民所有制企業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會同原企業主管部門安排,用於支持企業兼併和技術改造,新生產性項目開發;集體所有制企業由被兼併的的原主管部門代管,但應專項立帳,只能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生產性項目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除出資購買企業外,其他形式的兼併,被兼併方企業的債權債務,從契約生效之日起,即由兼併方企業承擔。兼併雙方要在契約規定時間內,辦理好轉帳、過戶、互換借據等手續。被兼併方的老貸款轉為兼併方的貸款時,可重新與銀行簽訂借款契約,按新期限計算繳納貸款利息。
第十三條 被兼併方企業(控股式的兼併除外)的全體職工,原則上應隨原建制轉入兼併企業,其工資基金也隨之轉入兼併方企業,並報勞動部門備案。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併,職工身份不變,分配上同工同酬,各種福利待遇按現行政策執行。集體企業兼併全民企業,兼併方企業應負責被兼併方企業的全民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交納。
第十四條 按契約規定,未被兼併方企業接受的被兼併方企業職工,除拍賣的企業按拍賣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外,其餘作如下安置:
1、允許其自謀職業,辦理調動工作、退職等。
2、有條件的,可實行統一勞動工資保險福利政策,可參與勞務市場流動或由當地勞動部門、主管部門調劑使用。
3、按省和各地勞動部門制訂的企業富餘勞動力安置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兼併實現後,按兼併方企業所有制性質的財務制度,統一核算管理和納稅。
第十六條 政策性虧損企業被兼併後,其原享有的各種優惠政策,在原規定的執行期內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被兼併方企業承擔的國家指令性計畫,由兼併方企業繼續承擔,原供銷渠道應隨之劃轉給兼併方企業。
第十八條 推行企業兼併,要與企業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發展”相結合,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已實行承包的企業進行兼併,應做好與承包的銜接工作。被兼併方企業在兼併方企業未正式接收前,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仍由原承包者繼續負責,企業原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出現問題要追究原承包者和原主管部門的責任。被兼併方企業,由兼併方企業正式接收後,其承包任務則由兼併方企業的承包者負責。
第十九條 跨地區的企業兼併,財政包乾基數,由兼併雙方的當地財政部門自行商定。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尊重企業自主權,維護正常的兼併行為,做好引導和協調服務工作,相應建立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部門,籌建企業產權轉讓市場,鼓勵公開招標競爭。
財政、稅務、銀行、勞動、工商、審計等綜合部門要及時研究制訂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條 企業兼併的產權轉讓契約經鑑證生效。企業兼併後應嚴格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