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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及《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閩政〔2014〕1號)的有關規定,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主要目標
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成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力爭到2017年,全市環境空氣品質得到鞏固和提升,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4%以上,其中: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下降4%以上,南安市下降5%以上,泉港區和晉江市下降10%以上,石獅市下降12%以上,惠安縣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控制在0.042mg/m3以下,安溪縣控制在0.044mg/m3以下,永春縣控制在0.039mg/m3以下,德化縣控制在0.045mg/m3以下,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控制在0.056mg/m3以下。
二、重點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能源替代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縣(市、區)建成區、大氣污染源頭敏感區、大氣聚集敏感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質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質鍋爐;其他地方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質鍋爐。已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區域”的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石獅市、南安市、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嚴格按規定的時限淘汰高污染燃料設施,改LNG、電等清潔能源,採取措施,嚴格監管,杜絕“死灰復燃”;泉港區、晉江市、惠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要加快推進“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區域”建設,加快淘汰污染嚴重的中小燃煤爐窯;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經嚴格論證、沒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使用生物質燃料設施項目。泉港區要進一步鞏固和擴大集中供熱區域;石獅市應於2014年底完成沿海三個工業集控區的中溫中壓蒸汽集中供熱替代導熱油工程;晉江市要繼續推進晉江經濟開發區集中供熱工程,啟動、動工建設深滬東海垵工業區集中供熱工程並於2015年建成;泉港、泉惠石化園區應同步建設集中供熱工程。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區域”、集中供熱區域外的燃煤鍋爐,組織實施一批水煤氣發生爐、20噸及以上燃煤鍋爐治理項目。
淘汰分散型工業燃煤鍋爐。在化工、印染、造紙、製藥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或大型集中供熱設施或實施清潔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到2015年,基本淘汰工業園區內燃煤鍋爐,予以保留的集中供熱區域內的燃煤鍋爐必須按規範建設投運除塵、脫硫和脫硝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永春縣、德化縣要鞏固陶瓷行業清潔能源替代成果,持續發揮減排效益,限期於2014年6月30日前拆除水煤氣發生爐。南安市因南官公路建設推遲LNG替代的4家建陶企業,未能於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LNG替代,由地方政府責令停產。其他地方的陶瓷企業限期於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LNG替代。新建陶瓷企業必須採用LNG、電等清潔能源。各陶瓷企業所在地鄉鎮政府和當地經貿、環保部門必須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禁新建或重新起用水煤氣發生爐,違反規定的一律立即停產、切斷生產用電或責令關閉。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強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脫硫設施運行管理。採用循環流化床爐內脫硫的,應加快實施爐外脫硫技改;公用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應達到95%以上,其他採用濕法脫硫的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綜合脫硫效率應達到85%以上;鋼鐵燒結機、球團豎爐應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或實施提效技改,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有色冶煉窯爐應進一步規範脫硫設施運行,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
持續開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燃煤電廠應進一步提高脫硝效率和投運率,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脫硝設施的要按規定時限建成投運。循環流化床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必須確保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無法穩定達標的必須實施低氮燃燒改造。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應於2014年6月底前建成並投運脫硝工程;石獅熱電有限公司、晉江熱電有限公司要結合技改於2014年12月底前建成並投運SNCR脫硝工程;國電泉州熱電有限公司要加強脫硝設施運行管理,提高綜合脫硝效率。新型乾法水泥生產線應嚴格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1—2013),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其中4000噸/日規模及以上的,綜合脫硝效率應達到60%以上;4000噸/日規模以下的,綜合脫硝效率應達到50%以上。安溪三元集發水泥有限公司、永春美嶺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強環境管理,穩定運行新型乾法水泥生產線脫硝設施;福建海峽水泥有限公司要嚴格執行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規範建設和穩定運行脫硝設施。
強化工業煙粉塵治理。燃煤發電機組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塵設施;三安鋼鐵等鋼鐵行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機頭應於2014年底前完成除塵設施升級改造,並穩定達到顆粒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燃煤工業鍋爐、工業爐窯、水泥企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烘乾機、冷卻機、水泥倉及其它通風設備均應安裝高效除塵設備,確保顆粒物達標排放。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按照國家部署,在包裝印刷、表面塗裝、石化、有機化工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石化企業應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有機化工行業企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序要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實施,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淨化效率應不低於90%。包裝印刷業烘乾車間應安裝吸附設備回收有機溶劑,車間有機廢氣淨化效率應達到90%以上。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596家加油站、28個儲油庫和300輛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並要求達標運行。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各地應建立由住建、環保、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執法、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組成的協調機構,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加強監督管理。積極創建揚塵污染控制區,並不斷擴大揚塵污染控制區面積。
強化施工和拆遷工地揚塵監管。住建、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執法、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保以及相關部門應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和房屋拆遷現場的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和拆遷。施工現場和拆遷現場應採取圍擋、噴淋等切實有效的壓塵措施,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及材料加工區應進行地面硬化。住建、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執法、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分別加強道路施工、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公路施工的揚塵監管,施工現場必須採取壓塵措施。各地、市直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除必要情況外禁止在各縣(市、區)建成區內現場攪拌砂漿和混凝土。
控制城市道路揚塵污染。到2014年底前所有渣土運輸車輛全部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監督管理,所有渣土運輸車輛出場上路前必須清洗,並對重點路段的渣土運輸車輛實施全面監控。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提高機械化清掃率,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切實降低道路積塵負荷。
推進堆場揚塵綜合治理。加強露天堆場的揚塵監管,要求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場2015年底前全部採取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等防風抑塵設施,電廠、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屬地揚塵視頻監控平台聯網;加強煤堆、料堆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處理處罰。
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林業部門應結合城市發展,推行城市及周邊綠化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努力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增強環境自淨能力。
嚴格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環保、市政公用事業、工商、衛生、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行政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餐飲業油煙污染行為。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均應使用清潔能源,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定期清洗,保證油煙淨化裝置正常有效運行,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網排放油煙;嚴禁無油煙淨化設施露天燒烤。
強化生物質焚燒面源污染治理。加強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嚴禁城市及周邊地區違規露天焚燒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築廢棄物、農作物秸桿等生物質,嚴厲查處垃圾露天焚燒行為。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城鄉垃圾清運管理,增加城鄉結合部垃圾轉運站數量及覆蓋面,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加強環境衛生管理,禁止垃圾隨意露天堆放,杜絕垃圾露天焚燒現象。林業部門應推廣不煉山造林技術,逐步取消煉山造林。
3.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
加強城市交通規劃管理。交通運輸、規劃等相關部門要最佳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慧型交通管理,科學設定機動車單行道,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綜合採用政策、經濟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合理配置中心市區和各縣(市)城區公共運輸優先車道、專用車道;推進沿海縣(市)城際客運線路公交化運作,增加環泉州灣大公交線路,設定快速公交幹線,最佳化完善公交線網和樞紐站、首末站等場站布局;大力發展公共腳踏車系統,結合公車站點網路就近設定公共腳踏車站點,將公共腳踏車站點覆蓋範圍擴大到市區周邊,構建低碳生活圈。
提升燃油品質。經貿部門要推動油品升級工作。全市所有加油站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柴油。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加強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車用油品的行為,全面保障油品質量。經貿部門要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統一規劃,規劃、環保部門配合經貿部門推進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設。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逐步擴大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並加強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經貿、質監、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環保不達標車輛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誌。全面實行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劃定並逐步擴大非“綠標車”限行範圍。到2015年底,市區至少20%的主城區不得通行非“綠標車”。嚴格機動車轉入限制,對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和機動車環保車型核准目錄規定,或者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車輛,以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一年的機動車,不得轉入泉州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機車、微型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及所有載貨汽車和掛車禁止轉入。研究縮短公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淨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質監、經貿、環保部門應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加快天然氣加氣站、充電站、充電樁配套設施建設。公交、環衛、出租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公安、財政等部門應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購買、使用。
(二)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1.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發改、經貿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嚴控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海關應依法嚴控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加工貿易業務。
2.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經貿部門應牽頭明確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爭取在2015年底前超額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市、區),嚴格控制國家、省、市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至2017年,結合產業發展實施和空氣品質改善方案,制定範圍更寬、標準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經貿部門應牽頭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3.壓縮過剩產能。環保、經貿、安監部門要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高污染高耗能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金融機構應進一步落實綠色信貸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
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併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發改、經貿等部門嚴禁核准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4.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發改、經貿等部門要認真清理違規在建項目,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1.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科技部門應加大大氣污染防治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力度,重點支持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等技術的研發,支持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研發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台,創新產學研合作研發機制,推動重大節能減排技術聯合攻關。
2.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清潔生產。經貿、環保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推進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清潔生產,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督促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底,力爭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經貿部門應牽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鋼鐵、水泥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積極推進德化陶瓷產業園等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區的改造升級,實施產業鏈連結延伸、物料閉路循環、能源梯級利用、水的循環利用等項目建設,逐步將一批有條件的省級園區打造提升為國家級循環經濟園區。推進海西再生資源產業園建設,加強監督和督促園區嚴格按照國家批覆的實施方案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4.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大幅增加全市節能環保產業產值,培育節能環保產業龍頭企業。發改、經貿部門應牽頭制定有關鼓勵政策,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套用,力爭全市節能環保產業產值年均增長20%以上。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應向國家申請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2.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供應與利用,加快西氣東輸三線泉州段和海西天然氣管網德化支線、西三線天然氣高壓管網利用工程等項目建設。做好汽車加氣站等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及中海油、中石油之間與我市城區(包括縣城)燃氣間氣源對接和輸氣設施的互聯互通,保障我市天然氣供應。加快泉州國際液化天然氣(LNG)調峰儲備中心及清潔能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前期工作,爭取在2015年底開工建設。
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繼續推進各縣(市)城區燃氣管網建設,未建設管道燃氣的縣(市)要啟動LNG氣化站建設,至2015年底,新建450公里燃氣管網,基本完成超過15年的老舊燃氣管道改造和管道違章占壓整改,城市管道燃氣應急保障能力滿足主城區居民用氣使用7天以上。鼓勵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繼續推進陸上風電規模化開發和管理,積極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加快惠安小岞風電場、安溪龍門風電場、石獅將軍山風電場、安溪尚卿風電場、安溪大坪風電場、永春外山風電場等項目建設,力爭2015年底部分建成投產。因地制宜發展太陽能、生物質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促進天然氣、光伏等分散式能源系統的推廣套用。
3.推進煤炭潔淨高效利用。經貿部門應研究落實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措施,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有條件地方可套用先進的水煤漿替代燃煤技術。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至2015年,除鯉城區、豐澤區以外的縣(市、區)要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擴大至建成區的80%以上,禁止民用蜂窩煤進入禁煤區。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經貿、發改部門應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協同物價部門,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省級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到2015年,規模以上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住建部門應大力發展綠色建築,2014年起,全市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大型公共建築(指建築面積2萬m2以上的公共建築)、10萬m2以上的住宅小區以及市財政性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等技術和裝備。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1.調整產業布局。各地應認真執行《福建省石化等七類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閩政〔2013〕56號),統籌考慮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大氣環流特徵、資源稟賦,結合城市產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2.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發改、經貿、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節能環保準入門檻,有條件的地方應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全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有企業要根據國家標準要求按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提前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3.最佳化空間布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範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石化、冶金等產業應選擇大氣擴散條件好、遠離城鎮發展區、生態環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條件較理想的沿海地區布局。內陸山區的鋼鐵、建材等行業以調整結構、技術升級為主,逐步引導產業向條件較好的地區集中發展。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併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1.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財政、稅務、經貿、環保等部門應全面落實“契約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
環保部門牽頭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2.完善價格稅收政策。物價部門嚴格執行國家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認真落實國家關於成品油油品質量升級加價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動車尾氣簡易工況法檢測收費和排污費徵收政策。
經貿部門要在重點用能行業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能效、質量、效益、環保、綜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對標,根據綜合對標考核評優情況,實行獎優罰劣的綜合對標差別電價。
環保部門要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
稅務部門應認真落實國家關於“兩高”行業產品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配合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3.拓寬投融資渠道。各地要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積極推動節能環保行業企業通過上市或進入銀行間市場發債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探索排污權、專利權等抵(質)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推動節能環保產業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業務發展。
各地、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積極爭取中央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重點治理項目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
(二)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1.完善規章制度。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機動車污染防治、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快實施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13-2015年)》(閩政〔2013〕41號)。加強各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至2015年底,更新改造17座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新建13座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推進市、縣兩級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完善機構和人員編制建設。
做好城市空氣品質新標準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應於2015年開始公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惠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和德化縣應於2016年開始公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
加強重點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環保部門要全面加強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線上監測能力建設,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國、省控污染源線上監控設備安裝聯網任務,並實現各級監控中心聯網。
3.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環保部門應牽頭推進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嚴厲查處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超總量排污、偷排漏排等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由環保部門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4.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各地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品質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民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嚴格執行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三)建立協作機制,統籌環境治理
1.分解目標任務。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地和企業。將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每年初由市環保局牽頭對各地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2.加強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由環保部門移送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暫停有關地區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四)建立監測應急體系,妥善應對污染天氣
1.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加快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增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制度,加強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並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到2016年底,要建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2.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納入泉州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市環保局應牽頭在建立大氣污染源清單的基礎上,參照《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函〔2013〕504號),於2014年4月前完成泉州市市級應急預案編制,並通過演練和應對實踐進行修改完善。各地應於2014年6月前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泉州市市級應急預案應當與各地應急預案統籌銜接,重點強調組織、協調和聯防聯動內容。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專項設施方案,包括企業限產停產方案、機動車限行方案、揚塵控制方案、氣象干預方案、停辦大型戶外活動方案以及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方案等。企事業單位要將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相關內容納入本單位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3.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重污染天氣出現時,各級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啟動應急回響。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收集、研判相關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增加和強化相關措施;組織對專項實施方案中的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增加空氣品質信息和預警信息發布頻次,方便公眾了解污染現狀和採取應急措施。環保部門要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將轄區重污染天氣出現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採取的措施等內容書面報送上級環保部門。
(五)明確各方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1.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各縣(市、區)政府、泉州開發區和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我市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於2014年5月底前制定各自轄區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並向社會公開。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要求,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
環保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牽頭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重點行業企業污染防治、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監測、空氣品質監測、環境執法等方面工作。
氣象部門負責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霧霾預報預警,與環保、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聯合會商、信息通報、協同應急,必要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改善空氣品質。
發改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清潔能源推廣套用、各項環境經濟政策落實執行,促進區域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經貿部門負責推進落後產能關停淘汰工作;負責督促推進油品升級和加油站、儲油庫的油氣回收工作;指導各重點行業企業最佳化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日常機動車道路監管工作,並配合做好機動車尾氣環保達標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現有污染治理、監測能力建設有關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並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牽頭,環保、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執法、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配合做好城市揚塵治理工作,指導、督促各施工單位加強揚塵治理。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督促轄區政府提高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隨意焚燒生活垃圾、露天燒烤及渣土車滴灑漏的執法監管。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做好油罐車油氣回收裝置工作。
統計部門負責配合提供有關社會經濟數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協調做好油罐車油氣回收裝置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2.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力爭“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3.廣泛動員社會參與。各級各部門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鬥”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品質。
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狠抓落實,確保如期實現空氣品質改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