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發展私營外經貿企業的通知》是廣東省政府於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發展私營外經貿企業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0]104號
- 發布日期:2000-08-29
- 生效日期:2000-08-29
- 單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0]104號
【發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內容
關於進一步發展私營外經貿企業的通知
(粵府辦〔2000〕10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黨代會精神,促進我省私營外經貿企業快速、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外向帶動戰略中的積極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加快實施“大經貿”戰略。 個體私營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扶持、鼓勵、引導私營外經貿企業的健康發展,對於促進我省對外開放,加快實施外向帶動戰略,推動我省外經貿上新的台階,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決定》(粵發〔1999〕11號)和省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通知》(粵府〔1999〕3號),把促進私營外經貿企業的發展作為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完善政策,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為私營外經貿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進一步形成國有、集體、私營、外資企業共同發展的大經貿格局。要廣泛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外經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走外向型發展道路,不斷擴大外經貿企業規模,提高企業經營檔次,以適應加入WTO後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增強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實力。
二、為私營外經貿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清理外經貿工作中對私營企業的歧視政策,對國有、集體和私營外經貿企業實行同等的各項外經貿管理政策。私營外經貿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制定的各項扶持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財政支持、稅費減免、檢驗檢疫等政策。允許私營企業進入外貿流通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外貿流通領域的出資比例可達49%(職工持股會出資比例可達100%),允許私營企業兼併國有、集體外經貿企業。取消對私營企業到境外投資和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限制,鼓勵私營企業“走出去”,到境外目標市場投資辦企業,開展國際科技經貿活動,積極推動國內有比較優勢、國外有市場的機電、輕紡、服裝等私營企業到境外投資辦廠和開展境外加工貿易。
三、密切配合,積極支持私營外經貿企業的發展。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通過調查研究,認真解決私營外經貿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在各自職能範圍內,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私營外經貿企業的發展。外經貿、外匯管理、海關、公安、稅務、檢驗檢疫等部門對私營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到境外投資設廠和開展加工貿易,要在項目審批、資金、貨物、設備、人員進出境等方面給予支持;對有出口貨源、出口訂單的私營外貿企業,銀行要積極給予打包貸款等金融服務。要通過大力支持私營企業從事外經貿業務和支持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開展“三來一補”業務,不斷擴大出口規模和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
四、積極幫助私營外經貿企業申辦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合理分配各類進出口配額。 對達到外經貿部《關於賦予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的暫行規定》的私營企業,要及時給予申報自營進出口權。對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企業,工商部門對其申辦經營或變更登記手續要簡化程式,於受理之日起7日核心發《營業執照》;海關要按規定及時給予辦理註冊登記和進出境手續。
對沒有實行招、投標的各類進出口配額,有關部門要在國有、集體、私營外貿企業中合理分配。同時,鼓勵私營生產企業在鮮活商品配額的分配和使用方面與外貿出口企業走聯合經營的道路。
五、鼓勵私營企業積極利用外資。 要允許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投資項目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政府雙邊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元和黑字還流貸款等境外貸款。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積極支持私營企業參與合資合作項目。私營企業利用外資,與外商合資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六、積極組織私營外經貿企業參加各類外經貿展銷、洽談會。 要大力支持私營外經貿企業參加“廣交會”、深圳“高交會”等大型國際商品交易會,對一些有市場、有優質品牌的私營企業,要安排適當的“廣交會”、“高交會”攤位,以促進其出口成交和科技創新。同時,要積極組織和幫助私營外經貿企業參加境外展銷會、洽談會,促進私營外經貿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開拓國際市場。
七、認真做好私營外經貿企業出口退稅工作。 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取得進出口權的私營企業,可與國有、集體企業一樣,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要加強對私營外經貿企業進出口稅收業務的宣傳輔導,幫助私營外經貿企業熟悉有關稅收政策,執行進出口退(免)稅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深入開展私營外經貿企業進出口稅收政策進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八、努力為私營外經貿企業人員出國(境)提供便利條件。 私營外經貿企業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屬縣級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或工商聯簽署意見,報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出國(境)手續;私營外經貿企業因業務需要前往港澳地區的,可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按審批程式辦理二至三個多次往返港澳商務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