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通知》是廣東省政府1998年6月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通知
  • 文號:粵府[1998]36號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36號
【發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1998-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通知
(粵府[1998]3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確保全省1998年完成外貿出口比1997年增長10%,力爭增長15%;實際利用外資與1997年基本持平的目標,現就進一步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出口退稅的政策與措施。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對進出口企業實行全額出口退稅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退稅款為基數上繳中央的20%退稅款,應由各級地方財政負擔,有的地方轉嫁給進出口企業承擔的做法,應當改變。國稅、海關、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對出口退稅繼續實行並積極完善分類管理的辦法,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加快退稅進度。
二、設立出口貸款貼息資金,鼓勵企業多出口、多創匯。在省屬國有進出口企業、省屬自營進出口企業整體出口增長15%的前提下,1998年由省財政一次性安排3000萬元,作為此類進出口企業1998年出口貸款貼息資金。具體由省外經貿委、省級委根據企業超基數出口實際收匯的情況,逐個企業核定數額後由省財政廳核撥。各市縣也要擠出資金,制定相應的扶持措施。
對有穩定貨源渠道和銷售市場的進出口企業所需資金,商業銀行要按國家法定利率予以優先安排。
三、國有外經貿公司和自營進出口國有企業1998年出口收匯超過1997年出口實績15%以上的,其1997年繳納屬外貿出口創造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由財政返還的所得稅數額,由同級財政逐個企業核定,自營進出口企業返還額按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的比例核定。
四、深化外經貿企業改革。省體改委、外經貿委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抓緊研究,儘快成立省屬外經貿系統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資者權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各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和加快國有外經貿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步伐。要充分考慮和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股份制外經貿企業上市。
五、積極支持來料加工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有關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稅收的規定,以及外經貿部《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292號)明確的有關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是進出口企業的規定,對經外經貿部確認並授予進出口企業編碼的各類企業和省政府審批的進出口企業承接的來料加工進出口業務,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六、努力辦好外商投資企業,積極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省和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外經貿部門要積極做好確認和考核工作,使其能及時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的稅收,要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繼續實行鼓勵優惠的政策,推動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
七、研究制定鼓勵民營或私營企業利用外資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政策措施。私營企業利用外資,凡是不涉及許可證與配額的,享受與國有和集體企業利用外資同等待遇,按現行審批許可權審批。對具備自營進出口條件的民營或私營企業,外經貿部門應爭取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採取多種途徑逐步給予進出口經營權,並對有關人員出入境給予方便。
八、依法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各類進出口企業的收費管理。各級政府要公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一覽表,對屬省市地方收費部分要逐步做到一個口子一次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進出口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所屬企業收取管理費。物價部門要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對涉及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收費加強監督,儘可能降低收費標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海關、商檢、動植物檢、衛檢、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支持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要從低收費並簡化手續,方便企業,提高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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