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近來,外商到我省經濟特區、珠江三角洲等地投資經營房地產不斷增加,這對加快城市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和住房條件起了積極作用。為保證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要實行政策引導
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是指外商獨資或與我方房地產開發公司合資、合作,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劃開發建設房地產,出租、出售商品房和轉讓土地。對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實行積極引進、因地制宜、加強管理的原則。目前,外商進入我省境內投資經營房地產,應限於與省內房地產開發公司就某個項目合資、合作經營,經營期滿後,合作公司隨之撤銷。合資、合作的中方至少應有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外商到山區市縣、新建城鎮、珠海市西區和橫琴島、惠州市大亞灣、汕頭市南澳縣、陽江市海陵島、江門市上下川島、湛江市東海島、番禺市南沙,以及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經濟開發試驗區投資經營房地產,在地價上可適當給予優惠(具體由市政府確定),建成後的商品房向境外銷售,不受內外銷比例限制,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特區、以及投資條件好的其它城鎮,原則上只允許利用外資開發經營投資大、周期長、難度大的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嚴格限制從事一般商品住宅樓、住宅區、別墅式住宅區的開發建設。
二、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審批管理
合資、合作經營房地產項目,其立項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計委會同經貿委、建委根據商品房的計畫審批;其項目公司的章程、契約由經貿委審批;建委負責資質審查並發資質證書;憑有關批件及資質證書到工商管理、外匯管理、金融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和開戶等手續。
三、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行業管理
全省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行業管理歸口省建委。利用外資開發經營房地產,應納入各級建設部門行業管理軌道。合資合作房地產公司負責開發建設的商住樓、住宅區、工業區等項目的規劃,必須經當地建委或規劃部門審議,並按規定報批後方可實施。在開發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省制定的有關規劃、設計、施工和房地產開發管理等規定。
四、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銷售管理
對利用外資建設的商品住宅以及境內房地產開發公司用內資建設的商品住宅在境外銷售,實行以市區、縣為單位的總量控制。其中,外資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境外銷售面積,其總量一般不超過本地當年全社會竣工商品住宅面積的20%;省內房地產開發公司用內資建成的商品住宅在境外銷售,其總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當年全社會竣工商品住宅面積的10%。要防止別墅式住宅外銷的失控,外銷商品住宅面積,應在立項審批時一併確定。預售商品房,必須完成房屋總投資的20%以上或完成項目的基礎工程。轉讓土地和預售的商品房,必須到當地房地產交易所和國土部門辦理有關轉讓手續。省內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利用外資開發經營房地產項目的中方要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申報境外銷售商品房的收入,其收入要及時調回公司所在地銀行結匯,並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計算留成。
向境外銷售商品房,其價格由企業自行確定,銷售利潤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的部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房地產增值費,用於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增值費,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全額納入財政管理,並按規定的比例上繳省財政,上繳房地產增值費的比例,另行確定。
五、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土地和地價管理
利用外資合資合作經營房地產,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一般應採取招標或拍賣的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實行連片開發的,要適當控制土地開發規模,不宜一次性出讓過多土地。要在契約內明確開發的時間和完成的期限,對超過契約規定時間仍未開發的土地,由國土部門無償收回。
省、市物價部門要會同國土、建設等部門制定基準地價,並根據不同地區、用途和容積率確定不同的地價標準。對建設商品住宅的土地地價,要高於建設工業廠房的土地地價;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改變用途或容積率的,須經同級規劃、國土部門批准;修改出讓契約,並按規定調整地價,該補交地價的應補交。
六、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資金管理
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立項和契約、章程審批後,外商要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按投資比例用外匯繳足投資股金(含預付款),不得在國內金融機構貸款或籌藉資金作股金投入,中方也不得作任何擔保。
七、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對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要積極引導、加強管理,不能盲目發展。要認真研究和借鑑成功的經驗,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各級計畫、經貿、建設、國土、規劃、財政、物價、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