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關於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原農業機械廠)職工群訪問題的調查報告》的通知

縣屬有關工作部門、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及職工代表:

習水縣人民政府3·14職工群訪問題調查組《關於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原農業機械廠)職工群訪問題的調查報告》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並原則同意,現予批轉。

縣人民政府充分肯定習水縣農業機械廠的改制工作。由亞光公司對農機廠實施承擔債務式兼併,符合當時的政策背景,依據充分,程式合法。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了中央和省市有關企業改革政策。亞光公司對農機廠實施兼併富於改革勇氣,兼併以後也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縣屬有關工作部門、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及職工代表:
習水縣人民政府3·14職工群訪問題調查組《關於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原農業機械廠)職工群訪問題的調查報告》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並原則同意,現予批轉。
縣人民政府充分肯定習水縣農業機械廠的改制工作。由亞光公司對農機廠實施承擔債務式兼併,符合當時的政策背景,依據充分,程式合法。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了中央和省市有關企業改革政策。亞光公司對農機廠實施兼併富於改革勇氣,兼併以後也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後,企業經營出現了新的困難和問題。縣人民政府對農機廠的困難十分關注,有關部門給予大力支持。亞光公司未能全面兌現勞動關係接續、“兩金”繳納、創造就業崗位等方面的承諾,企業職工生活水平下降,部分職工生活陷於困境,因而對企業的前景失去了信心。
為了妥善處理3·14職工群訪問題,特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經貿局配合,督促亞光公司執行《習人勞仲裁字(2001)06號裁決書》。依法恢復22名職工的勞動關係,並從仲裁生效之日起,發放被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儘快兌現拖欠工人工資。足額發放待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完善社保關係接續,清繳代收的職工交在公司的“兩金”。依法恢復職工代表大會。
由縣民政局落實對特困職工的救助措施。
二、從即日起,亞光公司對農機廠的資產處置,包括對外質押融資等經營活動,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縣政府同意後備案。
三、繼續深化對農機廠的改革。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嚴格政策,妥善安置職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維護社會穩定。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原農業機械廠)職工群訪問題的調查報告
縣人民政府:
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原習水縣農業機械廠(以下簡稱農機廠)職工22人於2006年3月14日上午8點集體到縣人民政府上訪,反映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後的相關問題,並提出四點要求:(1)恢復勞動關係;(2)交清“兩金”,集體部分由企業交、個人部分個人交;(3)發放待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費;(4)撤銷兼併協定。
縣長宋新柱同志親自接訪傾聽了職工反映,當即明確,抽調經貿局、政府法制辦、監察局、信訪局、人勞和社會保障局、工會、審計局、國資局、民政局的人員組成調查組,20天內將調查情況與職工代表見面。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王茂才同志於2006年3月14日下午召集工作組人員會議,明確了工作任務:一是梳理研究兼併協定是否符合政策法規,二是調查核實雙方履行協定的情況,三是針對職工上訪訴求提出處置建議。提出了工作標準:必須有利於改制工作的推進,但有錯必糾;必須有利於職工問題的解決,但要合理合法;必須有利於企業穩定的維護。工作組於2006年3月15日進駐亞光公司,分成信訪組、困難職工調查組、兼併協定履約審核組、收繳“兩金”清理組四個小組開展工作,分別採取召開職工座談會、走訪職工、查閱資料等方式,經過十多天的緊張有序工作,基本摸清了底細,進一步聽取了職工反映,也聽取了亞光公司對履約兼併協定的情況說明,認真調查核實了有關情況。現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農機廠位於縣城黑鹿岩,1952年建立以來,隨著體制的轉軌,由於該企業建廠時間長,設備陳舊,技術落後,一度陷於困境。80年代末90年代初,農機廠已成癱瘓企業,工人紛紛外出自謀職業。1994年為了職工的生計,縣委、政府反覆研究,對農機廠實行租賃經營,其間,大多數職工回廠上班。從審計材料上反映,周維租賃農機廠盈利50多萬元。租賃期滿後資管組經營一年時間虧損30多萬元。
2、1999年按照中央和省委有關精神,根據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體改經[1989]38號)檔案規定,本著雙方自願、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亞光公司以承擔債務式兼併了習水縣農機廠,對人、財、物整體接收。兼併時農機廠有在崗職工139人,退休職工97人,合計236人。同意兼併214人,占職工總數的90.68%,未簽字的19人,占職工總數的8.05%,棄權3人,占職工總數的1.27%。
3、按照兼併方案和兼併協定的約定,企業實施兼併後,亞光公司全部接收農機廠職工實行契約管理。所有職工的人事檔案保留在人事局,以後職工調動、升資、退休,按照原企業職工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目前農機廠的職工組成是:在崗工人30人(含內退8人),待崗工人12人,停薪留職48人,退休工人90人,辭退30人,合計210人。另有企業包養人員6人。
4、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後,亞光公司在搞好程寨電站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採取維修原沙磚廠,新修建了紅磚廠和桑木電站等措施,給待崗職工創造工作崗位。但因為原農機廠的職工檔案工資過低,上班職工的工資按職工檔案工資計發,上班工人每月的工資是200-500元左右;又因城市管理,重大噸位的貨車白天不準進城,而沙磚和紅磚都是大噸位的車輛營運,加之市場因素的制約,紅磚廠和沙磚廠相繼倒閉。目前農機廠上班工人的工資,內退人員工資、企業包養人員等生活費的資金來源靠程寨電站的收入、原農機廠機修車間收入1萬左右、處置部分閒置資產來維持現狀。
5、亞光公司在兼併農機廠後,首先清理原農機廠的在冊人員,通知回廠與亞光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因農機 廠原人事管理混亂,部分工人外出謀生時間較長無法回廠,亞光公司按企業的規定,以停薪留職期間不交“兩金”和多次通知職工未到廠辦理有關手續為由,於2001年元月29日一次性解除勞動契約,終止勞動關係32人。經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裁決,有2人補交企業“兩金”後亞光公司收回安排工作上崗。有8人放棄了訴權,其餘22人於2001年4月起多次上訪,恢復勞動關係的訴求一直未得到落實。
二、對有關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職工反映的問題很多,經過梳理綜合,對以下九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
1、關於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的兼併協定是否合法?兼併農機廠前亞光公司的資產是多少?兼併時農機廠的資產情況?
經查,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是縣委、縣政府按中央有關精神,根據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兼併的暫行辦法》(體改經(1989)38號)檔案規定,針對農機廠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徵求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決定。實施過程中,習水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對農機廠的資產進行了清理(習國字[2000]19號)、(習國字[2000]20號),資產評估小組、遵義市土地估價事務所和習水縣國土局對農機廠的資產進行了評估。召開職工大會通報了兼併方案,並由職工簽字同意,習水縣工業經濟局和習水縣經濟體制改革局於2000年9月20日對兼併方案以《關於對習水縣亞光有限公司兼併習水縣機械廠兼併方案的批覆》(習經體[2000]48號)批覆同意。2000年9月22日農機廠副廠長(兼併領導小組副組長)李天才與亞光公司在兼併協定上籤了字。兼併工作經過了審計、評估、討論、批覆、簽約的必要環節,符合當時的有關政策規定,程式完備。
(1)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前的資產狀況。從兼併方案上看,亞光公司創建於1993年,主要從事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公司擁有總資產740萬元,其中公司自有資產270萬元,國家資金470萬元,初步形成以商業及工業生產的企業集團雛型,特別是水利發電將成為公司在激烈市場競爭發展的支撐點。
(2)兼併時農機廠的資產狀況。①《習水縣審計局關於對習水縣機械廠租賃經營期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審計意見》習審意字[1999]02號檔案中《租賃前、後資產、負債對照表》審計證據反映,1994年4月1日農機廠(租賃前)總資產2757522.78元,1998年12月31日(租賃期滿)總資產4882842.79元(其中清產核資增值2284876.00元)。②2000年2月20日兼併財務資產清理審計小組《關於對習水縣機械廠清理情況的審計報告》反映,兼併前該廠的總資產為3739446.66元。③縣國資局2000年9月19日《關於對習水縣機械廠評估確產的通知》(國資局[2000]19號)反映,機械廠評估後的資產總額為5113666.01元。《亞光公司兼併機械廠資產移交表》反映,兼併時總負債3212373.03元,淨資產1901292.98元。
2、關於兼併是否存在低價評估,農機廠屬自行評估自己兼併,低估自買?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兼併後亞光公司變賣國家資產是多少?
(1)評估問題。兼併時,習水縣資產評估小組對習水縣農機廠進行了清產核資,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細則》的規定,土地資產由遵義市估價事務所進行評估,按當時習水縣政府的基準地價核定,其他資產由習水縣資產評估小組採用重置成本價進行評估,評估後總資產為5113666.01元,其中固定資產1111259.29元,流動資產357406.72元,土地資產3645000.00元,評估後資產比評估前資產3739446.66元(流動資產387406.72元,固定資產2062039.94元,土地資產1290000.00元)增值1374219.35元,並將評估結果進行張榜公布。
(2)兼併後變賣國家資產問題。經查證,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後處置了一部分閒置資產。普通工具機,皮帶運輸機等27台(套)(時間是從2001年10月19日至2004年4月19日),當時評估價格是165425.87元,處理價是541100.00元,增值了375674.13元。處置閒置資產經過公司會議,工會參與研究處理,但未經職代會同意。亞光公司沒有按《兼併協定》第一條第(一)款的約定辦理。
3、關於工人的房改補貼未到位,職工福利過低。
從材料上看, 2000年遭受特大旱災,公司支柱水利發電大受影響,在經濟極度困難的情況下,亞光公司向房改辦貸房改資金髮放工資。所貸的房改資金未還。房改辦要貸款償還後才發放房改補貼。這種情況的房改補貼應由亞光公司負責。亞光公司的職工從工資表冊中沒有反映職工的福利待遇。農機廠屬老式企業,困難職工比較多。調查組走訪大多數職工,有夫婦雙方都被解除勞動關係的,也有夫妻雙方均辦理停薪留職的,確有少數特困職工需要幫助。
4、關於要求補發農機廠歷年拖欠的工人工資。
經查證,在兼併前,由農機廠資管組領導生產時,因市場因素,當年企業虧損,欠發後勤人員工資是2個月左右,工人工資是4—6個月左右。在兼併時,亞光公司負責人口頭承諾待公司經濟好轉時,補發差欠工資。兼併後,2002年6月因被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用過激行為阻廠,造成了當年停產兩個月。公司負責人也是用前一種辦法口頭承諾答覆。均無書面材料。
5、關於按兼併協定安排職工上班。
兼併協定中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條約定公司有權在做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崗位設定,並依照《契約法》、《勞動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對現有職工進行管理使用。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約定,應全部接收農機廠在職職工,並積極創造就業條件,力爭更多的就業崗位,安排現有職工就業。目前原農機廠在冊職工120人,其中在崗人員30人(辦公室、機修車間、程寨電站上班22人,內退8人),占工人總數的25%。亞光公司兼併後農機廠採取了維修砂磚廠,新建紅磚廠,維持機修車間等方法來創造就業崗位。但由於實行檔案工資計發,工資福利過低,職工上班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和養家餬口,職工自願申請辦理停薪留職外出打工和經商人員比較多,到2005年10月,大部分職工仍在外謀生。亞光公司以崗位缺乏為由,只與部分職工簽訂了勞動契約。其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沒有履行《兼併協定》的有關條款。
6、關於按兼併方案4、5、6、7條規定,提高職工的工資標準,交足養老、失業、醫療三金,解決拖欠退休人員的藥費。
經查證,從2000年以來工資發放花名冊上反映,每人每月200元—500元不等一直延續至2006年元月31日。待崗人員的工資是原農機廠的檔案工資(每人每月133元至271元)。由於歷史原因,有夫妻雙方屬農機廠工人的,有父子母女兩代都是農機廠工人的,這樣的工資難以養活全家,致使大批工人停薪留職。
交足養老、失業、醫療“三金”問題,亞光公司的職工,有上班人員、待崗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辭退工人,退休人員。他們的“三金”繳納情況各不相同:公司安排現上班人員,待崗人員和內退人員每月在工資中坐扣5元留單位財務作上繳“兩金”,停薪留職人員每年按協定的約定,“兩金”由停薪留職人員繳納。以上各類人員的“兩金”,亞光公司的繳費操作辦法是:企業職工到退休年齡一個,繳清“兩金”一個,與縣社保局協商辦理退休手續。亞光公司代收停薪留職人員繳納的“兩金”至今沒有上繳社保部門。從社保部門查出,亞光公司職工“兩金”已繳到1999年10月,截止2005年12月共差欠養老金104.2萬元,其中:單位應繳77.7萬元,個人應繳26.8萬元。差欠失業保險金10.6萬元。由於全縣困難企業醫療保險工作未啟動,亞光公司未進入醫療保險金統籌。目前拖欠的住院費用4萬多元。
7、關於要求按勞動仲裁和縣政府信訪辦會議紀要,恢復22人的勞動關係。
經查,亞光公司於2001年元月29日以習亞[2001]3號—33號檔案對袁永明等32名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未繳“兩金”和多次通知未到廠辦理有關手續為由給予解除勞動契約,終止勞動關係。其中有2名職工繳清兩金後回廠上班,有8名放棄訴訟權,其餘22名不服亞光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向縣仲裁委提出申訴。2001年4月10日《習人勞仲裁字[2001]06號裁決書》撤銷了亞光公司對申訴人袁永明、馮華英等22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恢復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關係。但未得到落實,申訴人又多次上訪。2002年7月21日,縣人民政府分管縣長李凌召集相關單位召開了袁永明等人上訪反映問題的信訪聽證,以習信辦[2002]21號檔案明確,習水縣亞光公司應恢復袁永明等22人的勞動關係,撤銷原亞光公司對22人的處理決定。到目前為止,亞光公司未執行縣仲裁委的裁決,也未落實習信辦[2002]21號紀要的精神。
8、關於周維用農機廠資產進行擔保抵押購買程寨電站問題。
經查證,周維購買程寨電站是縣人民政府以轉移債務方式出售的,不存在農機廠擔保抵押購買。亞光公司兼併農機廠是以承擔債務式兼併。農機廠1994年至2000年的資產情況,本文已在《對職工反映問題的調查》第一條第2款作了明確說明。
9、關於兼併時職工簽字弄虛作假
經查:從材料上反映,農機廠當時兼併時總計職工236人,同意兼併214人占職工總數90.68%,未簽字的19人,棄權3人。是否弄虛作假無從考究。
三、調查結論及建議:
通過調查核實,調查組認為,對農機廠實施承擔債務式兼併,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為企業改革的推進做出了積極探索。亞光公司職工反映的問題屬兼併協定簽訂後因違約引起的企業內部人事勞動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
為了維護企業改革政策的嚴肅性,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穩定,特提出如下建議:
1、關於22名職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問題,按習人勞仲裁字(2001)06號仲裁執行和按習信辦[2001]21號會議紀要的精神辦理。並按勞動仲裁的有關規定,從仲裁之日起亞光公司應發放被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2、由勞動監察大隊督促亞光公司補發拖欠的工人工資。
3、亞光公司應按規定足額發放待崗人員的生基本活費。
4、停薪留職期間的“兩金”問題,按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協定來履行,亞光公司應與社保局完善社保接續,並簽訂補繳協定,解決好職工的後顧之憂。同時亞光公司把代收停薪留職人員上繳的“兩金”據實上交社保局。
5、由經貿局牽頭,督促亞光公司對兼併後的資產變賣及收入情況、兼併後對各種人員計發的費用、收繳的費用進行清理張榜公布。
6、由民政局派人認真調查亞光公司特困職工生活情況,解決好睏難職工的低保。
7、亞光公司應恢復職工代表大會,讓職代會在公司中發揮好職工代表的作用。
8、亞光公司與農機廠兼併協定的解除,應由雙方平等協商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有關部門和當事人都要以大局為重,依法辦事,維護穩定。對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者,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縣人民政府3·14職工群訪問題聯合調查組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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