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頒發中外合營企業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頒發中外合營企業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頒發中外合營企業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是國務院委託福建省政府印發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頒發中外合營企業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4]綜600號
  • 發布日期:1984-08-29
  • 生效日期:1984-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4]綜600號
【發布日期】1984-08-29
【生效日期】1984-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中外合營企業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1984年8月29日閩政〔1984〕綜600號)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批准證書原規定由經貿部統一頒發。為貫徹對外開放政策,簡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手續,經貿部決定在國務院規定的總投資限額以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均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代經貿部發批准證書,總投資在規定限額以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經貿部發批准證書。根據這一精神,省政府決定我省許可權內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省經貿委代經貿部發批准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屬於省許可權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省經貿委審批和代發批准證書。
二、各地、市、縣及省主管廳局按照閩政〔1984〕37號檔案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持審批檔案向省經貿委辦理批准證書。
三、福州市審批許可權內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國家未公布進一步開放城市有關實施法規之前,暫由省經貿委發批准證書。實施法規公布之後,按規定執行。
四、廈門經濟特區審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廈門經濟特區指定機關發批准證書。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申領批准證書時,應按中外合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全部檔案(包括項目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契約、章程、董事會名單、有權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一式五份。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變更資本、延長合營或提前結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經批准後向省經貿委辦理修改或撤銷批准證書。
七、本通知自九月一日起實行。八月三十一日前批准成立但尚未領取批准證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仍報經貿部申請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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