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7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8]18號
  • 發布日期:1998-07-06
  • 生效日期:1998-07-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8]18號
【發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1998-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閩政〔1998〕18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我省1997年職工平均工資及各地(市)繳費工資增長情況,結合各地實際,現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從1998年7月1日起,增發養老金。各地(市)每人每月增發養老金的標準如下:
單位:元
-------------------------|福州|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龍巖|寧德|南平||--|--|--|--|--|--|--|--||6 |6 |8 |6 |8 |8 |6 |6 |-------------------------
二、福州、三明兩市1997年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在增加以上待遇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養老金6元和10元。
三、此次調整待遇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省和各地(市)各承擔50%,地方留成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調劑解決。
四、企業退職人員及按省政府閩政〔1995〕37號文規定由人民保險公司移交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經辦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未補足十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正常退休人員調整標準的50%發給;按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1998〕79號文規定新納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華僑農場退休人員不參加此次調整。
五、廈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養老金增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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