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省直管統籌企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4號),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範圍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已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檔案規定的離(退)休人員,下同),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時間從2004年7月1日起開始。
二、普調標準
符合調整範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增加1.1元基本養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三、特殊群體調整標準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員,在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1983年9月9日職稱改革前被評為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1985年職稱改革後被評為副高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在退休前被企業聘任的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原工商業者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能照顧一項,不能重複享受。
四、低收入群體調整標準
1、退休人員在普調和享受特殊群體調整政策後,繳費年限滿19年及以下,月基本養老金仍低於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數額以達到330元為最高限額;
繳費年限滿20年至29年,月基本養老金仍低於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數額以達到440元為最高限額;
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月基本養老金低於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數額以達到490元為最高限額。
2、退職人員在普調(不執行特殊群體照顧政策)的基礎上月基本生活費仍低於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數額以達到300元為最高限額。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統籌基金負擔。各市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對於採取以上措施仍有資金缺口的市縣,省將通過調劑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六、其他問題
1、基本養老金是指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月支付的統籌項目內所有費用。
2、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法和涉及的政策僅適用於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作為今後調整的依據,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問題。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務必於12月底之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到退休人員手中。要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附: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審批表
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花名冊
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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