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部門、省直統籌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職工退休時統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檔案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退休審批統一使用省勞動保障廳辦公室冀勞社辦字[2004]17號檔案印發的退休審批表式樣辦理退休手續。
二、鑒於原省勞動人事廳冀勞人計[1988]156號檔案規定實行子女頂替的退養人員一直未建立個人帳戶和近幾年部分事轉企單位過渡期尚未結束,所以,退養人員和事轉企過渡期內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仍按原相關規定和辦法計算。
三、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勞社部發[2000]20號檔案關於統籌項目的有關規定,2005年1月1日以後退休人員,不論原行業統籌企業或地方企業,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標準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以及按國家統一調整政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除此以外的項目和費用均不屬於基本養老金,不得在統籌基金中列支。2004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其由統籌基金按月正常發放的統籌項目內費用和按國家統一調整政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統一確定為基本養老金,由統籌基金確保發放。全省所有退休人員用統籌基金按年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和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一次性救濟費和撫恤金,從2005年1月1日起,統一按省勞動保障廳冀勞社辦[2001]163號檔案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標準發放。
四、從2005年1月1日起,新辦理退休人員的4元洗理費納入按新辦法計算“一定比例補貼和調節金”時的各種補貼和調節金數額,各種補貼和調節金數額調整為110.5-115元,原在基本養老金以外單列的4元洗理費不再單列。“一定比例”的計算辦法仍按冀勞社辦[2001]20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以往有關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予以廢止。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