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01-09-26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64號
- 發布日期:2001-09-26
- 生效日期:2001-09-26
《浙江省政府關於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01-09-26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1〕64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收繳率保持在較高水平,離退...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3.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範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
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2014年)定為每人每月100元,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適時作出調整。市、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可在全省標準...
一、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信息 簡介 1999年7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加強統籌協調,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務能力,推進參保繳費定製的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性質 意見 發布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 二...
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政策。加快修訂《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健全相關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推進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制度體系,創建工傷預防常態化...
城鎮職工養老 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訊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
省政府令第188號 省長呂祖善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
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範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
就廣大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對省政府日前發布的《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進行了分析解答。參保方式 哪些人能參保如何參保 政策規定,凡具有浙江省戶籍、年滿16周歲(...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紮實推進各項工作,到2012年末基本實現城鄉居民應保盡保的目標,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1〕19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溫州...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推進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的通知(132)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金融行業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省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3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行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地方企業...
通過各城市自願申報、申報城市陳述、組織專家評審,並經省政府同意,確定成都為四川省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2022年7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在人社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人社部將繼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配套政策,...
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和《建德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建政[2008]12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建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建政[2005]9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
一、將辦法名稱改為《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並對辦法條文中有關名稱進行相應修改。二、第一條增加:《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現將《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
《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浙江省政府頒布的條例。中文名 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健全統籌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統籌單位合併、分戶時,其主管部門應及時負責處理好對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保養人員的劃分管理,並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金結算轉移手續。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
農民工醫療保險關係省內跨地區轉移時,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農民工也可根據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十二)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
為建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尤其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後,近幾年五個試點省市進展一直非常緩慢。如何解決改革中所遇到的難點,切實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是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現實問題。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與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09]62號)精神,結合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