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是長春市2002年3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3-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半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規範和完善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44號)檔案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集體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的資格進行清理認定
(一)尚未參保的集體企業
依據國發[2000]8號和吉政辦發[2001]44號檔案精神,能一次性繳納應繳的養老、失業保險費(含利息和滯納金),且有持續繳費能力的單位,可以納入集體養老保險範圍;不能一次性繳納應繳的養老、失業保險費(含利息和滯納金),又無持續繳費能力的單位,不能納入集體養老保險範圍。其中:
1、在職職工可到社會保險部門的個人繳費視窗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並按歷年的社平工資、繳費比例一次性補交欠費。
2、退休人員可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中斷養老保險或只報表長期不繳費的集體企業
生產經營正常並能一次性補交欠繳的養老、失業保險(含利息和滯納金),且有持續繳費能力的單位,可以恢復養老保險關係,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不能一次性補交欠費又無能力持續繳費的單位,由勞動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民政和社會保險部門,通過定期聯席會議進行審核認定後,及時辦理企業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對其中已參保的在職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予以封存保留。其中: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自願續保的,可到社會保險部門的個人繳費視窗按歷年的社平工資、繳費比例補交欠費,辦理續接養老保險關係手續。
2、中斷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可將檔案移交到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中斷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到社保部門個人繳費視窗按歷年的社平工資、繳費比例補交欠費用,續接養老保險關係,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實行單基數全額繳撥
自2002年4月1日起,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實行單基數、全額繳撥。即單位按繳費工資的25%、個人按繳費工資的6%繳納養老保險費。能一次性補交欠費,並能正常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實行全額繳撥、社會化發放;不能一次性補交欠費的,可先繳納個人帳戶部分和當期養老保險費,其餘部分做出還款計畫,全額撥付退休費,待全部還清欠費後,實行社會化發放;不能補交欠費又不能正常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經審核認定後,暫借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三、儘快規範縣(市)、區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集體企業要加快改革步伐,積極籌措資金,繳納養老保險費,為儘快向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創造條件。實行單基數、全額繳撥以後,屬於以前企業拖欠的養老金,由企業制定計畫並負責補發。屬於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也要制定還款計畫,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保部門監督實施。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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