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是長春市2002年3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是長春市2002年3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問題,加快推進我市廠辦大集體改革進程,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辦...
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遼政發〔1997〕41號),為統一我市...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 外文名 Not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是2005年5月23日贛府廳發布的地方法規。中文名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類型 通知 地區 江西省 實施...
《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檔案全文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部門、省直統籌單位:為了進一步規範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企業職工...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吉林省放活科研單位暫行辦法》、《吉林省鼓勵支持科技單位、科技人員承包、承租、領辦和創辦企業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1987〕114號 省政府 17 吉林省省級鋼材市場管理辦法 吉政發〔1987〕146號 省政府...
《德惠市統一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是根據吉林省相關檔案與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所制定的一部關於統一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原因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及配套完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時間 2015年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要求,為積極穩妥推...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範、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
為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中文名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時間 1998 對象 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對應 養老保險制度 ...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06〕27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其他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 1.參加原試點的各類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應參照本《通知》關於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辦法進行清理並轉移至企保制度。 2.對於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範,並經相關職...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現...
但是,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一直滯後,其養老、醫療仍然沿用傳統的財政供給制,由此導致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社會保險繳費與待遇不平等,社會保障制度缺乏統一性和規範性。這就客觀上要求加快行政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為統一...
2021年12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和促進養老保險機構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動養老保險公司和養老金管理公司走專業化發展道路,更好服務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全文 《通知》從發展定位、業務方向、風險隔離、...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鈎機制;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