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8.07.1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在鞏固現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的同時,儘快把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納入覆蓋範圍。
二、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要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追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提高養老保險費收繳率,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費要由差額繳撥逐步改為全額繳撥,具體辦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強對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監督。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節餘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外,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經營性事業。勞動、財政、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金的正常收支和增值。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要逐步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到本世紀末基本養老金要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全部實行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遼政發〔1997〕41號),為統一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本辦法。
一、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原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方式要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要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以及城鎮內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員、從事有固定收入經營活動的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個體勞動者)。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破產和出售企業資產變現中清償欠繳和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存款利息;
(六)財政補貼;
(七)其他收入。
四、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
1.職工以本人上個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為個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含個體勞動者),在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60%-300%之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
2.企業以上個月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企業的繳費比例,為企業繳費基數的19%;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從1997年9月起調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9年1月起為本人繳費工資的5%,以後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在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的比例提高速度也適當加快。
2.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8%。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記錄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並依此作為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二)個人帳戶記入的項目
1.從1997年9月起,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企業繳納的部分養老保險費,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11%記入個人帳戶。
1997年8月31日之前已參保人員,按原規定記入個人帳戶的實際儲存額和利息,與1997年9月1日以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2.按規定記入的利息。
(三)個人帳戶支付項目
1.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含退休後調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
3.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
4.退休人員1998年1月1日後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
5.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參保人員退休後的上述各項待遇,先在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領取條件時止。
(四)個人帳戶管理
1.個人帳戶的記帳利息,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息,並參考全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2.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記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按年進行結算,並為參保人員出具《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
3.參保人員退休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餘額繼續記息。
4.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另有規定的除外。
5.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變動工作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其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以後的個人帳戶本息和1997年底前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隨同轉移,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年中調轉的職工,對當年的記帳額,只轉本金,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併計息。參保人員到未實行個人帳戶制度的單位工作的,其個人帳戶仍由原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6.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含因工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
7.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個人帳戶支付項目支出後的剩餘部分,以個人繳費本息在個人帳戶中的同比例數額,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
8.參保人員去境外定居的,根據本人申請,可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9.1996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1997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的,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六、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1997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1996年12月底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發給退休證,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七、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一)參保人員退休,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大政辦發〔1997〕99號檔案執行;
(二)離休人員的待遇,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為當地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90%。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時,可享受最低標準(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布。
八、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參保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退休條件的,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退休,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二)新參加工作(含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的職工,以報到並領取工資的當月開始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當月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可在第二個月同時繳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新組建的企業,應從企業職工發工資當月開始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當月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可在第二個月同時繳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個體勞動者參加投保的個人繳費年限應同其在企業參加投保的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所需費用的20%由稅前列支,具體辦法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解釋。
十、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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