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配套法規規章(續編)》是1995年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又名:共和國勞動法
- 作者:中國工人出版社
- ISBN:9787500818069
- 類別:法律
- 頁數:281
- 定價:8.50
- 出版社:中國工人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5-10
- 裝幀:平裝
作品目錄
上編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報告的
通知
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報告
勞動部關於抓緊落實流動就業憑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
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家經貿委 國家教委 勞動部、財政部 衛生部印發
《關於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的
意見》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 國家教委 勞動部 財政部、衛生部關於
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的意見
勞動部關於嚴禁在境外就業工作中從事非法活動的通
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契約問題
的解答》的通知
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契約問題的解答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契約制工人解除勞
動契約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
件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若干問題的
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有關問題處理意
見的報告》的復函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
決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
於職工工作時間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
規定》的實施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勞動部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
補充規定》的通知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動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
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辦法》的通知
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辦法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
勞動部關於頒發《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
通知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勞動部關於印發《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
勞動部關於修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壓力容器部分”有關條款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
辦法》的通知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勞動部關於近期全國傷亡事故情況的通報
勞動部關於印發《全國推進職業技能開發體系建設工作
的意見》的通知
全面推進職業技能開發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
勞動部關於技工學校 職業(技術)學校和就業訓練中
心畢(結)業生實行職業技能鑑定的通知
勞動部 總參謀部關於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技術兵職
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解放軍技術兵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試行)
勞動部關於頒布《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
培訓的規定》的通知
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
共青團中央 勞動部關於加強青年職業技能培訓促進青
年就業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確定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生活補助費發
放標準等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
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轉業、復員軍人曾在部隊從事有
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區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破產企業、困難企業職工和離退
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
休金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
定》的通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
復函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的通知
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費爭議是否受
理的復函
勞動部 總後勤部關於軍隊 武警部隊的用人單位與無
軍籍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如何受理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監察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
勞動部 財政部 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
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勞動部關於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
賠償辦法》的通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的
通知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監察中執行勞動部檔案有關
行政處罰標準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下編
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實施〈勞動
法〉的決定》的通知
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實施《勞動法》的決定
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
同試行辦法》、《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和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的通知
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契約試行辦法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
關於《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契約試行辦法(草
案)》《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草案)》和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草案)》的說明
內容簡介
發布文號: 勞部發[1994]532號
關聯法規: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紀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三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於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契約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以通報批評。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對具有數種違反《勞動法》行為的,應分別決定處罰,合併執行;不能合併執行的可以從重處罰。
對數次(二次及以上)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加重處罰。加重處罰可按原罰款標準的二至五倍計算罰款金額。
關聯法規:
第二十條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所處罰款,應依照財政管理的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
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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