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解讀本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解讀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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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解讀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ISBN:9787503691645, 7503691646
  • 類別:法律
  • 頁數:113頁
  • 定價:10.00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3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ASIN:B0029OGHY8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3月1日)
叢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案例解讀本
平裝: 11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3691645, 7503691646
條形碼: 9787503691645
尺寸: 19.6 x 13.8 x 0.6 cm
重量: 141 g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4年7月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是我國關於勞動的基本法律,涵蓋了勞動法律關係的各個方面,是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的基礎。《勞動法》是依據《憲法》中有關勞動者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製定的;主要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考慮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比如在規定職工可以辭職的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職工,從而保證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勞動法》規定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集體契約。《勞動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確了工時休假制度,使《憲法》規定的勞動者這一基本權利得到具體確認。同時,該法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了工資支付的基本原則。另外,該法還明確了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明制度,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為我國建立職業技能開發體系,提高我國勞動者整體素質,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此外,《勞動法》肯定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果,對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分別作了原則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職責制定了法律規範,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契約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勞動契約的訂立、勞動契約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契約法》既堅持了現行《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契約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係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規範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同時又對《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契約制度作出了較大修改,使之進一步完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兩法規定有衝突的地方,當以《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為準。
《勞動法》作為勞動法律體系的基礎,配套法規眾多,除《勞動契約法》外,主要包括:《工會法》、《公司法》、《外資企業法》等以及《國務院關於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案例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適用《勞動法》
[案例2]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案例3] “上廁所”中因摔傷致死屬於工傷
第四條 用人單位義務
[案例4] 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效力問題
第五條 國家措施
第六條 國家倡導和鼓勵
第七條 參加和組織工會
[案例5] 職工依法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八條 參與民主管理和協商
第九條 勞動工作管理部門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扶持就業
第十一條 發展職介機構
第十二條 平等就業
第十三條 男女平等就業
[案例6] 就業過程中的男女不平等
第十四條 特殊人員的就業
第十五條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業相關規定
[案例7] 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章 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
第十六條 勞動契約
[案例8] 民事關係中的勞務契約不是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勞動契約的訂立和變更及其效力
[案例9]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契約無效
第十八條 無效勞動契約
[案例10] 求職者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契約是無效的
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形式和條款
第二十條 勞動契約種類和期限
[案例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約定
[案例12]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如何確定
第二十二條 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約定
[案例13] 勞動契約中保密條款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契約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約定契約解除
第二十五條 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事項
[案例14] 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15] 如何判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案例16] 何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案例17] 勞動者被勞動教養時,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六條 解除契約提前通知
[案例18] 醫療期內勞動契約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1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20] 地震致展覽無法舉行,勞動契約只能解除
[案例21]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提前通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
[案例22] 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以依法實行經濟裁員
[案例23] 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態度與被裁減沒有直接關係
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
[案例24]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解除契約的限制情形
[案例25] 女工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契約,不受該條限制
第三十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權
[案例26] 工會的地位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契約的提前通知期限
[案例27] 勞動者能否以工資偏低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契約情形
[案例28] 用人單位未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者不得隨時解除契約
第三十三條 集體契約
第三十四條 集體契約生效時間
[案例29] 集體契約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 集體契約效力
[案例30] 集體契約的規定適用於臨時工嗎
[案例31] 股東變化不能影響集體契約的履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報酬標準和勞動定額確定
第三十八條 休息日最低保障
第三十九條 工休辦法替代
第四十條 法定假日
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
[案例32] 工人自願加班,企業延長勞動時間是否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例外
[案例33] 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職工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
[案例34] 節後給補休就可以不給付加班費嗎
第四十五條 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原則
[案例35] 用人單位聘用員工應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條 工資分配方式、水平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最低工資保障
[案例36] 完不成勞動定額,工資也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第四十九條 最低工資標準參考因素
第五十條 工資支付形式
[案例37] 用人單位不得以國庫券等代替貨幣發放職工工資
[案例38]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發放勞動者本人或其委託的人,而不是其他“熟人”
第五十一條 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工資保障
[案例39] 化學工業公司不得扣發甲某的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安全的職責
[案例40] 勞動者未經培訓,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勞動安全防護及健康保護
[案例41] 企業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職工有權拒絕勞動
第五十五條 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過程安全防護
[案例42] 勞動者有權拒絕負責人違章指揮
第五十七條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 女職工勞動強度限制
[案例43] 建築公司搬運工不招女職工屬於性別歧視嗎
第六十條 經期勞動強度限制
[案例44] 不得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低溫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孕期勞動強度限制
[案例45] 不得安排女職工孕期從事有毒作業
[案例46] 用人單位可否安排懷孕的女職工上夜班
第六十二條 產假
[案例47] 女職工在產假期內可以拒絕上班要求
第六十三條 哺乳期勞動保護
[案例48] 對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對未成年工的勞動強度限制
[案例49]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採煤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未成年工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發展目標
第六十七條 政府支持
第六十八條 職業培訓
第六十九條 職業技能資格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發展目標
第七十一條 協調發展
第七十二條 基金來源
[案例50] 用人單位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七十三條 享受社保情形
第七十四條 社保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條 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和用人單位的發展福利事業責任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原則
第七十九條 調解和仲裁
[案例51] 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處理
第八十條 勞動爭議調委會及調解協定
[案例52]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應當合法
第八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組成
第八十二條 仲裁期日
[案例53]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如何理解
第八十三條 起訴和強制執行
[案例54] 當事人申請撤訴後還能再起訴嗎
第八十四條 集體契約爭議處理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對勞動場所檢查
第八十七條 政府監督
第八十八條 工會監督和組織、個人檢舉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對勞動規章違法的處罰
第九十條 對違法延長工時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侵權的處理
第九十二條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保規定的處罰
第九十三條 對違章事故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 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 對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處罰
第九十六條 對人身侵權的處罰
第九十七條 無效契約損害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法解除和拖延訂立契約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契約者的損害賠償
第一百條 對不繳納保險費行為的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對妨礙檢查公務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違法解除契約和違反保密事項損害賠償
第一百零三條 瀆職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 對挪用社保基金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處罰競合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實施步驟制定
第一百零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9.5)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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