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11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6-06-1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11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11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通知發布【發布單位】80608【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6-11【生效日...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6月11日大政發〔1996〕53號)第一條為加強就醫管理,合理利用衛生資源,根據《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約定醫療機構、投保單位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遼寧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管理,減少浪費,根據《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第三條大型儀器檢查是指:核磁共振(MRI)、CT、ECT、彩色超聲診斷儀檢查(含一次性檢查費在200元以上的其他...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和不予支付範圍 (1996年6月11日大政發〔1996〕53號)一、支付範圍 1.投保人在約定醫療機構就診,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的治療費、藥品費(按《遼寧省公費醫療、勞保醫療藥品報銷範圍》和大連市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
(六)依據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暫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第四條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
具體的急診、門診規定病種、門診統籌、住院醫療、生育醫療、異地醫療等待遇按照《大連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執行。4.統一醫保目錄。整合後統一執行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及相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
(一)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至醫療終結的,工傷醫療期以24個月為限。工傷醫療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含享受傷殘撫恤金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其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二)工傷職工在醫療...
《大連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業經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大連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 起執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統籌...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第十八條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
醫療保障制度是減輕民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產生原因 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從醫療保險起步的。醫療保險始於1883年德國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其中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於限額的工人應...
為做好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跨省通辦”,不斷提升服務便捷度和民眾獲得感,國家醫保局出台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 ①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提高職工健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
大連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大連市人社局直屬單位。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負責全市企業離休人員醫藥費的統籌經辦工作;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藥服務情況...
《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通過先行試點探索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最佳化保險管理資源、促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方案》規定了試點內容。一是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
第八條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按照《鞍山市城鎮個體勞功者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海城市、台安縣和岫巖滿族自治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8...
第三條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並有穩定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職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年度。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第74號令)同時廢止。
發生符合金昌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沖銷,個人賬戶賬戶用完者自付。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費用審核和監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費用的檢查和審核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經過專家評審,會同有關部委制定了《國家...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因工致殘被鑑定為1至4級的,應辦理退休手續,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並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即基本養老金和補貼),分別為全市上...
(三)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且殘疾人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預計不低於十五年;(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不...
二、確保緩繳期間參保人待遇應享盡享。中小微企業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不影響該企業參保人就醫正常報銷醫療費用。緩繳期間,相關企業參保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應及時報銷、應報盡報,確保基本醫保報銷水平保持穩定不降低。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享受休息、醫療保健和生育津貼等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範圍:(一)住院醫治的疾病,在《尚志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以下簡稱《診療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