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11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6-06-1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6月11日大政發〔1996〕53號)
第一條為加強就醫管理,合理利用衛生資源,根據《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約定醫療機構、投保單位和投保人。
第三條約定醫療機構必須是經衛生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全民、集體、私營和駐連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並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經市衛生局確認後,方具有約定醫療機構資格。
第四條對內服務的醫療機構,只作為本單位內部約定醫療機構。
沒有投保的單位,其所屬醫療機構不能作為約定醫療機構。
市級專科院(所)均可作為醫療保險的約定醫療機構。
第五條投保單位根據劃區分級醫療和就近就醫的原則,可選擇3所醫院(三級一所、二級一所、一級或內部醫療機構一所)作為本單位的約定醫療機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確認。
第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確認的約定醫療機構應簽定《協定書》,在保證投保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定書》文本應經醫改辦審核同意。
第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約定醫療機構簽訂協定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協定規定解除協定,但需報大連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同時,應安排好投保職工的就醫。需要新確認約定醫療機構的,須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投保人須持醫療保險證和個人醫療帳戶(IC卡),到約定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出差、探親等不能赴約定醫療機構就醫者除外)。
第九條凡在本市投保的職工,工作或居住(含退休異地安置)在外地的,應按照住址(駐地)就近的原則,確定一個約定醫療機構就醫,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可。
第十條投保人因癱瘓、腫瘤晚期等其他慢性疾病需系統治療,到約定醫療機構就醫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約定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同意,由約定醫療機構審核後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設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最長時間為三個月,如病情需繼續設床的,須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投保人轉往外地治療的,約定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遼寧省衛生廳《轉診轉院制度》,經三級甲等醫院或市一級重點專科會診,由約定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開具轉診單,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市衛生局批准後,方可轉往外地治療。市內轉診轉院須經約定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同意,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經市衛生局評審確認的一級重點專科,不受劃區分級醫療的限制,可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由投保人所在的二級以上約定醫療機構直接轉到市一級重點專科診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妥善保管好本人職工醫療保險證和個人醫療帳戶(IC卡),嚴禁轉借個人醫療帳戶(IC卡),嚴禁塗改證件、處方、費用單據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按《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約定醫療機構應按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須有專門機構,專人負責管理醫療保險工作,並為就醫者建立病志,實行雙聯處方,做好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大連市衛生局,大連市勞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