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青島市發布了《青島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青島市發布了《青島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青島市發布了《青島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目錄(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調整,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從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經2023年1月5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 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醫療保險關係,保障參保人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2007年5月1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5月17日青島...
《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日印發的一份辦法。【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第一條為...
辦法全文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從事門診服務的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門診”)管理工作,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結算發現問題和職工投訴問題進行重點查處,並登記在案納入定期考核。對定點醫療機構嚴重違反醫療保險管理政策規定的行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嚴格按《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青島...
職工醫保省級統籌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醫保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五)統一基金管理。將省級統籌調劑金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完善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下撥及使用規範,將績效理念和要求融入職工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過程,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進...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
第五條離休人員醫療費籌集辦法:(一)機關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經費來源渠道不變;(二)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三)市屬特困、破產企業事業單位,經市財政、經委、編委、老幹部...
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轉移接續,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辦理流程 為推動提升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工作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水平,《暫行辦法》進一步最佳化轉移接續流程,實現了轉移接續“跨省通...
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第二十七條 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生育保險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日發布的《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生育保險協定服務機構的管理,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二、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四條 修改為:"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現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
山東省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意見是一部地方法規,1995-09-12發布並實施。檔案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青島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正常醫療待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的...
(四)按照《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歷年結餘基金中一次性劃轉;(五)接受社會捐贈。第七條 居民護理保險資金的籌集,按照《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第八條 護理...
青島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減輕職工大病就醫的個人負擔,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應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其他區(市)可參照...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備案審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島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青島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青島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青島市醫療保障...
第三條醫療保險 (一)醫療保險建立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的基金制度。醫療保險金由大病醫療保險統籌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和個人醫療保險帳戶金組成。(二)大病醫療保險統籌金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3-5%計提,主要用於職工大病...
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醫療...
(國發[1998]44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經過專家評審,會同有關部委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
(4)《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5)《企業職工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6)《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7)《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准結算表》(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9)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一)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二)按規定協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簡稱協繳...
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退休職工和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適用本...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一個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政府文書。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