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是為加快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省級統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要求,結合山東省實際提出的實施意見。由山東省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3月21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3年3月22日至4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23年3月21日
《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是為加快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省級統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要求,結合山東省實際提出的實施意見。由山東省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3月21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3年3月22日至4月22日。
《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是為加快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省級統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要求,結...
山東省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意見是一部地方法規,1995-09-12發布並實施。檔案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政發〔2009〕10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現將《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1.參保範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統籌層次。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
統籌基金是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扣除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金包括職工個人繳費和從基金收入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金及其利息歸個人所有。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賬戶金按下列規定劃入:35周歲以下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0.8%;...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是2014年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更加公平可...
該《意見》指出加快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和任務;進一步完善政策,增強制度吸引力;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等四部分。中文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 印發...
職工大病保險資金原則上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不足的市,也可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等途徑籌集。2017年,全省職工大病保險按照每人每年20元標準進行籌集。以後年度的籌資標準由省人力資源...
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日期】2002-10-14 【...
(一)醫療保險責任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二)醫療保險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三)醫療保險實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鈎;(四)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東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該《規定》於2010年1222日由東營市人民政府以東政發〔2010〕20號印發。《規定》分總則、實施範圍...
2024年3月5日,《2024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說,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30元。促進醫保、醫療、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推動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制度,強化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落實和完善異地就醫結算。起源...
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維護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擊欺詐欺保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五條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
根據《2009-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將取消大學生公費醫療的待遇。醫療接軌 從1998年起,在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後,除中央直屬機構、廣東省直機關單位及極少數省級...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含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的,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自2017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職工大病保險制度,逐步完善籌資、保障範圍、補償標準、經辦管理服務等政策和辦法,建立起與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的職工大病保險制度,形成規範運作、可持續發展的...
全面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1年實現全省覆蓋。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基本醫療保...
第十二條 市財政按照不低於當年籌集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部分的3-5%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三章 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
2024年3月5日,《2024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說,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30元。促進醫保、醫療、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推動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制度,強化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落實和完善異地就醫結算。實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上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制度,做實職工醫療保障州級統籌,規範經辦服務管理,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根據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