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上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制度,做實職工醫療保障州級統籌,規範經辦服務管理,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根據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甘發〔2021〕86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州級統籌是指在全州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保險以及公務員醫療補助等按險種實行的州級統籌。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努力在我州建成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續、更高質量的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升參保職工在醫療保障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一)參保繳費統一原則
全州範圍內執行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障參保繳費政策和繳費標準,實行統一的征繳管理模式。
(二)待遇標準統一原則
全州範圍內執行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障待遇政策,實行統一的醫療保障待遇標準。
(三)經辦規程統一原則
全州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障經辦服務管理,執行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
(四)基金管理統一原則
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各項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全部納入統一的基金預算管理和專戶管理。
三、基本內容
(一)保障範圍
全州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全部納入職工醫療保障範圍,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等其他符合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基金籌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籌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參保單位同級財政預算列支,職工個人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合併實施,退休職工不繳費。大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步參保繳費,在職和退休職工均需足額繳費。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構成,同步籌集,分別建賬管理。
醫保基金籌集標準隨著全州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提高以及實際醫療費用水平變化可做相應調整。
(三)參保繳費
1.參保登記
凡符合保障範圍的參保對象按屬地管理原則,統一由參保單位通過政務服務視窗或網上辦事大廳分別向州、縣(市)醫保經辦機構提供單位及個人相關信息,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由稅務部門核定征繳。
醫療保險費實行按月征繳,參保職工發生變動時,參保單位應及時辦理增減員業務。
凡在州內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可在州內就業地或戶籍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由參保人個人進行申報繳費。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按季征繳。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保登記仍按照甘肅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2號)精神,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
2.繳費標準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參保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核定繳費基數的6.5%(含生育保險0.5%)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核定繳費基數的2%繳納。
(2)職工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每人每月9元的標準繳納,月繳費總額為每人18元,年繳費總額為每人216元。
(3)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參保單位同級財政按單位在職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5%預算列支,退休人員隨單位在職人員同步享受待遇。
(4)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比例與職工繳費比例一致,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按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全額的8.5%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月18元繳納。
3.繳費基數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財政預算單位按職工上年度12月份應發工資總額(含年終考核合格發放的一次性獎金)核定,原則上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實際工資收入過低或過高時,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全額。
4.繳費年限
(1)全州實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制度。達到繳費年限的退休職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最低繳費年限為:累計繳費男25年、女20年,或者連續繳費15年。自2001年1月1日全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在我州連續參保職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
(2)全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因政策原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
(3)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年限與其他參保職工一致。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基本醫保繳費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補繳所欠月份醫療保險費後,其當年繳費可計入連續繳費年限。
5.轉移接續
(1)參保單位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由參保單位及時辦理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州外轉入人員退休時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的,由現參保單位或個人按補繳政策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參保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時,需一次性補繳當年中斷繳費月份的醫療保險費。
(3)跨制度參保待遇銜接
由居民醫保轉換至職工醫保,轉換前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居民醫保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繳費當月正常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並停止原參保關係;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自繳費之日起,設定3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滿後正常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並停止原參保關係。
由職工醫保轉換至居民醫保,轉換前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職工醫保的不受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期限制,其中: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後正常享受當年居民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且錯過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期的,自繳費之日起,設定3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滿後正常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4)跨區域參保待遇銜接
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醫保關係,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含中斷期間補繳醫保費用)當月正常享受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自繳費(含中斷期間補繳醫保費用)之日起,設定3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滿後正常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其中:轉移期間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出院時醫保關係所在地享受當地醫保報銷待遇。
參保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區連續參保,出院時跨年度的,按出院時醫保關係所在地享受當地醫保報銷待遇。
6.補繳躉交
(1)參保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需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或中斷年限)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按退休前一個月的比例和基數確定。個人繳費部分不補繳,個人賬戶不劃轉,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補報。
(2)參保單位(含靈活就業人員)可申請為參保職工躉交參加工作以來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躉交的醫療保險費記入參保職工繳費年限。躉交基數和繳費比例以申請當月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確定,個人繳費部分不躉交,個人賬戶不劃轉,躉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補報。
7.儲備金繳納
首次參保的企業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須一次性繳納2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用於該參保單位未及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參保職工的待遇保障。儲備金滾動使用,停止參保時不予返還。
(四)保障待遇
1.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金額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全部繳費(繳費基數的2%)和單位部分繳費(繳費基數的1.2%)構成,總額為繳費基數的3.2%。個人賬戶資金歸參保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政策範圍內的購藥費、門診費和住院費自付部分均可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不設起付線和支付比例,最高限額為個人賬戶餘額。
2.住院待遇
參保職工住院時,須按醫院級別支付相應的起付線。住院費用結算須按《醫保目錄》嚴格執行,其中:甲類項目全額報銷,乙類項目個人自付10%後按比例報銷,丙類項目個人全額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0元,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從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比例核算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220000元。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合計支付最高限額為300000元(待遇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及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後可在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中按比例核算支付,年度內上不封頂。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急救觀察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轉為住院治療的,與住院醫療費合併計算,按住院治療結算;不需要住院的,醫療費用按門診治療結算。
3.慢性及特殊疾病門診待遇
患有慢性及特殊疾病(簡稱“慢特病”)的參保職工經同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慢特病”認定標準認定後,可享受職工“慢特病”門診補助,職工“慢特病”門診補助病種,年度內按比例實行定額補助。
已認定有多種“慢特病”的人員,年度內在單一病種最高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一個病種增加500元補助額,每人最多不超過3個病種。
4.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範圍的人員可享受以下待遇:
(1)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部分的補助;
(2)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住院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部分的補助;
(3)慢性及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後個人自付費用的補助。
5.生育保險待遇
(1)參保女職工及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計畫內生育的(包括三孩),可享受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醫療費,並實行定額報銷。生育時發生的合併症醫療費和絕育復通手術費按相關規定報銷。
(2)實際工資收入低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參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從醫保基金中支付。津貼額度為實際工資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差額,支付天數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執行。生育津貼與國家規定的產假工資不能重複享受。
關破企業職工、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男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以及連續繳費不滿一年的參保女職工生育時,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五)經辦管理
1.效能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州醫保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和定點醫藥機構要健全完善醫保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拓展網上辦事服務範圍,規範提升醫保視窗服務能力,嚴格落實經辦服務時限要求,加強醫保政策培訓宣傳,為參保職工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服務視窗和網廳業務有效銜接,數據共享,經辦同步,實現參保繳費、信息變更、個人權益查詢、轉移接續、異地就醫備案等業務“一窗受理、一站辦結”。
2.目錄管理。全州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最新版《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甘肅省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用耗材目錄(試行版)》執行職工醫療保障各項待遇核算。
3.定點管理。全州參保職工就醫、購藥須選定由醫療保障部門認定並在全國醫保信息系統中賦碼的定點醫藥機構,在非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醫療保障部門對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實行協定管理,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各項醫保政策和待遇標準。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縣(市)醫保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對本區域內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履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建立準入退出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4.就醫管理。我州參保職工在州內住院無需備案;異地長期居住人員、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以及確因病情需要異地轉診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時,須向州內同級醫保經辦機構備案。憑醫保電子憑證、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在就醫醫院辦理住院醫保登記,出院時通過全國醫保信息系統直接結算住院費用。
定點醫藥機構應按照醫保服務協定規定,在參保職工就醫時需進行醫保實名登記,並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規定,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為參保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醫療醫保服務,引導參保患者合理有效就醫。
醫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為參保職工提供異地就醫備案,規範參保職工就醫行為,監督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服務協定落實,及時結算醫保費用。
5.結算管理
(1)參保職工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全國醫保信息系統實行即時聯網直接結算,參保患者只需結清個人自付部分,統籌基金承擔部分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按月結算,每月的結算資金按95%支付,預留5%待年終評估後統一清算。
(2)參保職工確因特殊原因異地就醫備案未成功或未能通過全國醫保信息系統完成直接結算的,必須由同級醫保經辦機構嚴格審核確認後予以手工(零星)報銷。
(3)“慢特病”患者在“慢特病”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並直接聯網結算;異地就醫購藥,原則上年度內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慢特病”定點藥店,辦理備案並直接聯網結算,確因特殊情況申請備案信息變更的,可以直接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變更。住院期間發生的“慢特病”門診醫療費用不納入“慢特病”待遇結算範圍。
(4)參保職工異地就醫住院並直接聯網結算時,須執行就醫地醫保目錄和參保地醫保政策。
(5)無第三方責任的外傷患者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可由醫保基金支付並直接聯網結算。
(6)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情形:①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②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③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④在境外就醫的;⑤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⑥國家和省上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6.總額控費。職工醫療保障基金全面實行總額控費管理。州、縣(市)醫保經辦機構將全年支出預算指標細化分解到各定點醫療機構,並按月把控支付進度。堅持“合理超支分擔、結餘留用”的原則,激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在總額控費管理的基礎上,穩步推進醫保基金按病種、按人頭、按床日、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等複合式付費方式改革。
(六)基金管理
1.基金統收統支。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按照“分級征繳核算、統一管理使用”的原則一律納入州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一律經州級醫保經辦賬戶支出,實行統收統支。2022年1月1日起,稅務部門繳費系統入庫層級仍為州、縣(市)兩級,醫保費分別繳入國家金庫州、縣(市)中心支庫,國家金庫州、縣(市)中心支庫每月將醫保費劃轉至同級財政部門,各縣(市)財政部門按月上解至州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2.基金清算上解。各縣(市)2021年度職工醫保基金完成決算後,將基金累計結餘一次性上解至州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上解前,須將各自歷史性欠繳的醫保費(包括財政預算列支不足和企業欠費)全面清繳,並將定點醫藥機構的應付未付醫保費用全部結清,不得將統籌前的基金缺口和債務帶入州級統籌。
3.基金預算管理。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嚴格執行收支預算管理制度。由各級醫保部門會同財政、稅務每年編制基金收支預算(草案),並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人大審議批覆,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嚴格按照預算指標抓好基金收支任務落實,州、縣(市)醫保行政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全程監督,實時調度,增強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剛性約束力,確保職工醫療保障基金足額徵收、平穩運行。
4.基金風險調劑。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實行風險調劑金制度。自2022年起,以當年籌集的職工醫療保障基金收入總額的3%逐年計提風險調劑金,用於彌補醫保待遇基金支付風險。風險調劑金累計達到當年籌資總額的10%後不再計提。當期的統籌基金髮生缺口時,先以累計結餘基金抵補,抵補後不足部分再以風險調劑金調劑解決。
5.基金缺口承擔。州級統籌前應支未支的基金缺口,堅持“誰缺口、誰負責”;州級統籌後基金出現缺口,根據不同情況由縣(市)和統籌基金共同承擔。
6.基金預付周轉。全州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費用支付實行周轉金制度。各定點醫療機構以近兩年職工基本醫保月平均支付醫藥費用確定周轉金額度,每年年初向同級醫保部門申請預付2 個月周轉金,緩解定點醫療機構資金墊付壓力。州、縣(市)醫保部門依據醫保服務協定履行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後由州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撥付全州定點醫療機構,年底統一清算。
四、工作職責
(一)醫保部門職責
州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完善全州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障政策體系;負責制定全州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推進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州定點醫藥機構的準入備案及評估等服務管理;負責對職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州統一的醫保業務經辦規程;負責全州醫療保障信息平台維護及安全工作。
縣(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完成州級統籌前職工醫療保障基金結餘清算及審計工作;負責全州職工醫療保障政策的落實;負責本轄區定點醫藥機構的認定及評估等服務管理;負責本轄區職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轄區職工醫療保障基金繳費基數核定和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執行全州統一的醫保業務經辦規程;負責各縣(市)醫療保障信息平台維護及安全工作。
(二)財政部門職責
州財政局:負責州級統籌後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的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審核醫保部門基金用款計畫並及時撥付;對職工醫療保障基金徵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縣(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因歷年財政預算列支不足造成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欠繳的醫保費;負責州級統籌前職工醫療保障結餘基金的上解;負責將稅務征繳的醫保費按月上解至州財政局。
(三)稅務部門職責
州稅務局:負責指導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的征繳;分別將征繳的職工醫療保障基金歸集到國家金庫州、縣(市)中心支庫;建立對賬機制,配合醫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預算,每年年底組織一次三方對賬;會同州財政局和州醫保局落實全州職工醫療保障基金的預算管理。
縣(市)稅務局:負責落實職工醫療保障基金的征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實施。州、縣(市)醫保、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採取有力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切實增強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確保州級統籌工作穩步推進。
(二)提升經辦能力。進一步完善職工醫療保障的配套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經辦規程,最佳化醫保經辦流程。州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對縣(市)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規範職工醫保業務經辦,實現經辦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州、縣(市)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經辦人員的素能。
(三)強化基金監管。健全完善職工醫保基金監管長效機制,大力提升醫保監管現代化治理能力。強化和完善行政監督、協定監督、社會監督、內部控制相結合的監督體系,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將監管重點從醫療費用控制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質量雙控制,將監管範圍從定點醫療機構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將監管方式從事後處理轉向事前提示、事中監控、事後處理相結合,實現監督全覆蓋,監管無盲區。嚴格執行醫保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各縣(市)要及時整改審計反饋問題。堅持基金運行定期分析和監測預警制度,及時防範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四)加強宣傳引導。實施職工醫療保障州級統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州、縣(市)要在政策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同步對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加強針對性宣傳,為州級統籌的平穩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六、其他事項
1.既往全州職工醫保政策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
2.如上級調整相關政策,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3.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4.本方案由臨夏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解釋。
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省委、省政府《實施意見》(甘發〔2020〕18號)及州委、州政府《實施方案》(州委發〔2021〕41號)精神,根據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甘醫保發〔2021〕86號)要求,從2022年1月開始我州要全面實現職工醫保州級統籌。
二、《實施方案》起草過程
在起草過程中,州財政局、州稅務局、州審計局、各縣(市)醫療保障局等11個相關部門積極參與,就相關政策反覆商議完善,州財政局提出了7條建議,州審計局、州稅務局無意見。同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徵求了意見建議,提出了6條建議,對這些意見建議我們結合全州工作實際統籌考慮,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部分未吸收的意見建議也與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後達成了一致意見。12月2日報請州政府後,按州政府分管領導的安排再次向州財政局、州稅務局、州審計局徵求了意見建議,州審計局提出了2條建議,州財政局、州稅務局無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本《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五部分內容,8200餘字。
第一部分明確了目標任務。
第二部分明確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三部分全面梳理了我州現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各險種政策,對職工醫療保障範圍、基金籌集、繳費標準、繳費基數、繳費年限、轉移接續、補繳標準和醫療保障待遇政策進行了規範,並就目前存在的職工醫保方面需要補充完善的政策漏項和政策碎片化問題進行了規整。規範了經辦管理和基金管理相關內容。
第四部分明確了醫保、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職責,以便協同推進職工醫療保障州級統籌順利實施。
第五部分從加強組織領導、提升經辦能力、強化基金監管、加強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和實施時間。
四、職工州級統籌方案重點解決的問題
1.解決職工醫保待遇政策碎片化問題。在全面疏理職工醫療保障各險種政策的基礎上,對目前存在的職工醫保方面需要補充完善的政策漏項和政策碎片化問題逐一予以了規整和解決,力求達到政策的統一規範和公平普惠。
2.解決州級及縣(市)九個統籌區職工醫保經辦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州級統籌方案篇幅較長,主要是融入了職工醫保經辦管理方面的內容,旨在解決原9個統籌區在業務經辦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和不統一的問題,實施州級統籌後將在全州執行統一規範的醫保清單和經辦規程。
3.解決原財政解決醫藥費的部分地級和縣級幹部繳費年限和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問題。對因政策原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年限認定的遺留問題得到了解決,即,將其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
4.解決靈活就業人員按國家、省上政策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相關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為不斷完善職工醫療保障範圍,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範圍,與在職職工同一繳費標準,享受同一待遇,體現同工同酬、公平公正原則。
五、實施時間
《實施方案》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