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武威市政府五屆第11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構建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公務員醫療補助、職工大病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體系,鞏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735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要求,在全市範圍內統一籌資和待遇保障政策,統一調度和使用基金,統一規範業務流程和經辦規程。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三)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第四條 按照“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要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實行同步登記、基金合併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縣區醫療保障局負責本縣區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縣區醫療保障事業服務中心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 參保範圍
第六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和對象:
(一)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包括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含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退職人員);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及其職工和退休(職)人員;
(三)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人員;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按企業單位整體參保,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變更和註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1.財政供給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其聘用人員,自收自支、經營性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8.5%繳納,其中:單位繳納6.5%,職工個人繳納2%。
2.各類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按6%的比例繳納。
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高於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財政供給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醫療補助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標準:在職人員為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3%, 退休人員為上年度養老金總額的3%。用人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三)職工大病保險。職工大病保險基金每人每年按120元的標準建立;其中,單位繳納72元,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個人繳納48元,在個人賬戶中扣繳。
(四)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用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的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原實行企業職工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職工退休時,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分別按照上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漏報,需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應以補繳時上年度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為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繳費基數。
第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按以下辦法繳納: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預算,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中央、省駐武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差額撥款單位、自收自支及經營性事業單位等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繳納。
(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應在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到稅務部門按月或按年繳納本年度醫療保險費。
(三)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 一次性躉繳、補足15年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病保險費用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範圍,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躉繳、補足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職工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
第十條 參保單位和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無故欠費的,自欠費之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內補足的,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費超過6個月補足後,可補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但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生育津貼,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參保單位確因經營困難無法按時足額繳費的,應與稅務部門簽訂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緩繳協定,報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在協定期限內足額繳納,可補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統籌基金予以支付。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醫保經辦機構函告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省上的有關規定計息。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基金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各項基金分別核算、管理和使用,不得擠占。醫療保險基金(含利息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按照經辦機構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確保醫療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
統籌基金收支出現缺口時,由市級風險調劑金彌補,仍出現超支時,由同級醫保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向政府報告予以解決。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存款利息、滯納金及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收入組成,劃分為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和風險調劑金。
各類基金應單獨列賬,分別管理,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基金:
(一)醫保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虛擬賬戶,並按月劃賬、記賬。
1.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靈活就業人員為本人繳費基數的2%。
2.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定額計入,計入金額參照全市退休人員上年人均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並適時調整;符合規定一次性躉繳、補足15年醫保費的退休人員,不劃轉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
3.個人賬戶的利息收入,按照年終結餘金額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也可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個人繳費。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支出。
個人賬戶管理及政策,省市有其他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一)統籌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的結餘及利息;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政府補助資金。  
(二)統籌基金用於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門診慢特病疾病醫療費用和談判藥品的門診用藥費用,住院醫療費以及職工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和產前門診檢查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付中設定生育保險待遇支出項目。
1.普通門診。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累計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年度起付標準為200元,乙類項目先行自付5%後進入報銷範圍,在職職工一級醫療機構(包括未定級醫療機構和診所)按70%,二級醫療機構按65%,三級醫療機構按60%的比例給予報銷,退休人員分別提高五個百分點,年度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限額2500元。
2.門診慢特病和談判藥品的門診醫藥費。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和談判藥品的門診用藥費按規定單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3.住院醫療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患者住院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按規定比例報銷。
起付標準:根據基金運行和收支情況,由市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規定,並適時調整。
報銷比例:參保人員在市內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符合“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負擔5%。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參保患者醫療費用累計限額8萬元。
(三)生育醫療待遇。包括產前門診檢查費用、生育醫療費用、計畫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支持國家三孩政策落地實施,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保女職工享受產前門診檢查費用、生育醫療費用、計畫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產前檢查費:主要保障生育女職工懷孕至分娩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定期檢查,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檢查、治療、購藥等費用,乙類項目先行自付5%後,按80%的比例給予報銷,年度支付限額1000元。
第十六條 職工大病保險基金。
參保人員在一個統籌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以上且符合“三個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部分,進入職工大病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且符合“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部分,先進入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再進入職工大病保險基金。
職工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年度不設起付線,在職及退休人員支付比例95%,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第十七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財政供給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一個統籌年度內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補助;
(三)在職、退休人員按個人繳費工資或養老金的1.5%劃入個人虛擬賬戶;
(四)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且符合“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在職及退休人員按95%比例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且符合“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在職及退休人員按95%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30萬元。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資金。參保人員在一個統籌年度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職工大病保險報銷後,負擔仍較重的困難職工,由民政、醫保部門認定後,根據相關政策享受醫療救助。
第十九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業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 探索政策範圍外醫療費用解決途徑,通過創新機制等充分挖掘醫療救助制度潛力,支持和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鼓勵引導慈善捐贈等社會力量,多渠道減輕人民民眾政策範圍外費用負擔。
第二十一條 風險調劑金。按照當年籌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5%計提,當風險調劑金規模累計達到當年籌資總額的15%後不再計提。風險調劑金由市醫保局統一計提,在市財政專戶進行管理,主要用於彌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超支缺口。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範圍和標準,按照《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用耗材目錄》等規定執行。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內,甲類診療項目100%進入報銷範圍,乙類的診療項目自付10%後進入報銷範圍,丙類不予報銷;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甲類藥品100%進入報銷範圍,乙類藥品自付10%後進入報銷範圍,丙類不予報銷。
第二十三條 門診緊急搶救。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門診實施搶救的,其符合規定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經搶救又轉為住院治療的,其搶救費用可與住院費用合併報銷。
第二十四條 意外傷害就醫。參保人員發生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就醫醫療救治費用,按意外傷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異地就醫。
1.異地備案。異地安置、異地長期居住的退休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後,在備案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與參保地就醫人員執行同一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
2.轉外就醫。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的參保人員起付線按轉市域外異地就醫起付標準執行,在市外省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在省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
3.異地急症。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探親、學習、出差期間,因急症就近搶救或異地住院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4.自行前往就醫。參保人員自行前往異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提高到2000元,基本醫療、公務員醫療補助、職工大病保險報銷比例分別降低20%。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從首次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跨制度、跨區域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按以下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辦理關係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待遇享受設定6個月等待期。
(二)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本統籌區職工醫保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可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待遇享受設定6個月等待期。
第五章 就醫管理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建立分級診療制度,推進參保人員有序合理就醫。各定點醫療機構發揮自身優勢,為參保患者就近治療提供條件,引導患者就近、合理就醫,逐步建立“小病進社區、大病進醫院、疑難危重再轉院”的分級診療體系。
首診醫師要根據初診結果和分級診療制度,告知患者住院、轉院制度,引導合理就診。對確需轉院治療的危、急、重症患者,要及時告知轉外的報銷規定,並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或轉診轉院,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驗身份,做到人、卡(證)、碼相符,並及時準確上傳相關信息,如實告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及規定。
(一)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政策規定與患者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只支付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二)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到市外就醫,按照國家和全省異地就醫的相關規定執行,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第三十條 有序推進按病種分值付費(DIP)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制度,推行以按病種、按人頭、按床日付費等多元複合式醫保支付方式,逐步擴大日間手術付費覆蓋範圍,實行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資金周轉金制度,完善總額控制、結餘留用、超支分擔機制。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六)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六章 定點管理
第三十二條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對提出申請並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行全市統一定點管理,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醫保服務協定,確定醫保定點醫藥機構。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須配備專職或 兼職管理人員,與醫保經辦機構共同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對 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實行單獨建賬,並按要求真實、及時、準確 地向醫保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購藥費用等有關信息。
醫保經辦機構檢查和審核參保人員醫療、購藥費用,定點醫 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必須出示醫療保險就醫憑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核驗醫療保險憑證,做到人、卡(證)、碼相符。
第三十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通過智慧型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定期不定期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稽核審核。  
第三十六條 醫保經辦機構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藥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定點醫藥機構準入退出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定續簽等掛鈎。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藥機構準入退出、協定履行情況、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人員素質,合理設定崗位,明確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審核操作規程,加強基金支出管理工作,建立費用支付動態分析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要求深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制度改革。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按照定點服務協定管理的要求參照執行,按規定合理確定採購量,按採購契約完成約定採購量。
第三十九條 醫療保障部門要將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採集藥品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範圍,並作為醫保總額指標制定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進一步推進國家談判藥品有關政策落地實施,嚴格落實國家談判藥品使用管理規定,醫療保障部門要將談判藥品診療服務納入醫藥機構服務協定管理範圍,加強診療行為監管。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預決算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原則,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監測,及時統計分析基金相關指標,做好基金運行分析和預測預警,實現對基金收支和保障能力的科學預判,有效規避基金風險。
第四十二條 建立基金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專家審查等為主的監督檢查常態機制,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服務協定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對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按《武威市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違規使用醫保基金,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其從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的醫療費用,並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卡、碼借給他人冒名住院或辦理門診慢特病就醫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卡、碼住院辦理門診慢特病就醫的;
(三)偽造、塗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定參保單位、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違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二)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或者放寬支付標準的;
(三)擅自減免參保單位和在職職工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相應的配套政策,由市醫保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武政辦發〔2017〕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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