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黃岡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黃岡市人民政府同意,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5日印發.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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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全省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鄂發〔2020〕2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36號),為鞏固提高統籌層次,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原則,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制度,為推進省級統籌奠定基礎。
第三條 堅持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科學合理確定保障範圍和水平,促進基本醫療保障覆蓋全民,實現應保盡保。
堅持政府主導。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擴面征繳、財政補助資金籌集、基金上解與撥付、基金監管等責任,確保工作落實。
堅持維護公平。本市範圍內,參保人員按險種同等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確保制度公平。
堅持責任分擔。按照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分級負責、缺口合理分擔的原則,建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責任分擔機制,防止基金穿底,確保基金安全。
第四條 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政策制度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定點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統一的市級統籌。
第二章 政策標準
第五條 統一政策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生育保險制度,統一各險種參保政策、籌資政策、待遇支付政策。全市範圍內執行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執行統一的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個人繳費標準;執行統一的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執行統一的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劃入辦法和標準;執行統一的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政策;全市範圍內人員流動時其職工醫保參保繳費信息連續記載。執行統一的參保人員市內就診程式、分類轉診辦法和轉市外就醫登記手續。
第六條 統一待遇標準。嚴格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2022年底前完成對以往出台與清單不相符的政策清理規範工作,實現與國家和省級政策相銜接。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全市範圍內統一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住院等醫療保險待遇,統一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基準待遇標準。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條 統一基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收統支,納入市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市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統收。市本級、各縣(市、區)稅務部門徵收的醫療保險費作為市級收入直接繳入市級國庫,預算級次為市級100%,再劃轉至市財政專戶。中央和省級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市級財政專戶。市、縣(市、區)本級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規定時間足額劃撥至市級財政專戶。
第九條 基金統支。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總額預算管理,採取“按月撥付,按年結算”的辦法。各縣(市、區)根據年度支出預算按月提出基金支出計畫,經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後撥付至市醫保基金支出戶,再由市醫保基金支出戶撥付到各縣(市、區)醫保基金支出戶。原則上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應在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完成年終結算。
第十條 基金預算。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會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基金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審核編制全市年度基金預算草案,報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下達各縣(市、區)執行。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各縣(市、區)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程式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按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調整程式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執行。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運行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
第十一條 基金決算。各縣(市、區)醫保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當年醫保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基金決算報告,經本級政府審核後,分別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審核匯總。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編制年度全市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提請市人大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經辦管理
第十二條 統一經辦服務。制定全市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規程,統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支付、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經辦工作流程和服務規範。落實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制度,健全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十三條 統一定點管理。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申請、評估工作流程,最佳化全市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制定全市統一的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辦法,統一定點醫藥機構協定文本,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履行協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和動態準入退出機制,嚴厲打擊欺詐欺保行為。
第十四條 統一信息系統建設。依託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統籌推進全市醫保信息系統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為統一規範基本政策及經辦管理、定點管理、異地就醫結算等提供有力支撐。積極開展“網際網路+醫保支付”等新服務模式,推進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可及。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基金清理審計。2022年底前,市、縣(市、區)醫保基金結餘及所涉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審計。經市醫療保障局確認後市級統籌前的累計結餘基金可暫存放在當地基金財政專戶,由全市統一管理使用,用於彌補市級統籌後當地基金收支缺口。經審計確認的市、縣(市、區)市級統籌前的累計基金缺口,由當地財政全額彌補,不得將統籌前的債務和缺口帶到新的市級統籌制度中。
第十六條 建立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基金運行分析和風險防控預警,按照醫保基金結餘率或平均可支撐月數設定基金預警線。市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醫保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實行動態分析和監控,當統籌基金當年結餘率低於5%,或基金累計結餘低於6個月待遇支付時,市醫療保障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提出調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七條 建立基金風險儲備金機制。市醫保基金風險儲備金按照上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含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提取,風險儲備金累計餘額達到上年度相應基金收入20%時不再提取。風險儲備金存於市財政專戶,需使用時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建立基金缺口分擔機制。按照“市級統籌、分級負責、風險分擔”的原則,建立全市醫保基金風險責任分擔機制,具體為:一個預算年度內,各縣(市、區)在年度收入計畫完成、基金支出管理規範的前提下,當年基金收支相抵如果出現缺口,按照以下順序補充:先由各縣(市、區)歷史結餘基金補充;歷史結餘基金不足的,再從各縣(市、區)提取的風險儲備金中補充;仍不足的,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統籌累計結餘基金按照8:2的比例分擔補充;還不足的,由缺口地政府全額補足。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強化組織領導。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事關制度體系可持續發展,事關人民民眾健康福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強化大局觀念,周密部署安排,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組織堅實、責任壓實、工作落實。
第二十條 落實主體責任。市人民政府是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級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責任主體。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徵收等目標任務,細化分解並下達各縣(市、區)。建立健全市級統籌考核評價、獎懲激勵等機制,將擴面征繳、待遇支付、定點管理、基金預算管理、基金統收統支等落實情況納入各縣(市、區)政府年度綜合考核範圍,壓實工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加強協同配合。醫保、財政、衛健、稅務、人行、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醫療保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綜合管理、經辦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財政補助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醫保基金預決算和基金監管工作;衛健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機構綜合監管工作,更好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醫療衛生服務;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負責醫基本療保險費的收納入庫和劃轉;審計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各級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積極主動作為,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加強宣傳引導。加強醫療保險政策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主流媒體和網路、微信等新媒體,宣傳解讀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相關政策,及時回應人民民眾關切,引導參保人員自覺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為市級統籌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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