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險試行辦法

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險試行辦法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險試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3-16
  • 生效日期:1994-03-1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險試行辦法
(1994年3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
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試行)》,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企業勞動保險的範圍和內容
企業勞動保險範圍包括城鎮企業(含軍隊駐魯企業、不在城鎮的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各類職工和個體勞動者。
內容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供養直系親屬保險和失業保險等。
第二條養老保險
(一)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和省統一立法,強制實行,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個體勞動者。
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逐步建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建立。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屬職工個人所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均不計徵稅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社會平均工資和繳費工資多少及繳費時間長短計發。
職工繳費滿15年的按社會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0%計發,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按15%計發;
繳費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
同時,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全省零售物價總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三)建立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
各市地歷年滾存結餘養老金的10%於1994年6月底前上繳省社會保險機構,當年收繳的統籌養老金的3%於每季終了20日內上繳省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條醫療保險
(一)醫療保險建立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的基金制度。
醫療保險金由大病醫療保險統籌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和個人醫療保險帳戶金組成。
(二)大病醫療保險統籌金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3-5%計提,主要用於職工大病醫療費的開支,由縣(市、區)社會保險機構統一收繳、管理和調劑使用。
具體開支範圍和標準,由各市地社會保險機構根據醫學大病劃分標準,結合醫療費用開支情況確定。
(三)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3%計提,由企業用於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
(四)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金由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7%提取,根據職工的情況,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為職工個人所有。
主要用於職工患病時按規定應由個人開支的醫療費用。
(五)職工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實行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制度,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
第四條工傷保險
(一)逐步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由社會保險機構統籌使用,用於職工工傷各項保險待遇的支付。
實行按行業傷亡事故發生頻率確定差別費率和依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調整的浮動費率辦法,最低不低於企業工資總額的0.3%。
(二)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建立健全勞動鑑定機構,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及時準確評定傷殘等級。勞動鑑定的收費標準由勞動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女工生育保險
女工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籌集基金,交社會保險機構。女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及其他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給企業,由企業發給。
第六條參加養老金統籌的破產、撤銷、解散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
破產、撤銷、解散企業在清算企業財產時,按國家規定,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金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費用。
一次性撥付離退休人員費用的具體數額,由市、地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及街居和鄉鎮的勞動服務站負責。
第七條失業保險
逐步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城鎮街居企業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的提取及上交省的比例按省政府第41號令執行。
實施“再就業工程”對失業人員開展轉業訓練和就業服務。
企業招用失業人員,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准,可從失業救濟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一)勞動部門對籌集的保險金、備用金、管理費有管理權、支配權。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社會保險機構留下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和供3個月需要的備用金及市(地)上繳省社會保險機構的調劑金後,社會保險機構與財政部門簽訂契約,明確保險基金的存期、利率,存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和淨增值收入全部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財政部門要確保基金的及時支付和保值增值。縣市區留取備用金的比例由市地確定。
(二)城鎮小集體、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的養老金,由工商部門協助收繳。
(三)社會保險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企業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支出情況等。
對違反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擅自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要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限期收回本息。
社會保險機構的財產物資不得挪作它用。
(四)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統籌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及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逐步實現由銀行或社會保險機構及街居和鄉鎮勞動服務站發放。
(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按年分季編制用款計畫,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按月撥付。
(六)企業社會保險金均不計徵稅費。
(七)原勞動部門收繳的機關事業職工的養老金,按本文主件要求移交人事部門。
第九條社會保險機構建設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編制嚴格選配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機構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要徵求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以保持社會保險隊伍的穩定。
第十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亦適用中央駐魯企業,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其他先行試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