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險試行辦法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險試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3-16
- 生效日期:1994-03-16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企業勞動保險範圍包括城鎮企業(含軍隊駐魯企業、不在城鎮的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各類職工和個體勞動者。
(一)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社會平均工資和繳費工資多少及繳費時間長短計發。
(三)建立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
(一)醫療保險建立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的基金制度。
(二)大病醫療保險統籌金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3-5%計提,主要用於職工大病醫療費的開支,由縣(市、區)社會保險機構統一收繳、管理和調劑使用。
(三)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3%計提,由企業用於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
(四)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金由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7%提取,根據職工的情況,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為職工個人所有。
(五)職工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實行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制度,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
(一)逐步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由社會保險機構統籌使用,用於職工工傷各項保險待遇的支付。
(二)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建立健全勞動鑑定機構,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及時準確評定傷殘等級。勞動鑑定的收費標準由勞動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女工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籌集基金,交社會保險機構。女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及其他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給企業,由企業發給。
破產、撤銷、解散企業在清算企業財產時,按國家規定,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金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費用。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及街居和鄉鎮的勞動服務站負責。
逐步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城鎮街居企業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實施“再就業工程”對失業人員開展轉業訓練和就業服務。
(一)勞動部門對籌集的保險金、備用金、管理費有管理權、支配權。
(二)城鎮小集體、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的養老金,由工商部門協助收繳。
(三)社會保險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企業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支出情況等。
(四)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統籌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及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按年分季編制用款計畫,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按月撥付。
(六)企業社會保險金均不計徵稅費。
(七)原勞動部門收繳的機關事業職工的養老金,按本文主件要求移交人事部門。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編制嚴格選配工作人員。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亦適用中央駐魯企業,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其他先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