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

《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7年4月1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7〕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4月17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增強勞動保障監察的針對性和效率,實行企業分類監管,督促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履行守法誠信義務,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負責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以下稱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其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組織實施工作。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企業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託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出具委託文書。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企業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情況及意見建議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委託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等級。
第三條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對象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滿一年的企業。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應當作為獨立的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對象。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分支機構的誠信等級評價情況及時通報企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根據事實,遵循依法、公正原則。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價年度,於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主要依據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隨機抽查、舉報投訴查處以及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監察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取得的企業上一年度信用記錄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圍繞以下內容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一)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的情況;
(三)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確定以下標準、等級:
(一)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未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評為A級。
(二)企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但不屬於C級所列情形的,評為B級。
(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C級。
1.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4.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
5.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6.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初步評價。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誠信等級評價的內容和標準,對企業守法誠信等級進行初步評價。
(二)徵求意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徵求勞動關係、社會保險經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等相關機構對初步評價結果的意見,相關機構對初步評價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書面反饋並提供依據。
(三)確定等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相關機構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參考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提出評價意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將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告知企業。
第十一條企業對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覆核,經查實等級評價有誤的,應當予以重新評價。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錄入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歸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情況,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一)對於上年度被評為A級的企業,免予當年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對於上年度被評為B級的企業,當年不超過一次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
(三)對於上年度被評為C級的企業,列為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增加當年度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頻次。
第十四條對於被評為C級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敦促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評優評先、評選勞模、招標、公司上市、和諧勞動關係企業評選等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審查的重要依據,據實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確定後,企業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降級的,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重新評價,及時調整其守法誠信等級。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與工商、金融、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對企業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書面審查、日常巡視檢查、舉報投訴專查和專項檢查情況等錄入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對象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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