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離休人員醫療待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0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0]99號
- 生效日期:2000-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青島市離休人員醫療待遇管理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法規共二十一條。第一條為做好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檔案來源青島市離休人員醫療待遇管理...
青島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管理辦法 (2000年6月8日青政發〔2000〕100號)第一條為做好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二等乙級以上...
第二十一條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和各區(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業務工作。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檔案,確定專人負責職工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做好本企業...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2000年6月26日青政發〔2000〕107號)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和合理的醫療消費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本辦法享受...
第五章 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二十三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符合規定的醫療護理費由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付。生活照料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青島市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管理辦法》(青人社發〔2014〕23號)同時廢止。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2007年5月1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5月17日青島...
青島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正常醫療待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的...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現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六)基金監督管理處(掛青島市醫療保障局市區分局牌子)。擬訂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醫療救助資金等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基(資)金安全防控機制,加強內控管理。建立...
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救助待遇。第八條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辦法另行規定。第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該單位離休幹部因不能享受應有的醫療待遇而發生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離休幹部醫藥費,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第四章 醫療待遇和醫療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直離休幹部就醫實行定點...
為保障我市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檔案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下簡稱《醫保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辦理離休手續的本市機關事業單位、...
《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青島市發布的規定。規定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9-11-04 【生效日期】1989-11-0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發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的傷害後獲得醫療、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十六條 根據生活價格指數和居民生活費水平,由青島市勞動局規定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適時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退休後易地安置的,由原企業按照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4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安家補助費;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