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青島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9-11-04
- 生效日期:1989-1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青島市發布的規定。
《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青島市發布的規定。規定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9-11-04 【生效日期】1989-11-0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十、青島市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11月4日市政府發布)1、刪去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原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
(一)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門診醫療機構按自願申請的原則,登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進行定點門診申報,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二)受理。每季度首月前10個工作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受理門診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對...
具體出車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七條 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根據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原則,合理、及時將傷病員送往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第十八條 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提出送往自行...
(七)本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婦女兒童保健的具體管理工作,由青島市和各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負責。第四條 計畫、民政、計畫生育、財政、物價、稅務、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管理...
第十三條 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員試行普通門診醫療費定點定額包乾管理,患病需門診治療的,應當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本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一個年度內,在本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累計超過100元的,超過部分由基本...
第五條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衛生、財政、物價、稅務、審計、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勞動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分總則、規劃布局和設定審批、登記、執業、監督管理、罰則、附則等7章53條。該條例於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衛生計生行政執法 全過程記錄製度(試行)青衛監督字[2016]13號 青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青島市民政局關於 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 青衛家庭字[2016]8號 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採購管理...
【檔案來源】青島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結算發現問題和職工投訴問題進行重點查處,並登記在案納入定期考核。對定點醫療機構嚴重違反醫療保險管理政策規定的行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嚴格按《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青島...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6 月1日 規定全文 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
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於2010年12月23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正在執行中。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
衛生、財政、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公開受贈受助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條例。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
2002年,衛生部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實施8年來,在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合理用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
青島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暫行辦法 (2000年6月8日青政發〔2000〕98號)第一條為保障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正常醫療待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
積極構建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全鏈條規範體系,對醫療衛生機構、收集單位、集中處置單位等責任主體分別明確管理要求,對醫療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運、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的主要環節進行規範,明確了分類收集、台賬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等。對符合國家...
程式化,根據有關黨紀政紀規定和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制度,結合實際,中央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監察部駐衛生部監察局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衛生監督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國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藥品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二)制定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供應目錄;(三)推動藥物治療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套用指導原則的實施,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