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單位、個人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行政處罰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鐵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 地點:鐵嶺市
  • 實施時間:2002年1月1日
  • 內容:六章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享受休息、醫療保健和生育津貼等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嶺市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凡適用於本辦法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社會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鐵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縣(市)、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 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負責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徵收。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自求平衡,逐步規範和實現市級統籌。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按月向地稅部門繳納。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結餘較多時,由市人民政府調整繳費標準。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繳費單位必須於每月 1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數額進行核定,並開具徵收繳款書。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暫緩繳納。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條 企業有變動時,按照下列規定清償生育保險費:
(一)企業破產,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二)企業轉讓,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三)企業被兼併,由接收企業清償;
(四)企業改制、承包、租賃,由經營者清償。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及享受條件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時,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產假。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晚育 (23周歲零9個月以後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產假在國家規定90天的基礎上增加60天。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女職工晚育的,男方職工享受護理假7天。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時,享受如下待遇:
(一)產假和護理假期間由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產假工資)、護理津貼(護理假7天工資);津貼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女職工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實行限額標準,由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
1.正常產:80O元;
2.難產:100O元;
3.剖腹產:1500元;
4.流產:懷孕4個月以下的200元;懷孕4個月以上的50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200元。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女職工因實施計畫生育措施失敗流產或計畫外懷孕生育的,不列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應享受生育或護理保險待遇的職工,由經辦機構一次性發放津貼和支付醫療費。
第十五條 職工認為生育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是用於職工生育保險的專項基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管理,實行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批制度,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生育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當年結餘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生育保險專項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對繳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費,並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個人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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