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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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責令限期補辦;
(二)逾期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增收未繳金額2‰的滯納金;
(三)故意拒付、少付或延付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責令限期改政,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冒領金額,並處以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生育保險基金3%提取管理服務費,用於生育保險業務開支。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免徵稅費。職工生育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受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和組織的監督。
第十一條 成都市勞動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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