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威海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是1997年10月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 發文部門威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文號:威政發[1997]48號
  • 發文時間:1997-9-17
  • 實施時間:1997-10-1
  • 法規類型生育保險
  • 所屬行業:所有行業
  • 所屬區域山東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17
【生效日期】199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威海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威政發〔1997〕48號1997年9月17日)
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享有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的生育保險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的企業及其職工按本規定實行生育保險。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含兩個開發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養老保險18%的繳費比例中劃出1%建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包括職工生育津貼和職工生育費。
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按職工所在企業當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生育津貼低於職工本人當月基本工資的部分,由職工所在企業予以補齊。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企業不再支付其產假工資。
職工生育費支付標準為:順產的600元,剖腹產的1000元。
第六條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費,在職工生育後,由職工所在企業持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接生定點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和職工本人身份證及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領取,並及時足額發給職工本人。
職工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費。
第七條市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基金應單獨立帳,健全財務制度。生育保險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八條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予全部追回,並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或者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由威海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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